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效衔接排污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变动与排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前变动类型界定和管理要求
(一)变动类型和环评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已发布的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或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对于经判定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批复后纳入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经判定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可直接纳入排污许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涉及重大变动的,排污单位应在其重新报批的环评文件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变动项目建成排污之前,首次申请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交重新报批的相关批复文件。对于属重大变动、但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或重新报批未经批准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涉及非重大变动的,排污单位在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情况分析说明(验收前)》(见附件2),明确变动内容、变动性质判定依据及结论等,并对结论负责。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项目变动情况纳入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将重新报批的相关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情况分析说明(验收前)》作为验收报告的附件,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时,与验收报告一并公开。
二、验收后变动类型界定和管理要求
(一)变动类型和环评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判定是否属于改建、扩建项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要求,判断是否纳入环评管理。对于纳入环评管理的,依法履行相关环评手续。
(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对于纳入环评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在履行相关环评手续后、项目投产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对于纳入环评管理,但环评文件尚未经批准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对于不需履行环评手续的,排污单位在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变动情况分析说明(验收后)》(见附件3),明确变动情况、不纳入环评管理的判定、涉变动内容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及结论等,并对分析结论负责。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其变动情况纳入审查内容。
三、其他要求
(一)建设单位(排污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避免项目在取得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或者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随意发生变动。涉及变动的,应主动对照相关要求对建设项目变动类型进行判定,对判定结论负责,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分类履行主体责任。
(二)生态环境部门在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应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排污许可提质增效相关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2〕48号)要求,开展联合审查和现场核查,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发生变动的,应及时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排污单位)依法履行相关环评手续或编制变动情况分析报告,并根据环评及批复情况、变动情况,将变动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审查。对于验收前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验收后擅自变动涉及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三)生态环境部门在监管及排污许可核发中对变动性质的判定结论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排污单位)进行补充说明,并可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进一步判定,在判定过程中加强与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衔接。
(四)生态环境部对建设项目变动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及相关文件.pdf
附件2 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情况分析说明(验收前).pdf
附件3 建设项目变动情况分析说明(验收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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