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管理局,有关技术服务机构:
现将《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
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应急规〔2022〕2号)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结合佛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佛山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
第三条 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贸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广东省、佛山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生产工艺、安全风险等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保持企业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不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效性。
第四条 企业规模分为一般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同时符合多个划分标准的,就高不就低。
第五条 一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小、微型企业按照《佛山市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见附件2)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六条 根据企业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分为以下几类:金属冶炼、涉及涉氨制冷、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涉及粉尘涉爆、涉及大量使用有机溶剂、存在人员密集工作场所等,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有机溶剂使用、金属冶炼、液氨使用等专项治理以及村级工业园安全与应急规范化建设要求对“一线三排”设置、“安责险”推广、应急预案编制等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鼓励高风险重点监管的一般企业实现标准化全覆盖。
第二章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工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工作,核准和公告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
区、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结合工作实际,适时派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也鼓励村(居)参与监督现场评审过程。
其中,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对企业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初审后提交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八条 企业标准化建设以自主建设为主,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不应做标准化创建的“旁观者”,要通过全员参与,使企业全体员工深刻认识到推进安全标准化的重大意义,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意识转变,为安全标准化的运行奠定基础。企业也可聘请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标准化体系建设咨询和辅导服务。
从事企业标准化建设咨询、辅导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切实为企业标准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不得“一手包办”为企业建设标准化体系,严禁“走过场”、“形式化”的不良行为。
第九条 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组织单位,负责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对现场评审单位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承担评审技术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应定期开展对评审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审能力和水平。定级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等良好记录;
(四)具有必需的场所、设备、技术支撑条件和专业技术人员。有3名以上(含3名)相应行业领域的专职专家,专职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应当建设有相应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
(五)社会信誉良好,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
(六)有健全的定级组织程序文件、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管理流程、档案管理制度等;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并应具备与其承担定级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七)定级组织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
第十条 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是由市应急管理局考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主要承担申报企业的现场评审工作。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基本条件如下: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有能够满足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
(三)有健全的与现场评审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程序文件和质量控制体系等;
(四)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足够的与标准化工作相适应的评审技术人员,相关的评审技术人员专业能力要能涵盖评审行业所有专业领域,须有10名以上的专职评审技术人员,其中评审技术人员中6名以上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之一。负责三级标准化现场评审的单位中每个专业领域的评审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每名评审技术人员最多可认定3个行业,且一个行业中只能认定一个专业(即每名评审技术人员不能在同一行业里同时兼备2个或以上专业)。
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按照评审计划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内容应严格对照定级标准开展,评审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廉洁自律,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和评审技术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的、红包或礼品、违反评审程序、错评或漏评、故意不评、不合格评为合格等违规行为。
第三章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化建设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自评。
(一)企业应成立自评小组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行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自评小组应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一般企业自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小、微型企业自评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自评小组应依据相关行业定级标准逐项进行考评,并编制完成《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见附件3)。
(二)企业可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自评工作参与咨询、辅导,自评小组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参与自评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自评报告》署名盖章,并将报告给一份企业留存。
(三)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第十三条 申请。
(一)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达到定级标准要求,企业可将《自评报告》及《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审核意见表》(见附件4)提交至所在地的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在自评报告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5.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6.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7.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8.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9.无《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明确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行业定级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定级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同时,市应急管理局应将该企业信息抄送至区、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和定级组织单位。
(二)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对《自评报告》进行材料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区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提醒企业在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s://aqjg.mem.gov.cn/appjjcjyjg/bzhxt/)系统上注册,并将自评材料上传至该系统”,企业对其真实性负责;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评审。
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现场评审工作,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现场评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名单,评审对象主要以高风险重点监管的一般企业为主,并视情况逐年提高评审费用:
(一)对工贸企业开展现场评审,负责现场评审单位应派出不少于3名评审技术人员的评审小组,并设置评审组长,现场评审组的人员组成应当满足评审需要的专业能力;评审过程中应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并作出企业是否达标的结论性意见,同时按要求编写《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见附件5);对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明确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不予以达标。
评审组长应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之一,且具有两年以上标准化工作从业经验,并取得省或市标准化评审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现场评审技术人配置可参考《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技术人员专业能力配备标准》(附件1)。
(二)评审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完成现场评审后,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5),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定级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书面告知定级组织单位。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三)定级组织单位收到负责现场评审单位提交的现场评审报告及企业整改情况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意见书(格式见附件5),并将审核通过的现场评审报告留一份给企业保存;经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内容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定级组织单位应当退回现场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重新提交给定级组织单位。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并提交现场评审报告的,则由各区应急管理局暂停派发新的现场评审任务。
第十五条 公示、公告。
定级组织单位对现场评审报告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交给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核实后,在市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实。市应急管理局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经市局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由定级组织单位颁发标准化达标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 已取得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自愿再次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有关要求,持续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撤销: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工贸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4.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6.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7.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8.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9.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二)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标准化等级企业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二)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三)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四)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第二十条 市、区、镇(街道)级分别按10%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抽查,重点抽查企业现场情况、有无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级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有明显错误,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定级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单位及其人员有关资格:
(一)定级组织单位对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提交的现场评审报告审核不严,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审核结论的,且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出具的现场评审结论失实,且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评审技术人员不到现场参与评审工作的;
(四)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出具虚假现场评审报告的;
(五)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评审技术人员专业能力未能涵盖评审行业专业领域仍开展评审业务的;
(六)定级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佛山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佛应急〔2019〕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技术人员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2.佛山市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
3.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4.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审核意见表
5.佛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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