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1.5.1 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1.5.2 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1.5.3 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1.5.4 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1.6 应急预案体系
1.6.1 应急预案
1.6.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级指挥体系
2.1.1 自治区专项指挥机构及职责
2.1.2 自治区专项工作机构及职责
2.1.3 自治区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1.4 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
2.1.5 较大、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
2.2 盟市、旗县级组织指挥体系
2.3 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1 风险防控
3.1.2 监测
3.1.3 预警分级
3.1.4 预警发布
3.1.5 预警行动
3.1.6 解除预警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分级应对
3.2.3 响应分级
3.2.4 先期处置
3.2.5 指挥协调
3.2.6 处置措施
3.2.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2.8 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2 调查与评估
3.3.3 恢复重建
4 保障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 交通运输保障
4.5 科技支撑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3 预案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5.5 宣传与培训
5.6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不良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坚持高效有序,综合应对;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
1.5 事故分级
根据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2 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3 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4 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应急预案体系
1.6.1 应急预案
本预案是为应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1.6.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本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本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参与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救援、专家队伍等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级指挥体系
2.1.1 自治区专项指挥机构及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成立自治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人及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内蒙古气象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有关负责人担任。
自治区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统一指挥全区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统一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物资、交通工具、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设备;协调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等参与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助支援。
2.1.2 自治区专项工作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根据自治区专项指挥部授权,发布和解除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协调自治区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承担自治区专项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负责自治区专项指挥部会议的召集以及文件的起草与办理,负责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等工作;完成自治区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自治区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办):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媒体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协助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网上倾向性、苗头性信息,及时处置违法有害信息,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一调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自治区公安厅:指导协调事发地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受事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指导协调做好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指导协调提供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协助组织事故中涉及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自治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指导协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协调紧急运力运输事故现场的人员及应急设备、物资,视情况启动高速公路应急绿色通道。
自治区水利厅:指导协调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水文资料。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协调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
自治区应急厅:配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部门参与事故救援工作;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及相关专业抢险队伍对事故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应急救援;组织和指导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车辆、设施设备等产品(不包括矿山在用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设施质量调查评估。
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参与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
内蒙古气象局:指导协调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气象资料。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所属力量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指导协调所辖地区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工作。
2.1.4 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专项指挥部负责,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指导协调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挥机构在自治区专项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5 较大、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
发生较大、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到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 盟市、旗县级组织指挥体系
盟市、旗县(市、区)参照自治区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和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工作。
2.3 有关单位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事故即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先期处置时,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做好现场疏散、人员搜救等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事故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2.4 专家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自治区专项指挥部可组织建设工程和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重要信息研判和专业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自治区专项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研究、处置等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1 风险防控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进一步实施“防危大、防高坠、防死角盲区”安全提升工程,强化安全监管信息化手段运用;加强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整改;加强工程生产安全基础建设,推动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检测力度,加强保障性住房等重大民生工程以及大型市政等投资额较大,施工工艺复杂、难度较大的重点部位和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定期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隐患排查,确保及时闭环整改到位,并做好台账记录;建立健全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对生产安全重大风险源应当进行动态监控、定期检查和监测评估;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3.1.2 监测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召开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形势分析会,深入分析辖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动态、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形成生产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同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迅速准确接报事故信息和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通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测情况,开展风险分析,明确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将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风险点信息及时报告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自治区层面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1.3 预警分级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研判事故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确定预警级别。
(1)一级预警(红色),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2)二级预警(橙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3)三级预警(黄色),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4)四级预警(蓝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3.1.4 预警发布
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会商,当分析评估确认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专项指挥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施工现场进入预警期;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施工现场进入预警期。根据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及时做出调整。
3.1.5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防控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1.6 解除预警措施
当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已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发布警报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事发地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将事故情况报告事发地旗县级以上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
