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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防治水工作“十必须、十严禁”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防治水工作“十必须、十严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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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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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陕应急〔2023〕280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6-21生效日期:2023-06-21

各设区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监管煤炭企业集团公司:

  为深刻吸取煤矿水害事故教训,有效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切实加强我省煤矿汛期防治水工作,按照全国矿山防治水现场会会议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对于煤矿水害防治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防治水安全工作实际,制定了防治水工作“十必须、十严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6月21日

陕西省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十必须、十严禁”

  一、防治水工作“十必须”

  1.必须严格落实煤矿企业防治水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2.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储备水害应急抢险救灾物资。

  3.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基本原则,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防范措施。

  4.必须编制雨季“三防”应急预案,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做好煤矿防汛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5.必须编制防治水工作相关地质报告,建立完善防治水基础台账,编制水文地质图鉴,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正确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科学划定矿井防治水“三区”(可采区、缓冲区、禁采区),保证基础资料真实可靠。

  6.必须安设水害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和水害风险在线监测,对矿井涌水量、钻孔水位、矿区降雨量等异常情况进行实时预警。

  7.必须按规定开展探放水工作,执行采掘工作面超前“两探”(物探、钻探)要求。做好老空水“三线”(警戒线、探水线、积水线)管理,探放老空水遵循“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四步工作程序。

  8.必须查清矿井、采掘工作面及周围水文地质条件,超前开展水害隐患治理,常态化、制度化推进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9.必须建立和落实水情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突(透、溃)水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停产撤人制度,赋予相关人员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权力。

  10.必须建设满足规定要求的矿井、水平及采区排水系统,采掘工作面临时排水系统有效排水能力不小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2倍。

  二、防治水工作“十严禁”

  1.严禁在水文地质条件未查清、水害隐患未消除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2.严禁擅自变更防隔水煤(岩)柱设计或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3.严禁建设矿井永久排水系统未建成前进行三期工程,或者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进行开拓掘进。

  4.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5.严禁超出探放水允许掘进距离开展采掘活动。

  6.严禁在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安排人员入井作业。

  7.严禁使用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8.严禁在底板突水系数大于0.1Mpa/m且未开展区域治理的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9.严禁对受地表水、老空水、烧变岩水、强含水层、离层水等突(透、溃)水威胁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煤层采用放顶煤开采。

  10.严禁在禁采区内进行采掘作业,在缓采区内进行回采作业和与水害探查、治理无关的掘进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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