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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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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应急〔2023〕107号

颁布部门:西宁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6-13生效日期:2023-06-13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信息中心(考评中心),中央驻青、省管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规范安全培训考核秩序,打牢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一)安全生产培训主体。安全生产培训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和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的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颁布的培训大纲实施,落实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等规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严格按照省应急管理厅颁布的培训大纲实施,落实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等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理论培训可以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但线上培训学时比例不能超过40%。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颁布的培训大纲实施,落实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等规定。全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培训实行理论培训加实际操作培训。没有实际操作培训场地的培训机构和企业可与有实际操作场地的机构或企业合作,委托进行实际操作培训,保证实际操作培训质量。不具备实际操作条件的培训机构和企业,不得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培训。

  具备相关特种作业工种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条件的职业技术学校可按照应急管理部颁布的培训大纲对学生进行培训,落实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等规定。个体经营户有从事特种作业需求的,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四)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要经常性开展自查自纠,每半年向所在地应急部门报告一次。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前5个工作日需到培训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列入执法检查重要内容和年度执法计划,加强对辖区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依法组织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年至少向上一级应急部门报告1次监督检查情况。市州应急局适时对县级安全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将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向下一级应急部门反馈、通报,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建议。省应急管理厅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督导检查。

  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突出重点、随机抽查;实地访谈、现场考核;严格执法、及时通报;挂牌督办、督促整改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监督检查:建立和实施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情况;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转岗前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劳务派遣工、农民工、实习学生培训情况;统一、协调外包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情况等。对安全培训机构重点监督检查: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符合情况;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情况;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情况;教学组织和学员管理情况;教学业绩情况等。

  二、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考试秩序

  (一)严格安全生产考试。全省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由省应急管理厅统一指导监督管理,按照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使用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国家级题库统一考试。省应急管理厅统筹布局各市州考场数量,省应急管理厅信息中心(考评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体考场。

  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可直接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在任职6个月内应当取得合格证。合格证书每年不进行复审,每3年由发证部门开展一次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后发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依法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后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要依法定期复审,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复审时考试机构重点审核持证人员在一个持证周期内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和违章记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半年内未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复审不予通过,要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手续。

  (二)考场条件和布局

  1.考场条件。理论考试点和实操考场的建设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具体标准见附件1)。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单一作业类别特种作业工种实操考场。

  2.考场布局。全省考场的设置,按照布局合理、建设达标、高效便民、总量控制原则,合理设置。

  (1)中央驻青和省管企业结合实际,根据需要可申请单独设置考场。设有相关课程的职业技术学校可申请单独设置考场。

  (2)西宁市设置理论考场4—5个,实操考场3个;海东市设置理论考场1—2个,实操考场2个;海西州设置理论考场2—3个(包括煤矿考场),实操考场2个;海北州设置理论考场1—2个(包括煤矿考场),实操考场2个;玉树州、果洛州、海南州和黄南州由厅信息中心(考评中心)使用移动考试点进行理论和实操考试。

  (三)考试方式

  1.考试采取分地区、固定时间、工种集中的方式进行。每年初或年中,根据各地区培训取证需求,厅信息中心(考评中心)向全社会公布不同地区、不同工种的考试时间并集中组织考试,各生产经营单位或培 训机构根据公布的考试时间和工种适时组织培训,并按规定报送考试计划。

  2.厅信息中心(考评中心)承担考试监考等考务工作,不得委托培训机构和其它社会人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证实操考试由厅信息中心(考评中心)负责组织,实操考评员考试。特种作业实操考试考评员由省应急管理厅统一组织培训并颁发证书,建立考评员库,随机抽取考评实操考试。

  3.培训机构和企业在组织培训期间要严格审核从业人员资格,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厅信息中心抽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安排考试。

  4.省级应急管理厅对考试工作不定期巡考。

  (四)制证发证。厅信息中心(考评中心)根据考试成绩和资料审核结果,向省应急厅提出发证申请,同意后制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证书由厅行政审批大厅统一发放。

  (五)严肃考纪。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确保公平公正;审核材料要严格把关,不徇私情。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加强对厅信息中心(考评中心)和各考场考务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认真研究,根据工作需要,于6月30日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本地区考试时间申请和考场设置数量建议。研究确定后,省厅信息中心(考评中心)向社会公布考试时间。

  (二)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于2023年7月30日前达到实操培训条件,并由省应急厅、厅信息中心(考评中心)会同市州应急管理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开展相关培训。

  (三)厅信息中心(考评中心)于7月1日前完成面向社会开展考试的考场招标工作。具备考场条件、有意愿承办本企业、本系统考试的中央驻青、省管和大型民营企业于7月1日前向厅信息中心(考评中心)提出建立考场的书面申请,由省应急厅、厅信息中心(考评中心)会同市州应急管理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纳入统一管理。设有相关课程、具备考场条件、有意愿承办本学校学生考试的职业学校于7月1日前向厅信息中心(考评中心)提出建立考场的书面申请,由省应急厅、厅信息中心(考评中心)会同市州应急管理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纳入统一管理。

  (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监督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监督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工作。要严守廉洁纪律,不得指定、干预、插手培训工作。

      青海省安全生产理论和实操考试点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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