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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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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漳政办规〔2023〕7号

颁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3-08-17生效日期:2023-08-17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漳州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能力,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3〕15号)、《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体系,推动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断提升城乡环境质量和人民生活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运作模式

   支持既有资源化利用企业提质增效,引导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培育一批引进先进工艺和技术的龙头企业。中心城区盘活现有建筑垃圾再利用资源,统筹构建“收集、转运、资源化利用”一体化处置模式的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因地制宜,根据辖区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实际情况,参照中心城区运作模式,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临近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可联动运营,市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配、整合县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

  (三)目标任务

   到2024年6月底,完成《漳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专项规划(2023—2028年)》编制,保障资源化利用企业建设用地的长期性和合法性。

   到2024年底,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项目及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基本建成。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工作机制基本形成,管理能力不断提高。

   到2025年底,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项目及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全面建成,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工作机制全面形成,管理能力大幅提高。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在2022年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以上。

   二、任务分工

  (一)严格执行处置核准。要依法开展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现有工程渣土管控体系,建立管理台账,加强日常监管,实行“主动登记、源头申报、中转分拣、物流管控、定点消纳”全过程管控。严厉打击无证运输、超速超载、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具有腐蚀性、放射性、污染性的建筑垃圾应按规定评估后规范处置。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分类规范收运行为。新建工程产生的工程垃圾,通过现场分类、运用移动式设备处理后就地再利用,减少工程垃圾出场。对于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拆除工程,鼓励施工企业与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体投标,现场联合作业,提高资源化利用率。住宅小区推行装修垃圾定点收集,采取固定厢房式、专用回收箱式、临时交付点式(预约式)等模式,方便集中清运。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设置建筑垃圾中转站,保障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三)建立市场收运机制。建筑垃圾由经核准的收运企业进行收集转运,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向收运企业付费。政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收运企业名录等相关信息,逐步完善“上门服务、按量收费、便民利民”的市场化收运机制。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快资源化利用基地建设。探索区域“收集、转运、资源化利用”一体化处置模式,科学编制《漳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专项规划(2023—2028年)》,加快构建以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基地为主,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和各类中小微民营企业为辅的资源化利用体系,鼓励引导国有企业参与资源化利用基地建设。做好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等衔接,按照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合理布局,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建设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积极鼓励引导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在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到2025年,本市建成1个以上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国资委

  (五)实行建设运营奖补。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纳入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及综合利用专项规划的资源化利用项目,按照每年度(近三年平均)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消纳任务情况,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适当奖励。积极争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要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税务局

  (六)强化产品推广使用。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全面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等项目,大力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在可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部位,应使用再生产品且使用比例不低于15%;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部位,应使用再生产品且使用比例不低于5%。鼓励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在工程的基础砖胎膜、砌筑围墙、人行道、室外绿化停车场和路基垫层等部位部分或全部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支持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生产 C30 及以下强度等级混凝土时,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再生骨料。对于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纳入绿色建筑、优质工程等各行业领域示范奖补项目。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局

  (七)完善产品标准体系。鼓励再生建材产品认证制度,通过认证的生产企业可申请绿色再生建材产品评价标识,将其产品列入绿色建材产品推广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及时更新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价格信息,为工程建设预算提供支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再生建材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引进先进工艺,加强技术攻关,致力研发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免烧砖、预制构件、水稳材料或路基回填材料等高性价比产品。坚持“少破多筛、分级利用”原则,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管理水平,确保进场建筑垃圾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八)加大产品科普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宣传作用,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常识,增强社会公众节约资源和环保的理念,提高公众优先使用再生产品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九)强化全链条监管。推动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依托智慧城管平台和智慧城市建设,建立建筑垃圾综合管理系统。及时公布建筑垃圾产生位置、种类、数量、运输、处置等信息,按就近原则调度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与处置的平衡,逐步建立全动态、全链条、全闭合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应当履行本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体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必要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细化工作内容,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明晰化。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对辖区内建筑垃圾未进入政府(管委会)指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的进行查处,被确定为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综合利用基地的县域,属地政府(管委会)应牵头辖区职能部门提供保障要素。

  (三)部门协同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制定《漳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统筹、指导、监督全市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工作;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会)监督指导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适用工程部位参考目录,市政工程、园林工程、道路工程、水务工程等项目,大力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在可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部位,应使用再生产品且使用比例不低于15%;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部位,应使用再生产品且使用比例不低于5%。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设立,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指导项目业主申报国家相关扶持政策财政补贴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并申报列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名单。

   财税部门:负责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及公告所附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及《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保障工作,同时负责办理用地有关临时建筑规划审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项目运营单位依法开展环评工作,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指导所在行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水利部门同时负责项目建设水土保持监管等相关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加强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引导各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并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四)强化监督考核。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落实情况纳入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工作考核内容。市政府定期组织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开展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和再生产品推广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实施方案落地见效,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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