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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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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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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环规〔2023〕1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1-18生效日期:2023-02-0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修订了《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8日

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查证、奖励工作。
  深汕特别合作区可以参照适用。

  第三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坚持鼓励举报、分类管理、分级奖励、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举报案件的登记、转办及本级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受理、查证、奖励决定、领奖手续办理和归档工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奖金支付。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制度的宣传,扩大社会知晓面,鼓励公众参与举报。

第二章 举报、受理及查处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12369、12345;
  (二)微信公众号举报:“12369环保举报”;
  (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举报:http://meeb.sz.gov.cn;
  (四)来信来访举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地点;
  (五)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六条举报人应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并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
  (一)举报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具体时间(年月日及具体时间段)、具体地点(某区某街道某地段);
  (三)相关证据和线索材料。证据包括实地拍摄的照片或者录像等;线索包括描述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方式、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或者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危险废物非法贮存等违法行为发生的方式、过程、行为等情况的信息。

  第七条按照危害程度,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为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一般事项三类。举报的单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属于重大事项、较大事项或者一般事项的,按照危害程度较高的事项进行认定。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项执法行动的,在专项执法行动中可以对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的举报事项范围予以细化并另行发布通告,确定专项行动的举报活动期限、奖励标准、违法行为分类及情形等。

  第八条重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三)工业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五)未经市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第九条较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禁燃区内企业工业锅炉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
  (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下,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下的;
  (三)非法排放、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公斤以上三吨以下的;
  (四)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下的;
  (五)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

  第十条一般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
  (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工业企业违法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
  (三)非法排放、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公斤以下的;
  (四)入河、入海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收到有奖举报事项后进行登记,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经审查,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有奖举报范围且举报信息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提供的有关信息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或者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有奖举报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材料加密并移送执法人员查处,执法人员在收到移送的举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应到现场调查或者核查。案件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按照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三条根据举报人的贡献程度,将重大事项、较大事项的奖励等级分为以下三级:
  (一)一级贡献,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同时提供相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材料或者协助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工作,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
  (二)二级贡献,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材料,但未协助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工作,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三级贡献,举报人未能指出被举报人,但通过其提供的违法时间、违法行为位置、污染情形、相关证据及线索材料,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

  第十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的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举报范围及贡献程度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
  贡献等级重大事项较大事项
  一级贡献5000030000
  二级贡献3000015000
  三级贡献100005000
  (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第十五条举报人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事项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其提供的举报信息,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第十六条在查处举报事项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针对新发现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下列情形予以奖励:
  (一)属于重大或者较大事项的,按照对应事项的三级贡献标准进行奖励;
  (二)属于一般事项的,按照奖励标准的100%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举报人举报时为被举报人在职工作人员的,按照对应奖励标准的200%确定奖金。
  举报人一次举报同一被举报人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金累积计算,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公告中有奖励标准规定的,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一次举报所获得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60万元。
  举报案件结案后,被举报人再次出现本办法规定的有奖举报的违法行为,举报人再次举报后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获得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同一违法行为或者线索有多人分别举报,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收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奖励最早的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登记的联系人领取奖金,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第十九条举报人举报市生态环境部门未掌握的突发环境事件(以《深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确定标准)且举报信息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经市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二)举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三)举报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奖励人民币40万元;
  (四)举报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奖励人民币60万元。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故意实施或者与第三人串通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并举报该行为的;
  (二)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已被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调查、立案或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四)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包括辅助执法管理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五)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经查证不属实等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执法人员出具书面调查结果及奖励建议。
  一般事项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后,执法人员应在完成举报案件调查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结果及奖励建议。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在收到案件书面调查结果及奖励建议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奖励以及给予何种奖励的决定。决定作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举报人或者受托人按照领奖通知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证明材料。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可按领奖通知要求,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提供相关材料,办理领奖手续。手续办理完成后,奖励奖金将汇至举报人指定银行账户。
  举报人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发放奖励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在职工作材料。
  举报人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的或者由于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30日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不提供或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完成领奖手续办理及审核后,应根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支付和使用奖励经费。因财政结算无法及时发放奖励的,可以延长奖励发放手续办理时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负责举报案件登记、受理、查证、审查、决定、奖金发放及案件归档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案件材料的信息及处理等,应当严格保密,参照保密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将举报案件办理材料包括举报奖励的登记、受理、查证、奖励建议、审查、奖励决定、领奖手续、奖金申请支付和使用等材料整理归档,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举报奖励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举报人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案件受理、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做好答疑解释工作并告知举报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串通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者在举报登记、受理、查证、审查、决定及奖金发放过程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履行工作职责、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漏举报案件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制作虚假材料举报的;
  (二)制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陷害被举报人的;
  (三)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四)举报人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理决定,是指行政处罚决定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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