(2)报告内容。事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信息、事故初步原因、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3)报告分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全面掌握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了解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较大及以上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了解一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较大以上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各类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报送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盟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报告要求。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按照伤亡和损失情况对事故分级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2.2 分级应对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能力的,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提供支援或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分别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能力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置,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的,必要时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响应支援。
3.2.3 响应分级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自治区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级别。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可制定本区域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1)一级响应处置。发生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一级响应,自治区专项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自治区级专家组和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协调跨地区专业应急抢修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自治区专项指挥部直接组织自治区内资源调运,必要时上报国务院请求支援。自治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事故信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将事故信息及时报送国务院。
(2)二级响应处置。发生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二级响应,自治区专项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副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自治区级专家组和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跨盟市、跨企业的应急物资的调剂,尽快恢复正常施工秩序。自治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事故信息。
(3)三级响应处置。当达到三级响应的条件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跨旗县(市、区)、跨企业的应急物资调剂,尽快恢复正常施工秩序;指挥调派盟市级专家组和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抢修和应急救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立即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信息,及时、准确对外发布事故信息。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需要予以指导帮助的生产安全事故,视情况派出工作组。
(4)四级响应处置。当达到四级响应的条件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启动四级响应。事发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施工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根据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与事发地位置,划分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及事故可能影响区域,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对外发布事故信息。盟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
3.2.4 先期处置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按照本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单位以及专业救援机构、社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抢救受害及受困人员,保护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严防次生事故发生。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政府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5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事发地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的原则,集中统一组织指挥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其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自治区级专项指挥部。
旗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自治区级层面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事发地盟市、旗县级组织指挥机构纳入自治区级现场指挥机构,在自治区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应当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到达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当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并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当国家级指挥部(工作组)到达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时,自治区级现场指挥机构会同盟市、旗县级指挥机构应当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保障工作。当自治区级现场指挥部到达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时,盟市、旗县级指挥机构应当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驻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社会组织参与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纳入现场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好应急处置工作。
3.2.6 处置措施
(1)针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特点,现场处置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①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救治伤员,并及时转送医疗单位救治。
②避免发生新的伤亡。伤亡人员救出后,应当撤出无关人员,对现场临时封闭,避免再次发生伤亡。
③消除隐患及排险。对发生的事故,应当及时组成工程抢险队与技术专家合作,共同消除隐患,将事故控制住,避免再次发生事故。
④及时切断现场电力和燃气,防止引发火灾和爆炸,对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资,应当及时安全转移。
⑤对获救伤员,应当及时登记造册,已无再次发生事故的可能时,由卫生部门对现场消毒检疫。
(2)各有关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部门快速联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2.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专项指挥部负责发布,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要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防范措施等,最迟要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较大、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分别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或其专项指挥部负责发布。
(2)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主要采用互联网社交平台官方账号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等形式。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3)未经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2.8 应急结束
当事故的危害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因素被消除时,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专项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或其专项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宣布应急结束后,应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事故造成的死、伤者及其家属按照规定做好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规给予补偿。及时开展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心理干预。做好保险理赔及设施修复、环境修复、次生事故(灾害)预防监测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较大、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其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配合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3.3.3 恢复重建
经过现场处置后,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举一反三积极整改,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工。同时,梳理安全生产管理的漏洞和不足,建立长效机制,避免类似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4 保障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和动员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专业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2 财力支持
各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建设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日常防范、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
4.3 物资装备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完善装备物资储备信息库,加强日常维修保障,确保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4.4 交通运输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民航等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维护交通干线、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保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装备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受害人员等优先调度、优先通行、优先到达。
4.5 科技支撑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推动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辅助指挥决策、救援实战和社会动员能力。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全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起草、编制等工作。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5.3 预案演练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组织开展实战演练,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本预案定期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本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况时,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组织修订。
5.5 宣传与培训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5.6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参加建设工程生产事故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应急处置工作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类分级
1.5.1 事件分类
1.5.2 事件分级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6.1 分级应对
1.6.2 响应分级
1.7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自治区指挥部职责
2.1.2 总指挥职责
2.1.3 副总指挥职责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2.3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2.5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6 城市供水企业的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7 现场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7.1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7.2 现场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1 风险防控
