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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渔船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渔船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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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农委〔2023〕137 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6-02生效日期:2023-06-02

崇明、浦东、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上海渔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全国远洋渔业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农明字〔2023〕59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海洋渔船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6月2日

上海市海洋渔船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鲁蓬远渔028”倾覆事件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农明字〔2023〕59号)及《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决定开展本市海洋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面落实“三个责任”,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把渔业安全生产作为农业安全生产领域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排海洋渔业船舶隐患并落实整改,把风险排查、日常监管、宣传教育、应急处置等抓细抓实抓到位,尽最大努力降低风险隐患,全面加强和切实改进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本市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内容

  结合我市海洋渔船状况、生产作业特点,围绕海洋渔船适航、船员适任、主体责任落实、属地和部门监管措施落实等情况,对所辖海洋渔船“过筛子”式严查细核,全覆盖隐患排查和整治。

  (一)渔船适航状态

  1. 船舶证书证件

  包括渔船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捕捞许可证等是否齐全、有效;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标识等是否规范、正确。

  2. 船上设施设备

  按照渔船检验证书所载的各类设施设备进行核对,确认是否齐全、状态是否良好。重点排查渔船船载北斗、“插卡式”AIS、雷达、无线电、号灯号型等通信避碰类设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类设施;灭火器、燃气、电线等设施规范配备与使用情况。

  (二)船员适任状态

  包括职务船员是否配备齐全,普通船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是否经过相关岗位培训。

  (三)渔船停港秩序

  渔船在港停泊、值守情况和渔船船况、船貌;渔港和渔船集中停泊点的防汛防台、系泊、消防、监控、安全宣传等设施设备情况。

  (四)船东(船长)主体责任落实

  主要包括渔船航行、安全、渔捞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值班制度、自查自检、应急措施落实等情况;临水作业穿着救生衣、佩戴安全帽等情况。

  (五)属地和部门监管

  包括港口和水上安全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海洋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落实及部门监督情况;渔船北斗、“插卡式”AIS等渔船船位监管和船位数据管理工作。

  三、整治安排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台账,对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短板进行“建账销项”针对性整改,既要全面排查共性问题,也要针对性梳理个性化风险,全力提升渔船作业安全系数。

  (一)渔船自查自纠(即日起—6月10日)

  利用伏休期间船进港、人上岸时机,全面掌握所有海洋渔船动态,渔船船况、防汛防台和消防设施设备等情况,督促渔船船东船长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及时更换、检修老旧设备;全面开展渔业安全法律法规、事故警示、防碰撞、自查自纠宣传培训教育,提高船东船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船员安全生产意识。

  (二)集中排查整治(6月11日-7月31日)

  围绕排查内容,对所辖渔船全覆盖登临检查,逐船、逐港填写《海洋渔船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1)。对检查发现的隐患紧盯不放,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对存在严重隐患的海上渔船应立即召回或押解回港处理,严禁未完成整改的渔船开航生产;对不配合检查,或拒不履行、消极对待整改要求的严肃处理。

  请各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制定所辖渔船的登临检查计划,于6月20日完成对从事资源监测、看护光缆任务等未停港渔船的登临检查;7月31日前完成对所有渔船的登临检查。

  (三)常态巩固阶段(8月1日—后续)

  各区农业农村委要会同相关涉渔乡镇,对辖区内渔船落实整改内容逐一进行跟踪和督促,做到条条有记录、艘艘有着落。强化渔业安全执法和应急处置,加强专管人员落实网格化管理,随时调度掌握渔船动态信息,明确和落实海洋渔船日常隐患排查治理、执法检查、“闭环整改”、宣传教育等工作。

  各区农业农村委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络此次专项行动,按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自6月1日起实行周报制度,按照专项行动的要求,每周五前将《海洋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动态表》(附件2)、《隐患渔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上海渔港监督局)(联系人:汤大道,18918302345)。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上海渔港监督局)要加强日常水上安全执法检查,并做好对各区的相关业务指导;要加强渔船进出港报告和渔船船位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全市海洋渔船进出港报告和船位数据监管台账。市农业农村委对有关工作开展和数据管理使用情况实施不定期点名抽查制度(联系人:虞嘉禄,18018888940)。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压实责任。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认识海上渔业生产恶劣环境的严峻性、渔业事故的多发性、做好渔业生产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强化风险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切实履行好安全管理责任;要层层传导压力,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船东船长主体责任;要落实网格化管理模式,结合辖区实际深化“定人联船”包保责任制,逐步完善渔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建立健全所属渔船风险监测制度。完善渔业水上应急处置网络和“编组生产”,规范渔业应急信息收集、处置、上报流程,发挥信息船安全和应急桥梁作用,带动海上渔船编组安全生产,引导编组作业渔船之间强化实时联系。利用信息化技术,宽带入海项目,建立高效的应急通讯和处置网络,强化日常生产活动特别是渔船返港途中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各类海上自救互救消防灭火等应急演练,提升船员处置险情的应急能力。

  (三)严格执法,查船巡港必查安全。各级农业农村执法机构要坚持查船巡港必查安全的原则,按照“市区一体、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渔业执法协同联动机制,统筹好渔业各项执法任务,每月都要结合港口巡查,对辖区渔船、渔港(集中停泊点)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在水陆执法时逢船必查安全,严厉打击职务船员配备不齐、普通船员不持证上岗、渔船不适航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依托长江禁捕智能管控系统、进出港报告系统,及时掌握渔船动态,加强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实现“人防+技防”联动,提高检查效率。

  (四)加大创新力度。要加强渔船信息化和装备建设,强化渔船通导和船位设备升级改造,加强渔船可视化系统、安全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推行救生筏、灭火器等安全设备的升级换代,鼓励渔船配备针对硫化氢、氨气等有害气体的检测设备,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防范能力和处置效率。

  附件:1. 海洋渔船安全检查记录表

           2. 海洋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动态表

           3. 隐患渔船整治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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