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太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奖惩工作办法》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并环发〔2023〕75号

颁布部门: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太原市财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6-26生效日期:2023-06-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太原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奖惩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太原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6日

太原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奖惩工作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压实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擦亮“锦绣太原城”生态底色,根据2023年3月24日市长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探索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模式,构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整改机制,有效提升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整改效能,依法精准打击各类污染严重、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环境违法行为,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督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扎实推进高质量闭环整改。

  二、奖惩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奖惩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重点发现和依法整治全市范围内大气环境、水环境、固体废物和土壤环境、自然生态保护等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存在的各类环境污染问题,确保不发生影响我市声誉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

  大气环境领域:各类工业违法排放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污染、餐饮油烟污染、农业秸秆露天焚烧等大气生态环境问题。

  水环境领域:各类工业违法排放污染、饮用水水源污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规范、黑臭水体和劣五类水体、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水生态环境问题。

  固体废物和土壤环境领域:非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地下水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等方面环境问题。

  自然生态保护领域:建设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类法定规划和三线一单,违法开采、违法用地、破坏林地、毁坏耕地、破坏自然保护地等问题。

  四、奖惩机制

  (一)问题发现

  1.国家级、省级、市级层面各类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突击检查,反馈我市的生态环境问题。

  2.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委办)组织市政府督查室、生态环境、公安交警、交通、住建、城管等部门组成暗访检查组,充分运用无人机航拍、污染源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等科技执法手段,采用“四不两直”的形式,每月不定期开展突击暗访检查,发现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暗访结果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二)问题整改

  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整改落实机制,形成发现问题、交办问题、限期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对发现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动态管理清单,有效控制问题增量,逐步消除问题存量,确保不发生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重大舆情。突出效果导向,严格按照“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彻底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长效机制不建立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的原则,不折不扣把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三)奖惩标准

  1.对本年度主动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制止了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县(市、区)及开发区,予以资金奖励200万元,同时对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显著的地区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表扬。奖励资金年末统一结算,全市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全市全年扣罚资金总额。

  2.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改,经核实后按照每个问题3000万元对县(市、区)、开发区实施扣罚;对省、市生态环保督察(督查、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改,经核实后按照每个问题1000万元实施扣罚。

  (四)汇总通报

  市环委办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奖惩结果进行核算,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年终,市财政依据市环委办出具的核算结果汇总情况报告,通过结算统一进行扣缴与奖励。同时,将奖惩情况抄送考核部门,纳入各地区年度综合考核,同一地区或部门全年被暗访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3次以上,或同一问题被发现2次以上的,对领导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实施“一票否决”。

  (五)奖励资金管理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获得的奖励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主管行业内生态环境治理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方面的工作,具体使用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一线工作法”,带头开展明察暗访,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突出环境污染问题;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对群众举报的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做到每件必核查、每件必回应。每月向市环委办报送自查发现问题和整改落实清单。

  (二)注重帮扶指导

  本着“不停工、不限产”的原则,强化指导与服务,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精准帮扶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对主观恶意、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

  (三)严格问责问效

  市环委办要强化对奖惩对象的考核问责,对反复被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或交办问题的污染主体,将配合属地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对其监督管理部门,除进行资金扣罚外,同时,对整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再次转办、盯办后,问题依然严重的,视情采取约谈或移交纪检问责。

同地区相关
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2024年修订)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太原)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贯彻落实“十四五”消防工作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