3.1.2 监测
3.1.3 预警
3.2 应急响应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 指挥协调
3.2.4 处置措施
3.2.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2.6 紧急状态
3.2.7 响应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3.3.3 恢复重建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通信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更新
5.2 培训演习
5.3 宣传教育
5.4 责任与奖励
5.4.1 奖励措施
5.4.2 责任追究
6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水质污染或其他重大安全事件造成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开展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损失,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459)》《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建立完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防范体系,充分做好预防和应对准备工作,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反应应对能力;针对不同供水突发事件和级别,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苏木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确保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6)平战结合,科学处置。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加强应急演练,增强政府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5 事件分类分级
1.5.1 事件分类
构成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类:地震、滑坡、洪灾、干旱、冰雪以及泥石流等影响城市正常供水的突发事件。
(2)事故灾难类:环境突发事件对城市正常供水造成重大影响;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构筑物、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断绝,城市主要输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爆管或突发性灾害,影响大面积供水或影响重点区域供水,城市水厂消毒物质严重泄漏,输配电、加压泵站、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等。
(3)公共卫生事件类: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传染性疾病爆发、供水水源严重污染、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4)社会安全事件类:调度、自控、营业厅等城市供水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蓄意破坏、恐怖活动等突发事件导致水厂停产、大范围供水区域减压等。
1.5.2 事件分级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影响)严重性和危急程度,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一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涉及2个或2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①受突发因素影响,造成40万人以上或城市居民总人数40%以上的用户连续停水的;
②城市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供水范围50%以上必须立即停供的。
(2)重大(二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涉及2个或2个以上盟市级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①受突发因素影响,造成30万-40万人或城市居民总人数30%-40%的用户连续停水的;
②城市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供水范围40%-50%必须立即停供的。
(3)较大(三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涉及2个或2个以上旗县级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①受突发因素影响,造成20万-30万人或城市居民总人数20%-30%的用户连续停水的;
②城市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供水范围30%-40%必须立即停供的。
(4)一般(四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①受突发因素影响,造成10万-20万人或城市居民总人数10%-20%的用户连续停水的;
②城市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统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供水范围20%-30%必须立即停供的。
上述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6.1 分级应对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发生较大、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别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盟市、旗县级行政区域的,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的,必要时由自治区牵头部门统一协调响应支援。
1.6.2 响应分级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城市供水单位和基层组织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命令由总指挥签发;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应急响应命令由副总指挥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
1.7 应急预案体系
(1)为最大程度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自治区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制定供水企业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防范应对需求,设立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挥机构在自治区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总指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
副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主要负责人,事件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气象局、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2.1.1 自治区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指挥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督查和指导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城市供水应急工作;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总指挥职责
全面负责指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批准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组织召开应急响应部署会议,研究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等。
2.1.3 副总指挥职责
配合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总指挥报告重要情况、提出建议;组织做好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自治区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兼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气象局、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负责城市供水日常监管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处理等工作;协调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检查督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发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承办自治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接收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报告,根据事件报告进行初步评判,及时报送事件信息;负责城市供水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日常工作;指导各盟市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完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等有关工作。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指导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引导和调控管控。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自治区医药生产能力动员及自治区级食盐储备管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前期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事发地社会治安大局稳定、道路通行畅通;配合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研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情报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接报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
自治区民政厅:组织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受事件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负责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处置等相关事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参与滑坡等地质灾害引发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并负责协调和监督落实。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自治区水利厅:推动单一水源城市加快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建设,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水源水供给保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加强城市供水水质应急监测,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自治区应急厅:协助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现场救援工作,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等。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承担现场救援医药、粮食及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调度自治区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救援,负责消防事故鉴定。
内蒙古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有关信息,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
武警内蒙古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实施抢险救灾,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治安。
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为现场应急处置、救援、供水保障等提供电力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2.4 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专家库由水务(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气象、卫生健康、民政、生态环境、通信、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电力、安监、消防、宣传等部门以及供水企业、设计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自治区指挥部从专家库中挑选相关专家,并根据事件等级迅速组成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负责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自治区指挥部指派,对事件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
2.5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各盟市、旗县(市、区)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等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建立本地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在水源突发污染、旱涝急转等不同风险状况下的供水应急响应机制;结合近年来城市供水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依法组织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自治区指挥部的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较大和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城市供水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6 城市供水企业的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城市供水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设置相应应急、抢险组织,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积极组织开展事件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强化供水水质监测预警,针对水源风险,研判潜在的特征污染物,加强相关应急净水材料、净水技术储备,完善应急净水工艺运行方案,出现供水突发事件及时向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抢险;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事件发生地居民临时用水问题。
