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强化城镇燃气管理,切实提升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持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加强行业法治化建设,全面提升城镇燃气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促进我省燃气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加强源头治理管控,建立城镇燃气供气安全规范化建设机制,至2024年底,实现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全覆盖;新建住宅燃气立管全面实施户外安装;配送车辆实现统一规范管理。至2025年底,全面完成存在隐患的立管改造(内改外)工作;全面推进燃气企业统一配送入户,基本取消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面完成供气规范化建设,建立供气经营规模化、管理规范化、发展专业化、服务标准化、治理法制化的城镇燃气供应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城镇燃气规模化经营改革
1.持续推进管道燃气扁平化规模化改革。根据《浙江省深化城镇燃气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要求(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方案》),各地要强化统筹协调,按照责任分工,彻底消除除保供目的外的跨县(市、区)转输、纯转输企业转输、城镇燃气企业转输等各类供气转输,以培育大型地区性、集团化燃气企业为目标,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大力推进城镇燃气企业扁平化、规模化改革。(按《三年行动方案》分工负责)
2.持续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规模化经营改革。坚持安全至上、合法合规、企业自愿、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规模化经营改革实施指南(试行)》,各地结合实际,指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研究制定规模化经营改革实施方案,鼓励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引导经营规范、安全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行业实现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经营。[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3.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根据不同类型用户分布特征,优化供应站设置,提升配送时效,提高用户用气便利度。区域供应站规模应与服务半径内用户数量相适应。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应根据燃气规划要求,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布局,通过迁建、改建等方式,提升灌装站设备运行效能,完善站容站貌和形象标识。(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自然资源部门配合)
4.健全价格监审机制。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对商品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强化液化气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部门配合)
(二)健全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5.强化从业人员管理。燃气企业应规范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等三类从业人员,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岗位职能,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各类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进行岗位培训。燃气企业应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不断提高其操作技能水平。(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人力社保部门配合)
6.严格配送人员队伍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切实履行配送人员管理责任,规范配送行为,优化配送服务,逐步取消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2024年底前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全覆盖,全面实行合同制用工管理。各地要指导企业加强配送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岗前培训教育制度和定期例会制度,进一步强化安全配送和入户安检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部门牵头,人力社保部门配合)
7.规范配送车辆运营。各地要严格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指南(试行)》要求,按行政区域统一配送三轮车样式和规格,统一专用配送车辆编号,建立配送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和规定人员、规定车辆、规定区域管理。要加强配送车辆管理,安装定位系统并进行实时监控;要科学规划运输线路,明确禁限行区域,规范行驶秩序。(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8.严格落实燃气管道巡查责任。燃气企业要建立健全燃气管道设施巡查机制,重点针对警示标志缺失、地下有限空间、交叉施工燃气保护等情况建立管道隐患巡查整改责任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对老旧燃气管网的检测评估,合理确定更新改造的任务、范围和标准,提高日常巡查检查频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老旧燃气管网的更新改造工作。加大违规占压燃气管道行为的整治力度,确保该类违规行为动态清零。(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自然资源部门配合)
(三)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
9.严格落实销售实名制。进一步严格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压实配送环节企业主体责任。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严追究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相应责任。持续强化行刑衔接,加大违法违规打击力度。(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公安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10.明确供气服务责任。燃气企业要健全用户服务机制,将产品和服务信息告知用户。配送人员开展服务时应规范着装并持证上岗。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销售款项应纳入企业统一账户管理。燃气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按照《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标准》规定的检查频次要求定期开展入户检查。管道燃气企业要积极推广户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自动安全切断装置和具备远程切断功能的信息化燃气表,持续提高监管水平。(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11.有效落实入户安检。燃气企业应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燃气用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产品,发现燃气用户应用国家、省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技术,发现燃气使用场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通风等燃气安全使用条件,以及其他不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燃气企业应立即指导燃气用户进行整改,对存在不配合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情形,不予供气。燃气用户整改后通知燃气企业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消除事故隐患的,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气。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入户安检和安全风险情形停供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四)规范燃气配套工程建设
12.推广燃气立管户外安装。燃气立管宜沿用气建筑的外墙外侧敷设,也可设置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阳台内,不应敷设在卧室、卫生间内。燃气企业对于燃气立管安装在户内的既有住宅,需结合管道材质、使用年限、用户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开展户内安检,特别对运行时间20年(含)以上的立管,各地市要结合地区实际,科学合理制定三年改造计划,细化改造任务,确保于2025年完成改造。(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13.加强燃气工程施工监管。要全面加强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单独立项建设的燃气工程应当落实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中包含非单独立项建设的燃气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中应当包含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重点加大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项目和转包、违法分包燃气工程等行为的执法力度,从严依法处置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五)推进燃气监管数字化
14.加快燃气管理数字化建设。按照一体开发、分级部署、统一核验的要求,统一全省液化石油气瓶二维码编码体系,加快建设省级燃气管理数字化系统,并做好设区市、县(市、区)本地化部署及数据贯通,建立平台预警、属地承接、企业整改、闭环销号的全覆盖全流程的安全监管数字化运行机制。用好全省统一的信息化检查工具对燃气企业、用户、场站进行巡检,落实闭环处置机制,切实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提质增效。(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大数据、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15.提升企业安全运行水平。推动燃气企业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加快推进设施设备改造,落实数字化管理和物联监测要求,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燃气企业应充分利用省级燃气管理数字化系统规范企业业务流程,落实入户安检定期排查及隐患整治。管道燃气企业应重点关注燃气管网等设备巡查检修工作,通过省级燃气管理数字化系统监管员工巡查制度落实情况,保障运行安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安全生产环节利用省级燃气管理数字化系统,规范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流转作业,实现气瓶全生命周期监控,各流转环节全过程可追溯。(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本地区实际,定期对本地区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及时交办、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要建立考核机制,将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等考核重要内容。
(二)创新工作机制。各地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在管理机制、安全防范、市场改革、法治治理、数字赋能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切实提高城镇燃气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协调配合。进一步理顺管理体系,明确燃气主管部门与其他燃气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市县联动的监管机制。加强管理环节与执法环节的无缝衔接,全面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机制,加强行刑衔接,提高监管成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