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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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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5-30生效日期:2023-05-30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矿山安监局汛期安全防范工作安排部署,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汛期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加强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周密部署非煤矿山汛期安全防范工作

  近年来,我省部分多年干旱地区降水大幅增多、汛情较重,部分非煤矿山、尾矿库因地质灾害和复杂地质条件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也相应增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汛救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决扛起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狠抓责任落实,严防漏管失控。结合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等工作,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对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查缺补漏、堵塞漏洞,确保安全度汛。

  二、深入开展非煤矿山汛期专项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针对矿山平安度汛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严防因暴雨、洪水、泥石流等引发淹井、边坡坍塌、尾矿库溃(漫)坝等事故发生。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要履行隐患排查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防汛管理、排查制度,强化重点部位的巡视检查,严格执行“逢极端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员”的规定。地下矿山要在汛前及时清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对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全面排查井田及周边的河流、湖泊、水库及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对地面塌陷裂缝进行封堵,防止地表水倒灌井下;极端天气及时停产撤人、严禁入井作业,严防停电导致人员滞留井下。露天矿山及排土场要确保“沟通畅、坡稳定、泵完好”,坚决杜绝坍塌、滑坡和泥石流事故。要落实汛期巡查制度,开展“雨前检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及时清理外围截水沟、台阶排水沟、路面排水沟内淤堵杂物。要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实时监测边坡数据,完善防排水系统,确保边坡稳定,发现滑坡征兆,立即组织撤人。尾矿库汛前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降低库内水位,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泄流能力满足设计和调洪演算要求;要及时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地质勘查单位要加强用电安全检查,严格落实防雨、防潮、防晒措施,确保用电线路按规定敷设,手持电动工具绝缘性能良好;对野外作业钻机的避雷装置和钻塔绷绳及地锚牢固程度进行合格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遇有恶劣天气特别是暴雨、大风、雷电必须停止作业,及时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钻探施工应避开泄洪区和低洼地带,在山谷、河沟、地势低洼地带或雨季施工时,井场周围应修筑拦水坝或修建防洪措施。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生产、基建矿山、尾矿库进行一次全覆盖防汛检查。重点加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井深超800米和单班下井超过30人的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以及高陡边坡露天矿山等非煤矿山的汛期安全监管,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实行清单式管理,逐项落实整改责任、措施,限期整改完成。对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对新发现的重大隐患,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及时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三、统筹做好非煤矿山汛期应急准备和处置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会商研判,建立完善灾害性天气预警和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向非煤矿山企业发送暴雨、大风、雷电等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在极端天气期间及时停产撤人到位。非煤矿山企业要对储备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种类、数量进行核实,加强质量检查与维护,保证随时可用;细化实化预案措施,确保突发情况能够快速处置。暴雨期间和汛情紧急时,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包保责任人要现场值守,有关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要确保在岗在位,一旦发生险情,迅速启动响应。矿山救护队要强化训练,规范使用氧气呼吸器及相关装备、仪器和用品,严防在施救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

  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各县(市、区、行委)应急管理局及各非煤矿山企业,开展随机检查,督促抓好落实。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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