2.7 现场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7.1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工作,分析研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开展紧急救援;负责与自治区指挥部联络,随时报告处置情况,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指示,涉及重大事项应先报告后处置,情况紧急边处置边报告;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救援物资;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抢修等工作。
2.7.2 现场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便于应急处置有序高效开展,成立若干现场处置工作组,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
(1)综合协调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项统筹、组织、协调工作;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单位完成自治区指挥部布置的各项任务。
(2)应急处置组。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针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影响,划定危害区域,采取多水源联合调度、封闭控制危险源或事发区域、抢修受损设施设备、应用应急供水工艺等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消除危害及隐患,尽早恢复正常供水;组织消防、救援、保障、支援、监测等队伍,保障人员安全。
(3)现场监测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建立城市供水水源地、输配水及制水构筑物、水质等的监管体系和监测网络,对城市供水运行状况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
(4)应急供水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水利厅、粮食和储备局及电力公司等做好突发城市供水事件期间的应急供水保障工作,优先保障医院、学校、养老院、儿童福利服务机构等重点特殊场所和居民用水需求。
(5)医疗救治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积极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6)安全警戒组。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涉恐事件的应急处置及事发现场、集中供水场所的治安警戒保卫工作,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做好社会稳定维护工作等。
(7)调查评估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因水源地污染导致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除外),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调查结论。
(8)专家咨询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从自治区指挥部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组成现场专家咨询组,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和进行技术指导;评估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展趋势,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建议。
(9)信息发布组。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汇总信息,及时报告和通报相关情况,组织、管理和引导应急救援现场媒体记者;按照现场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根据现场指挥部决定,组织预警信息发布。
(10)物资保障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应急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单位,协调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等;负责需安置、救治人员的生活用品发放、应急生活安排等任务。
(11)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所涉及的人员安置、抚恤、赔偿等善后工作,配合医疗救治组做好登记统计等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1 风险防控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系统存在的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对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城市供水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每年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1.2 监测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应急或备用水源水量和地下水位的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体系,加强水源水质监测;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水文信息的监测和报告,对重大灾情趋势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城市供水应急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要求,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逐步建立完善城市供水水质在线监测体系,加强供水水质监测预警。各地区、各部门单位监督监测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本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城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1.3 预警
有关部门单位、城市供水单位收到相关信息并证实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有发生可能时,初步判断其级别与类别后,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
(1)预警级别。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分级与事件分级相一致共四级,分别用红色(一级,特别重大)、橙色(二级,重大)、黄色(三级,较大)、蓝色(四级,一般)表示。
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2)预警信息。按照“预防为主,应急为辅”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预测预警信息系统,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供水事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预警信息应包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的级别、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3)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预警、规范发布”的原则。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滚动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公告,按照以下级别和程序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黄色和蓝色预警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4)预警行动。国家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涉及自治区的,按要求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各级城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及时分析,对可能导致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听取专家意见,报告和通报相关情况。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按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①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②加强城市供水水源、设施设备、管道、水质监测,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③及时组织对城市供水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④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⑤根据需要,对城市供水水源、设施设备、管道等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5)预警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研判不可能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3.2 应急响应
3.2.1 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有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应当及时向所在旗县级人民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如实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特别重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门在报告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报告形式和时限。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取证、确认情况,并在1个小时内采用先电话后书面的方式进行报告,信息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各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3)报告内容。报告应当涵盖下列内容:
①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和类别,简要经过,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②发生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③发生事件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下、地表)处数;
④发生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用户(减压、无水)范围,伤亡人数,事件发展趋势;
⑤针对发生事件后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和事件控制情况,以及建议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⑥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
⑦发生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单位印章、报告时间;
⑧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3.2.2 先期处置
(1)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供水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属地处置为主,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以“早发现早处置、先发现先处置、边报告边处置”为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故或事件发生,及时按程序报告有关信息。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自治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
①自治区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视情成立各工作组,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②必要时,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及成员赶赴现场,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③研究决定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④协调全区专业应急队伍和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及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
⑤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⑥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⑦根据需要,向毗邻省(区)或者国家有关部委请求支援。
(3)发生较大或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供水企业成立盟市级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判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必要时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开展联动处置。
3.2.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的原则,组织指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自治区指挥部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自治区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2)现场指挥。自治区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事发地盟市、旗县级组织指挥机构纳入自治区指挥机构,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需要,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听取专家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开展指挥工作。
(3)协同联动。解放军、武警部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驻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纳入现场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2.4 处置措施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类型较多,一般措施应有:
