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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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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廊政办字〔2023〕32号

颁布部门: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5-18生效日期:2023-05-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

廊坊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打好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全市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切实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奋力谱写美丽廊坊建设新篇章。

  (二)工作目标。按省有关工作部署,推进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落实国家、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到2025年底前,结合国家动态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基本掌握全市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底数,增强我市新污染物治理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新污染物治理机制

  1.做好相关制度衔接落实。严格执行国家新污染物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加强全市环境风险管控,强化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管理等相关制度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衔接。〔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跨部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住建、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体系,指导督促各地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廊坊海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新污染物调查监管

  1.推进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按省有关工作部署,推进我市化工、涂料、橡胶、农药、医药等重点行业的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收集工作,落实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相关工作要求,到2025年底前,结合国家动态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基本掌握全市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底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严格落实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优先控制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的“一品一策”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国家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廊坊海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新污染物源头管控

  1.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监督管理,并对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口新化学物质企业环境管理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本级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对违法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动态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纳入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要求,加强进出口管控和进出口环境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廊坊海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控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根据产品质量强制性国家(地方)标准,强化产品质量执法监督,加强对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宣传贯彻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新污染物管控要求。(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新污染物过程控制

  1.全面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严格落实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落实国家抗菌药物管理相关要求,加强全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特别是对生产肉蛋奶的畜禽品种,要提高畜禽养殖过程兽用抗菌药科学、规范、安全使用能力和水平,推进健康养殖,减少抗菌药物使用量,保持动物产品单位产出使用兽用抗菌药呈下降趋势,降低畜禽产品兽用抗菌药残留量。(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农药使用管理。按照全省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开展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严格管控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停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和灭线磷四种高毒农药的生产,2024年9月全面停止其在市场的销售使用。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宣传推广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易资源化利用及易处置包装物。逐步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新污染物末端治理

  1.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确保实际生产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加强自查自治,对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强化末端收集利用处置。依法依规加强废药品、废农药的收集利用处置监管,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废培养基等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新污染物治理新技术应用。聚焦化工、涂料、橡胶、农药、医药等廊坊特色行业,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示范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相关企业在污水污泥、废液废渣治理中采用国家示范治理技术,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加大科技支撑力度。鼓励本地企业和相关研究机构依托“京津研发、河北转化”模式,深耕京津冀高校、科研院所、环保机构等创新资源,开展新污染物环境监测、风险评估、管控与治理关键技术等相关理论探索,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成果及相关人才引进,提升创新能力,强化我市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撑。(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监管保障能力。加强我市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按照省要求,培育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深入学习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等业务知识,培养新污染物监管专业人才队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厘清责任,细化任务,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在新污染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强分工协作,拓宽联系渠道,主动信息共享,形成集全市之智、举全市之力做好新污染物治理的良好局面。2025年,市生态环境局将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各地要强化属地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大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现场检查力度,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大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执法监督力度。(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廊坊海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研究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税收、价格等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充分利用已有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机制和治理资金,多渠道、多领域筹集新污染物治理资金构,构建以财政收入为主的多元化可持续资金保障体系,加强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支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管控治理等项目,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廊坊市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宣传引导。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和科普教育。充分借助主流媒体、“双微”等融媒体平台,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加强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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