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沪环土〔2023〕70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3-05-06生效日期:2023-05-06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高标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以高水平资源化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活动,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6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沪府办发〔2023〕2号)、《上海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22〕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活动,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审慎、规范有序、全程监管的原则,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豁免内容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以下简称《豁免清单》)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市内一家单位(以下统称产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直接作为另一家单位(以下统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生产的替代原料利用,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豁免清单》,将其第1项至31项归为非定向利用类型,将其第32项归为“点对点”定向利用类型。

  二、豁免条件

  (一)合规性要求。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为本市合法设立,并符合国家及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未被列为环境信用较差(C级)及以下等级企业。

  (二)利用要求。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所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所含有的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

  (三)产能和污染防治要求。利用单位应位于产业园区或长期规划保留集中工业区块内;应确保豁免利用量与被替代原料使用量之和不得超过原环评载明的相应被替代原料使用量;应确保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可稳定达标排放,且污染物排放因子及排放量不超过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规定。

  (四)分类豁免要求。对于非定向利用,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对照落实《豁免清单》已明确的利用要求。对“点对点”定向利用,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所利用的危险废物须单一稳定,危险特性明确,具有50(含)吨/年以上的利用规模,且有效组分和有害物质成分清晰。

  (2)所利用的危险废物应作为替代原料直接利用,利用单位应具备与所利用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工艺,同一工艺接受产生同类危险废物的产废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0家;新增利用单位不得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工艺,不得为专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3)利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环境、安全相关标准规范并开展安全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三、实施程序

  (一)首次申请。利用单位为首次的,利用单位会同产废单位提交《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方案(附件2)及专家论证意见,其中对“点对点”定向利用,还需提交利用单位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相关专家论证意见由企业自行组织至少3名相应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专家论证形成。

  (二)备案。对“点对点”定向利用和市管单位的非定向利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备案工作,可委托市固化管理中心开展技术审查,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对市管单位以外的非定向利用,利用单位所在区生态环境局(含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同)负责备案工作,由其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并将备案文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和产废单位所在区生态环境局。在备案审核时,市、区生态环境局相关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应当征求同级环评部门、执法部门意见,其中依法需办理环评的,还应办理环评手续。

  (三)排污许可衔接。在进行资源化利用前,利用单位需对利用活动进行分析,提交已备案的利用方案、利用活动分析说明等材料,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四)变更。单位法人名称变化、增加或减少豁免利用的产废单位等情形,利用单位会同产废单位提交《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附件3)和变更事项相关说明材料,向原备案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五)延续。自利用单位备案之日起,首次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利用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备案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延续备案,每次延续期限为3年。

  (六)重新申请。利用工艺、设施、地址、危险废物类别、利用数量超过备案规模、有害或有用组分发生变化、不能按照利用方案利用等重大变化影响豁免利用的,需重新申请备案。

  (七)终止(取消)。豁免利用期间,当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取消,相应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终止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活动,且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自愿终止豁免利用活动的,须在终止前30日内,共同向原备案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终止。豁免利用活动终止(取消)后,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妥善做好经营场所、设施污染防治和残余污染物处置。

  四、管理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管理台账、应急预案等各项制度,按照利用方案规范利用危险废物,每季度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固定污染源监督办法》)规定的生态监管责任部门报告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情况,其中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的利用单位还应每季度向市固化管理中心报告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情况,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还应按规定在年度执行报告中报告相关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联合审核。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和执行报告检查建立排污许可证审批人员与固体废物管理人员的联合审核机制,并加强审核把关,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按照已备案的利用方案落实废物接收标准、检测要求、产品质量标准与控制措施、污染防治措施等相关管理要求。

  (三)技术支持。市固化管理中心应将豁免利用单位参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纳入本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并设置豁免利用备案规模为利用单位许可额度;对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的豁免利用活动每年开展现场检查和指导,指导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对其他豁免利用活动加强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将违法违规问题移交至市环境执法总队。

  (四)强化监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固定污染源监督办法》有关要求,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做好“三监”联动,将利用单位纳入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名录,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利用方案和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关要求,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中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制度。对涉嫌违规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相关单位立即停止利用活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施行前已开展危险废物豁免利用的,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一年期届满后按本方案要求执行。

  附件:1. 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首次或重新申请)

           2. 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方案编制指南

           3. 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变更、延续或终止)


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

(首次或重新申请)



申请单位

产废单位:

利用单位:

利用类型

□ 非定向利用 □“点对点”定向利用

事项类型

□首次申请□重新申请

产废单位情况

经营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产废设施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危险废物名称

危险废物代码

预计产生量(吨/年)

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及特性简述

利用单位情况

经营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利用设施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危险废物申请利用规模(吨/年)

环评载明的所替代原料使用量(吨/年)

危险废物利用

工艺简述

提交材料清单(非定向利用提交材料12,“点对点”定向利用提交材料123

1、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首次或重新申请);

2、危险废物利用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

3、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我单位特此确认,本次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所提交的材料及所附相关数据和信息均真实、有效,承诺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及备案材料规范开展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活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各项制度,如有违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产废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利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方案编制指南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编制依据

  三、企业基本情况

  (一)产废单位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包括建设时间、所属行业、主要产品、企业规模、项目环评及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近三年环境执法处罚情况、环境信用情况等)

  2. 原辅料情况

  3. 工艺流程

  (二)利用单位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包括建设时间、所属行业、主要产品、企业规模、项目环评及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近三年环境执法处罚情况、环境信用情况等)

  2. 原辅料情况

  3. 工艺流程

  4. 产品和产品质量标准

  四、危废产生环节分析

  (一)产废环节相关详细工艺、废物类别、数量、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具体成分分析(可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二)危废收集、贮存及处理现状

  (三)小结

  五、危废利用环节分析

  (一)危废利用方案(包括所替代原料具体成分比较、利用工艺的原理、流程、设施清单及利用能力分析、利用工艺产业政策合规性等)

  (二)危险废物接收标准和检测频次

  (三)综合利用后产品的质量标准、控制措施及用途去向

  (四)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达标可行性分析

  (五)小结

  六、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

  七、结论

  八、相关附件(包括与豁免利用有关的环评相关章节、排污许可相关内容等)



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

(变更、延续或终止)



申请单位

产废单位:

利用单位:

申请类型

□变更申请

□延续申请

□终止申请

产废单位情况

经营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产废设施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危险废物名称

危险废物代码

预计产生量(吨/年)

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及特性简述

利用单位情况

经营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利用设施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危险废物申请利用规模(吨/年)

环评载明的所替代原料使用量(吨/年)

危险废物利用工艺简述

提交材料清单(变更、延续、终止事项分别需提交材料121314

1、上海市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表(变更、延续或终止)(一式三份);

2、变更事项的相关说明材料;

3、豁免利用期间的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情况报告;

4、遗留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废水处理处置措施;

 

我单位特此确认,本次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备案申请所提交的材料及所附相关数据和信息均真实、有效,承诺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及备案材料规范开展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活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各项制度,如有违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产废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利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关于印发《上海市用水权交易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餐饮油烟净化设备运行状态在线监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本市碳排放交易2023年度履约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同行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