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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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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府办〔2023〕16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23-09-20生效日期:2023-09-20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守住生态安全底线,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省委工作部署,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打造美丽中国的广东样板。

  二、参与程序

  (一)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市县级政府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确定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纳入省级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

  (二)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经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级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审核,并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县级政府批准,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域或由市级组织实施的,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方案,征求有关县级政府意见,会同级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审核,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请地级以上市政府批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公开竞争引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市县级政府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各类指标转让及支持政策等一并公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实施和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使用者相一致的主体。

  (四)有序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监管。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级生态环境等部门依职能进行监督和指导项目实施。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县级政府组织项目初验后,报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级生态环境等部门验收确认。

  (五)规范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产品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产品交易渠道,发布产品交易信息,研究制定团体标准,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规范交易秩序。

  (六)切实保障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后期管护。市县级政府组织做好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管护经费纳入项目预算足额保障。管护期限从项目通过验收确认起算,期限不少于3年。

  三、重点领域

  (一)森林生态保护修复。在北部生态屏障和珠三角外围生态屏障地区,开展科学绿化等自然资源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推进石漠化防治、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等工作,实施低质低效林改造,国家储备林、碳汇林、人工商品林建设,森林灾害综合治理等工程。

  (二)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珠江三角洲,粤北长江流域以及粤东粤西诸河等小流域,实施水系连通、流域整治、生物多样性保护、栖息地恢复治理、水源地保护等工程。

  (三)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创建南岭国家公园,实施亚热带常绿阔叶林保护,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高标准建设华南国家植物园,构建以华南国家植物园为引领的植物迁地保护体系。

  (四)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在以增强农业空间生态功能、恢复退化土地生态条件为重点的农田生态系统,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耕地质量建设,开展农村宅基地、工矿废弃地及其他低效闲置建设用地整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生态修复工程。

  (五)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建设世界一流湾区城市群,优化粤东西北的城镇空间,实施“碧道、绿道、古驿道”等生态廊道、生态清洁小流域、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网络体系建设,改善城镇生态系统质量。

  (六)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优先治理废弃露天矿山,实施地质灾害隐患处理、损毁土地植被恢复、破损生态单元修复等措施,科学修复矿山生态系统。坚持“边开采、边修复”,建设绿色矿山。

  (七)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坚持陆海统筹,实施海岸线整治修复、魅力沙滩打造、海堤生态化、滨海湿地恢复和美丽海湾建设“五大工程”,推进海洋生物洄游通道及鸟类迁徙通道保护修复,对生态受损的无居民海岛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允许适度生态化利用。

  (八)红树林生态保护修复。在适宜恢复区域营造红树林,在退化区域实施抚育和提质改造,增强红树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升红树林固碳能力。推进万亩级红树林示范区建设。探索红树林与水产养殖耦合共生的生态养殖模式。

  (九)探索发展生态产业。探索资源导向型(ROD)等模式,推进产业生态化。鼓励和支持投入循环农(林)业、生态旅游、森林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海洋牧场等;发展水利风景区、水上运动、水文旅文创、生态养殖等新业态;发展经济林产业和草、沙、竹、油茶、生物质能源等特色产业。

  四、支持政策

  (一)空间优化。市县级政府应将涉及空间布局调整、规划用途变更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监管。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修复区域内各类用地的结构、布局和时序。项目范围内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可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探索通过混合产业用地方式供应生态产业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产权激励。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修复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可利用不超过修复面积3%、不超过30亩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从事生态产业开发;符合条件的,可按点状供地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经充分论证确有必要的,可结合生态保护修复需要在县域内统筹安排生态产业用地。纳入储备库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和生态产业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林地定额及林木采伐限额的,由市、县优先保障,不足部分由省统筹支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林业局)

  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出让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招标、拍卖、挂牌中具有优先权;涉及海域使用权的,可比照上述政策办理。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修复后新增的集体农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生态保护修复主体。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海域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生态产业项目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分割、合并或转让。(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三)指标使用。修复产生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海岸线占补指标、补充耕地指标等,可按有关规定在省域内有偿流转。支持红树林营造修复,在国家奖励的基础上,省按经认定的红树林造林合格面积的10%,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较好的市县,根据项目储备入库等因素,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生态修复示范项目完成验收的地市,奖励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300亩。(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

  (四)资源利用。经省确认的历史遗留矿山,可据实核定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按照经批准后的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含土石料利用内容)及其工程设计,对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依法依规疏浚河道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严禁以生态修复的名义非法采矿。(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局)

  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生态保护修复主体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规模经营的企业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统一纳入年采伐限额管理,经审批可依法依规自主采伐。采伐经济林、能源林,依法依规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林龄和方式。完善造林项目管护机制,健全自然保护地特许经营制度,探索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引进自然保护地内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开展林下科普体验、生态旅游、生态康养以及生态养殖等形式的活动。(责任单位:省林业局、自然资源厅)

  (五)财税支持。构建多元化的生态修复项目资金投入模式。社会资本投资造林,按规定划为公益林或纳入国家储备林等的,可以同等享受政府相关补助政策。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在申报中央及省级自然资源生态修复资金时予以重点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税务局)

  出让修复区域内新增的建设用地,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出让价款50%的前提下,剩余价款可在一年内缴清。修复后国有建设用地拟出让用于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或用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采取混合用地方式出让的,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各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修复后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六)金融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支持力度。支持技术领先、综合服务能力强的骨干企业上市融资,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健全森林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和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特色经济林和林木种苗保险试点。(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

  (七)科技扶持。鼓励社会资本会同科研院所等第三方科研力量,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基础理论研究和技术攻关,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关键技术研发、应用、推广和示范。开展农田、湿地等生态系统固碳增汇关键技术研发,提升生态系统碳汇监测、评估和核算能力。推动森林碳汇、红树林等蓝碳碳汇项目碳汇产品省域内流转交易。支持矿山生态修复产品价值实现方式创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级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督促推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各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

  (二)强化示范引领。发挥骨干企业带头引领作用,搭建企业合作平台,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打造生态修复示范工程,构建促进资本和产业协同、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优化监管服务。建立健全储备项目对接平台体系,健全投资促进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监管执法,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奖惩联动。严禁借生态保护修复之名行开发之实,严禁各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积极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传播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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