(1)当水源出现严重污染,取水受到严重威胁时,立即启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方案,启用应急水源、开展相关供水厂间的水量调配方案,同时排查水源污染问题,加大调水冲污力度,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水源水质。
(2)当遇到枯水期,水源地取水口水位偏低,无法正常取水,或受污水团聚集长时间影响不能正常取水时,视情况启用江河、湖库调水方案,提高水源地水位,加快水源地水的流动,稀释和冲击污水团,缓解水源地水量和水质压力。
(3)当受突发事件主要因素影响,城市供水出现大面积停供、减供时,立即启用相应应急预案及供水调度方案,并在处置过程中根据具体发生的情况不断修正和改进处置措施。
(4)当受突发事件主要因素影响,无法保证城市供水正常供应,且在8小时内无法恢复时,立即按照供水突发事件状态下车辆送水方案组织实施。
(5)当受突发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供水企业供电系统瘫痪,立即启动恢复电力供应应急方案,城市供水电力系统恢复方案由供电公司另行制定。
(6)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市场瓶装饮用水出现脱销,连带与水相关的食品、饮料、蔬果等生活用品的市场供应紧张,市场瓶装饮用水和应急所需器械、器材、物资的供应必须首先得到保障,必要时采取非常措施从外地或周边地区紧急调入。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等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做好相关保供工作。具体工作按照市场纯净水应急供应方案和供水突发事件下水价监管方案执行。
(7)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域内出现或暴发传染性疾病,或者部分居民因食用不洁自来水而出现不良身体反应,或者氯气泄露引起居民中毒等,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卫生保障方案紧急实施,卫生部门加大抢救、卫生监测和监查力度,迅速查明卫生事件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救护。
(8)当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并出现一定程度的居民恐慌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供水突发事件社会稳定方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以上措施可根据情况需要合并进行。
3.2.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自治区指挥部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后续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
(4)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的概况以及对城市供水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建议公众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各级人民政府及宣传部门加强对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6)未经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2.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向国务院提出申请。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2.7 响应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定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控制的,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工作
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及时做好伤员救治、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城市供水运行,组织人员对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进行分析、评价,对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进行总结。自治区指挥部从城市供水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及应急行动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3.2 调查与评估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重大突发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较大和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3.3.3 恢复重建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尽快启动恢复重建工作。
4 准备与支持
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专家组成城市供水应急救援队伍,与各级人民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统一联动机制,并适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2 资金保障
自治区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由自治区级财政根据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地方财力等给予盟市适当支持。自治区级未启动应急响应的,由盟市、旗县(市、区)财政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必要时,自治区级财政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部署安排,结合自治区级可用财力、事件等级、危害程度和地方财力等情况,适当给予事发地盟市经费补助。
4.3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城市供水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城市供水应急救援资金。
4.4 通信保障
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的通信录。通信管理部门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协调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更新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出现以下情况,及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2 培训演习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 宣传教育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的专业培训;有计划地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水源保护、供水安全等供水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公布水源和供水应急值班电话,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微信、短视频平台等媒介开辟相关应急知识公益栏目;各类学校、幼儿园应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让公众掌握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科学避险、互救、自救及减灾等基础知识和技能。
5.4 责任与奖惩
5.4.1 奖励措施
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5.4.2 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本预案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及时组织修订。
6.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2.应急处置工作流程示意图
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名单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应急处置工作流程示意图
内蒙古自治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 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风险
2.2 事故分级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自治区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3.2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3.3 供热单位应急组织与职责
4 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
4.1 风险防范
4.2 监测预报
4.3 预警分级
4.4 预警发布
4.5 预警行动
5 应急处置
5.1 分级应对
5.2 响应分级
5.3 先期处置
5.4 分级处置
5.5 信息发布
5.6 响应结束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交通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
8.2 预案修订
8.3 责任追究
9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供热突发事故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镇供热事故,指导应急抢险,最大程度减少供热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运行过程中的事故,以及因其他事故衍生的供热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预防供热事故发生,做好预警分析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工作,力求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努力降低供热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
(2)统一指挥、协同应对。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等级分类,由相应级别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3)属地管理、分级响应。供热事故的应急处置发挥属地的主体作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单位根据本预案修订完善本级供热保障应急预案。按照供热事故等级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供热单位等供热保障应急指挥体系分级响应。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盟市、旗县(市、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急预案。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 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风险
(1)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地质灾害、暴风雪极端天气等,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衍生灾害,影响安全供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事故灾难。包括热源厂机组故障、热网故障、换热站故障及停水、停电等,影响安全供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其他风险。包括弃供、低温运行、燃料储备不足、运输受阻等,影响安全供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2 事故分级
依据城镇供热事故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可控性、影响力大小等情况,将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
2.2.1 特别重大供热事故(一级)
特别重大供热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2 重大供热事故(二级)
重大供热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3 较大供热事故(三级)
较大供热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4 一般供热事故(四级)
一般供热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自治区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挥机构在自治区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总指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
副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主要负责人。
成员: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总工会,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内蒙古气象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和事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其他自治区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自治区指挥部成员。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人兼任。
3.1.1 工作职责
(1)自治区指挥部职责。研究应对全区供热事故的决策和部署;组织、指挥全区供热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导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自治区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协调联络工作机制;负责预警信息评估和研判,汇总、分析、上报事故信息;承办自治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编制和修订自治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协调应急预案的落实;负责供热行业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城镇供热安全稳定运行。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媒体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指导做好涉及特别重大、重大供热事故的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敏感有害信息,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协调保障现场交通,确保应急抢险通道畅通;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救灾捐赠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按程序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自治区财政厅:履行财政部门职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指导各地区财政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保障。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与事故相关的工伤保险政策的落实,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与环境应急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生产物资运输车辆的交通保障工作,开设应急救援通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自治区应急厅:协调落实自治区指挥部工作指令,协助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供热事故处置工作,组织重大供热事故调查评估等。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供热事故中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技术指导,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自治区能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煤炭、天然气、电力生产、经营企业,保障城镇供热应急中供热生产用煤、用气、用电的生产与供应。
