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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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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民养老发〔2023〕11 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3-08-16生效日期:2023-08-16

各区民政局、各区消防救援支队、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民政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市民政局联合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8月16日

关于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民政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全面落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行业监管责任,促进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强化政治担当,坚持底线思维,全面落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行业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培树一批达标示范单位,推动全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全市养老机构建立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机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常态化开展;深入推进消防安全行业达标示范创建工作,到2023年底,各区推选标杆示范单位不少于3个;到2024年底,推选标杆示范单位比例不低于各区养老机构数量的15%;到2025年底,推选标杆示范单位比例不低于各区养老机构数量的30%。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民政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实际,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制订《上海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试行)》(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引》)。

  各区民政局和消防救援支队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将《指引》作为指导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组织开展《规定》和《指引》的宣传培训,督促养老机构全面按照《规定》和《指引》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完善标准化管理的定期评测工作机制。养老机构依据《规定》和《指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消防设施管理体系、用火用电管理体系、消防安全培训体系,定期开展对照自查,按要求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场所安全设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严格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全面推进消防安全行业达标示范单位创建

  各区民政局在指导养老机构落实《规定》、《指引》以及消防安全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行业达标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各区民政局可在全面满足《规定》、《指引》要求的养老机构中,会同消防救援支队推选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良好、日常管理科学规范、消防安全工作总体表现突出的养老机构为消防安全行业达标示范创建单位,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组织第三方对各区上报的养老机构开展申报材料审核、现场抽查评估,择优作为消防安全行业标杆示范单位上报国家民政部,同时给予一定支持和奖励。市、区民政局通过培训交流、现场观摩等方式推广示范单位的经验做法。通过各部门官网、官微和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推广。

  已上报为标杆示范单位的养老机构,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拒不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等情形,将取消其示范单位资格。

  (三)严格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日常监管

  各区民政局和消防救援支队应当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示范单位创建与日常安全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在日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行政检查以及暗访、督查、指导等工作中,同步检查了解养老机构贯彻执行《规定》、《指引》的情况,并加强现场帮扶指导。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或督促养老机构采取整改措施,并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各区民政局认真梳理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明确整改路线图、时间表、责任单位,及时录入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系统进行过程管理和督促整改;定期研究分析消防安全问题隐患类型和问题成因,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四)开展存量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升级改造

  各区民政局对未获得消防审验或备案的养老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安全管理。本着“一院一案”的原则,联合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消防安全监管措施。因规划、土地或产权等原因无法进行消防审验的,对其进行第三方评估,确保从技术上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对无法获得消防审验、备案,也无法通过第三方评估的安全隐患突出的养老机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

  对于装修改造期间暂停运营的养老机构,强化检查督导,消除监管空白。

  四、责任分工

  市、区民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要立即督促养老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消防救援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要依法责令养老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报消防救援部门联合现场执法。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养老机构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对养老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配合民政部门及属地政府对养老机构开展综合治理;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街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养老机构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民政局、消防救援支队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完善协作协同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宣传引导、教育培训、督导检查等工作,要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第三方专业检查评估机构和专家团队建设,提升评测、指导的精准性、公正性。各养老机构要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经常性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活动。

  (二)加强综合监管。民政、消防救援等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协同监管。运用智能化监管手段,加强执法检查数据共享,将消防安全纳入养老服务“云监管”平台,提升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三)加强监督激励。市民政局将消防安全纳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和综合评价体系,将养老机构落实《规定》、《指引》的情况作为等级评定和质量监测的重要指标之一。各区民政局健全激励引导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制定有利于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激励约束政策措施。对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养老机构予以表扬奖励;对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落实《指引》要求差距较大的养老机构,采取函告、约谈等手段予以告诫并督促整改;对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上海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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