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盐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盐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2年12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盐城市河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
市、县(市、区)、镇(街道)分级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在河湖沿岸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制公示牌。”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中的问题。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河长制有关工作。”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本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水事违法行为,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盐城市河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