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受害人员的慰问和安抚工作。
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参与供热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指导灾后消防设施的恢复重建。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内蒙古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指导雷电防护装置灾后恢复重建。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和自治区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做好供热生产铁路运输车辆的组织,确保铁路运输通畅。
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指导督促保险机构做好事故保险勘察理赔工作。
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指导协调所辖自治区中西部地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工作。
国网蒙东电力公司:指导协调所辖自治区东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工作。
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处理。
(4)自治区供热事故专家组职责。自治区指挥部组建自治区供热事故专家组,参与指导事故的应急处置,对事故成因、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综合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1.2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热事故或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一般供热事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成立自治区供热事故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及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
(1)综合协调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做好供热事故应急处置的各项统筹、组织、协调工作;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完成自治区指挥部布置的各项任务。
(2)事故抢修组。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根据供热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抢修、临时供热等现场处置救援方案,组织供热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抢修受损设施设备、启动备用热源、移动应急热源车,尽早恢复正常供热。
(3)专家评估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发展趋势,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4)消防救援组。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负责对供热事故引发的衍生灾害进行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保卫安全组。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涉恐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保卫工作,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做好社会稳定维护工作等。
(6)医疗救护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7)后勤保障组。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险抢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周边人员疏散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负责事故应急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9)善后工作组。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民政、工会等部门参与,负责人员安抚、物资补偿、劳务征用及保险理赔等工作。
3.2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级别的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城镇供热主管部门。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与上级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抢险组织机构,建立管理制度,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和足够的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
3.3 供热单位应急组织与职责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供热保障应急预案;定期检查本单位供热事故应急预案、救援物资、通讯保障和突发事故处置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进入采暖期后,确保应急队伍随时处于救援状态。
发生供热事故时,供热单位应当成立供热事故应急抢险队伍,配合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指挥部工作,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负责对供热用户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
4 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
4.1 风险防范
各级城镇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持续开展供热管网互联互通建设和老旧供热管道更新改造工作,加强热源建设,配备移动应急热源车,定期检查供热单位燃料储备情况,对供热运行进行动态监测。供热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设施设备维修检测,加强生产运行调度,结合实际情况,对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供水、通讯等实时监测,并设置超温超压预警装置,不断完善调度系统的智能监测、智能预警和智能控制方面的技术措施,同时加强需求监测,避免因供电、供热负荷变化对供热管网运行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做好燃料储备,避免因燃料不足造成停供事故。
4.2 监测预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盟市城镇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热监管平台建设,利用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逐步完成对重点设施设备、重点区域、重要岗位以及影响生产作业安全的环境状态的监测,建设并完善视频监控、远程监测、自动报警、智能识别等安全防护系统。供热单位是事故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完善事故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将事故监测信息按照规定上报当地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逐级上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监测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研判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措施等。
4.3 预警分级
根据供热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供热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供热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供热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供热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4 预警发布
4.4.1 发布权限
各级城镇供热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当分析评估确认供热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事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供热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供热事故类别、供热事故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等信息。解除供热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供热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4.4.2 预警调整
根据供热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当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及时做出调整。
4.4.3 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充分发挥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4.5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各级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工作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向可能受影响的用户发布有关信息;
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检查所需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工具、移动应急热源车等;
通知本地区其他供热单位做好代管准备工作;
通知相关企业做好启动储备热源等其他应急供热措施的准备工作;
协调煤炭供应企业,做好燃煤运输准备;
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故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
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供热供应中断的应对工作;
协调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组织本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暖的准备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分级应对
供热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区指挥部组织应对。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5.2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供热事故分级标准,当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命令由总指挥签发;当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应急响应命令由副总指挥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
5.3 先期处置
当事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因地震等自然灾害或供热设施、管网故障造成的事故,供热单位在做好有效防护的前提下,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发地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因集中供热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造成的事故和供热单位燃料储备不足造成的事故,事发地旗县(市、区)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应急接管、协调供热用煤等方式开展先期处置。
5.4 分级处置
5.4.1 一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一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自治区级专家组和自治区级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协调跨地区专业应急抢修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自治区指挥部直接组织自治区内资源调运,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支援。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事故信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将事故信息及时上报国务院。
5.4.2 二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二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副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自治区级专家组和自治区级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跨盟市、跨企业的供热资源、应急物资的调剂,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事故信息。
