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和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同时修订了《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程》《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规程》和《浙江省职业病鉴定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上文件自2023年5月30日起施行,原省卫生厅《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审定管理办法》(浙卫发〔2013〕120号)、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程》(浙卫发〔2014〕223号)、《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规程》(浙卫发〔2014〕67号)、《浙江省职业病鉴定工作规程》(浙卫发〔2014〕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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