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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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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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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1-30生效日期:2023-02-01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为规范我省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构建爆破行业信用监管体系,省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2023年1月30日

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爆破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引领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爆破作业单位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注册地在省外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入浙备案后纳入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是指公安机关根据爆破作业单位经营行为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爆破作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第四条 省公安厅负责制定发布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组织开展全省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根据监管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 省公安厅在门户网站建立查询入口,实时发布、更新全省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总分1000分,包括单位基本分(400分)、良好信息加分(200分)、不良信息扣分(400分)三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

  第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信用信息采集后,依据《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评分,各指标在有效期范围内计数。每个一级指标或二级指标在分数范围内扣加分,扣分扣完为止,加分加满为止。其中,指标评价标准可以统计比率的,按分值乘比率计算得分。同一事项涉及多个加分(扣分)标准的,按照加分(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累计加分(扣分)。爆破作业单位信用分值由各一级指标分值累加得出。

  第八条 爆破作业单位信用分为五个等级,900分及以上为A级、800分(含)-900分为B级、700分(含)-800分为C级、600分(含)-700分为D级、600分以下为E级。

第三章 信息采集和异议处理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采集和推送本级监管产生的信用信息,涉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和推送。信用信息录入浙江省公安机关重点物品集成智治平台。

  第十条 县(市、区)级公安机关负责注册地在本辖区内的爆破作业单位信用信息的维护,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其中,在浙作业的外省爆破作业单位,由评价时单位异地备案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负责。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实行一年一评。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录入该信息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录入该信息的公安机关核实后予以修正。

第四章 评价成果运用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根据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A级企业,抽查比例不高于25%;对于B级企业,抽查比例不高于40%;对于C级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对于D级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于E级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第十四条 对于爆破作业单位信用积分A级和B级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适度减少检查环节、内容和频率;
  (二)在评选或参评荣誉称号时优先推送;
  (三)鼓励在行政许可时给予适度容缺受理等便利;
  (四)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爆破作业单位信用积分在D级和E级企业,采取以下监管或惩戒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
  (二)公安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监督;
  (三)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六条 省公安厅将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奖惩,逐步推动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引导企业增强守法和诚信意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信用评价责任单位、监管民警的常态监管,在爆破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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