5.4.3 三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三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向事发地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事故救援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跨旗县(市、区)、跨企业的供热资源、应急物资的调剂,尽快恢复正常供热;指挥调派盟市级专家组及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抢修和应急救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立即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信息,及时、准确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5.4.4 四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四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根据供热事故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与事故发生地位置,划分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及事故可能影响区域,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对外发布事故信息。盟市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
5.5 信息发布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6 响应结束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基本消除后,按照事故等级,供热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报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工程恢复重建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6.2 调查评估
各级供热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意见。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各级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以城镇供热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讯系统以及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应急响应启动后,通信部门应当全面检修通信设施,确保预案执行过程中通信与信息畅通,重点保障自治区指挥部同自治区政府领导、各级政府、供热单位和应急救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
7.2 队伍保障
各级供热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专家库及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备齐应急救援物资,配备移动应急热源车。自治区级应急抢险队伍应当配备专业抢险人员,配足抢险抢修装备物资,应急响应期间,按照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3 物资保障
盟市、旗县(市、区)供热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动态数据库,明确抢险抢修装备物资的类型、数量以及分布地点,保证应急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配。
各供热单位应当根据企业应急预案的规定,配备足量的应急抢险物资装备,建立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做好维护和更新工作。
7.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等有关部门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应急救援车辆。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城镇供热主管部门加强对安全用热和供热事故处置方法的宣传教育,对有关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安全用热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8.2 预案修订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3 责任追究
对在事故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 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风险
2.2 事故分级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3.2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3.3 燃气经营企业应急组织与职责
4 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
4.1 风险防控
4.2 监测预报
4.3 预警分级
4.4 预警发布
4.5 预警行动
5 应急处置
5.1 分级应对
5.2 响应分级
5.3 先期处置
5.4 分级处置
5.5 信息发布
5.6 响应结束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交通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
8.2 预案修订
8.3 责任追究
9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对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和危害,保障燃气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运营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以及因其他事故衍生的燃气事故。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应对,以人为本、快速处置。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盟市、旗县(市、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预案。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 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风险
(1)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导致燃气供气中断、燃气泄漏、中毒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因气源紧张导致城市供气阶段性短缺。
2.2 事故分级
根据燃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我区实际,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
2.2.1 特别重大燃气事故(一级)
特别重大燃气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2 重大燃气事故(二级)
重大燃气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3 较大燃气事故(三级)
较大燃气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4 一般燃气事故(四级)
一般燃气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挥机构在自治区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总指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
副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主要负责人。
成员: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总工会,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和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增加其他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自治区指挥部成员。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人兼任。
3.1.1 工作职责
(1)自治区指挥部职责。研究应对全区燃气事故的决策和部署;组织、指挥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理;指导协调全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自治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协调联络工作机制;负责预警信息的评估和研判,汇总、分析、上报事故信息。
(3)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编制和修订自治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协调应急预案的落实;负责燃气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媒体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指导做好涉及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敏感有害信息,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事故中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确保应急抢险通道畅通。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救灾捐赠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按程序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自治区财政厅:履行财政部门职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指导各地区财政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保障。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与事故相关的工伤保险政策的落实,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与环境应急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事故应急工作中公共交通、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开设应急救援通道。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事故应急工作中生活必需品市场的监测和分析,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稳定。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自治区应急厅:协调落实自治区指挥部工作指令,协助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燃气事故处置工作,组织重大燃气事故调查评估等。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燃气事故中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及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自治区能源局:负责协调上游气源保障工作;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抢修中电力保障工作。
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受害人员的慰问和安抚工作。
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参与燃气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指导灾后消防设施的恢复重建。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内蒙古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指导雷电防护装置灾后恢复重建。
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指导督促保险机构做好事故保险勘察理赔工作。
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指导协调所辖自治区中西部地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工作。
国网蒙东电力公司:指导协调所辖自治区东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工作。
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处理。
(4)自治区燃气事故专家组职责。自治区指挥部组建自治区燃气事故专家组,参与、指导事故的应急处置,对事故成因、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综合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自治区燃气事故应急抢险队伍职责。自治区指挥部组建自治区级燃气事故应急抢险队伍,参加全区组织的应急培训和演练,配备相关抢险救援设施设备;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指令,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1.2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事故,或者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一般燃气事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成立自治区燃气事故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和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
(1)综合协调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负责相关信息的分析、汇总、报告;协调现场应急救援人力、交通、通信和物资装备的调配工作。
(2)救援处置组。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根据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制定现场处置救援方案,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等工作。
(3)专家评估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发展趋势,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4)消防救援组。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负责对燃气事故引发的衍生灾害进行处置,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保卫安全组。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涉恐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保卫工作,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做好社会稳定维护工作等。
(6)医疗救护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7)后勤保障组。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供水、供热、设施抢险抢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周边人员疏散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负责事故应急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9)善后工作组。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人员安抚、物资补偿、劳务征用及保险理赔等工作。
3.2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级别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城镇燃气主管部门。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与上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3.3 燃气经营企业应急组织与职责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足抢险抢修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发生燃气事故要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向所在地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4 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
4.1 风险防控
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持续开展燃气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定期研究城镇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检查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燃气企业应当持续严格执行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燃气企业、重点用户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落实整改;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4.2 监测预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盟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事故监测预警功能。燃气企业是事故信息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完善事故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合理运用燃气事故统计、燃气设施运行数据库和燃气管理系统及其他技术手段,做好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将事故监测信息按照规定上报当地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逐级上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监测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研判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措施等。
4.3 预警分级
根据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气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燃气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燃气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燃气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4 预警发布
4.4.1 发布权限
各级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当分析评估确认燃气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事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燃气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燃气事故类别、燃气事故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等。解除燃气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燃气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4.4.2 预警调整
根据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做出调整。
4.4.3 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充分发挥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4.5 预警行动
国家启动燃气事故预警涉及自治区的,按要求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燃气事故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各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相应的预警行动,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1)有燃气泄漏或者爆炸等险兆的,采取临时停气措施;
(2)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3)向受影响的用户发布有关信息;
(4)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5)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6)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7)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 组织专家对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故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
(8)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9)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燃气供应中断的应对工作;
(10)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11)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1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13)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气的准备工作;
(14)做好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的准备工作;
(15)组织本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16)做好国务院领导或工作组到自治区指挥的相关准备工作;
(17)做好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的准备工作;
(18)做好启动储备气源等其他应急供气措施的准备工作;
(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分级应对
燃气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区指挥部组织应对。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5.2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燃气事故分级标准,当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命令由总指挥签发;当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应急响应命令由副总指挥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
5.3 先期处置
当事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时,燃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燃气爆炸事故,燃气企业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做好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开展以关闸断气、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发地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生气源紧张停气事故,事发地旗县(市、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指挥协调各部门通过启用应急气源、限制用气等方式开展先期处置。
5.4 分级处置
5.4.1 一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一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自治区级专家组和自治区级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抢修;跨地区协调专业应急抢修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自治区指挥部直接组织自治区内资源调运,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支援。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事故信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将事故信息及时上报国务院。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城市燃气事故,事发地盟市、旗县(市、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实行区域联动。国家启动城市燃气事故应急响应涉及自治区的,按要求采取响应行动。
5.4.2 二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二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总指挥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工作会议,通报事故信息,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副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自治区级专家组和自治区级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跨盟市、跨企业燃气资源、应急物资的调剂,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气。必要时,自治区指挥部协调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库存资源的调配使用,对燃气经营企业实行计划供应;统筹实施液化石油气集中调度,有计划控制出库,做好瓶装液化气使用替代准备、人员疏散安置、配发食物准备等工作。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事故信息。
5.4.3 三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三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事故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事发地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事故救援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跨旗县(市、区)、跨企业燃气资源、应急物资的调剂,尽快恢复城镇正常供气;指挥调派盟市级专家组及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抢修和应急救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立即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信息,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5.4.4 四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四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事发地旗县(市、区)做好应急抢险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尽快恢复城镇正常供气;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盟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加强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
5.5 信息发布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6 响应结束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基本消除后,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报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工程恢复重建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6.2 调查评估
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事故等级负责对事故组织调查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意见。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各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明确相关部门、相关企业的通讯方式,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7.2 队伍保障
各级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专家库及应急抢险队伍建设。自治区级应急抢险队伍应当配备专业抢险人员,配足抢险抢修装备物资,应急响应期间,按照自治区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3 物资保障
盟市、旗县(市、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动态数据库,明确抢险抢修装备物资的类型、数量以及分布地点,保证应急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配。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应急预案的规定,配备足量的应急抢险物资装备,建立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做好维护和更新工作。
7.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等有关部门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应急救援车辆。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燃气管理部门加强对燃气基本常识、安全运行规程和燃气事故处置方法的宣传教育,对有关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安全用气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8.2 预案修订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3 责任追究
对在事故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