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要求,以及“一废一品”生态环境安全工作安排,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直向我厅(固体处)反映。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实落细中央环保督察、审计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等要求,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确保生态环境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监管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鼓励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使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进行规范化管理自评。
(二)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纳入省环境保护责任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内容,压实地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合理设置评估指标,实施省市分级负责评估机制,保障危险废物规范管理和安全处置。
(三)突出重点覆盖全面。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情况、环境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年度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并重点评估。对规范化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结合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督导帮扶,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四)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坚持正面激励与警示惩戒并重。将连续两年以上规范化评估为达标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纳入正面执法清单,适当减少“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频次。将评估为不达标、基本达标的相关单位列入下一年度评估对象。对连续两年评估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且整改落实不力的,采取终止有关试点、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二、评估方式
(一)省级评估。省厅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见附件1)表1的评估内容,查阅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资料并核实有关情况,并结合专项工作按照《评估指标》表2、3抽查评估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综合评估各地市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
(二)市级评估。各地组织按照《评估指标》表2、3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并填写《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鼓励使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固废通APP)进行抽查评估。
(三)联动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动执法、问题整改督办机制,统筹固体废物环境监管、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环境执法、环境应急等部门力量,成立评估帮扶联合组,采取评估、会商、交办、整改、回头看的“五步工作法”,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实行“挂单销号”。鼓励结合“双随机”抽查、各类专项工作等,有序推进辖区内年度评估工作。
三、评估安排
(一)年度评估重点范围
1.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处置单位、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2023年设施负荷率低于20%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停工停产停业)。
2.铝加工行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机动车维修行业、涉废酸碱的金属非金属制造业、涉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900-999-49)、废弃包装物或容器(900-249-08、900-041-49)的石油、化工行业等的险废物相关单位。
3.2022年度省级评估基本达标或不达标、整改任务未完成的企业;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不及时依法转移处置的、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企业,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中央等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审计涉及问题企业。
(二)省级抽查。省厅将于文件印发之日起,结合专项工作组织开展省级现场评估。优先选取纳入年度评估重点范围的相关单位进行评估。抽查评估每个设区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医疗废物处置、豁免利用处置、收集、收集试点等)不少于2家,环境重点监管产废单位不少于3家,其他产废单位不少于2家。
(三)市级评估。各地应优先选取辖区内纳入年度评估重点范围的相关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行业企业等进行评估。2023年度评估数量要求具体如下:
1.经营单位(医疗废物处置、豁免利用处置、收集、收集试点等)不少于20家。若总数不足20家时(以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2023年度申报企业数为准,下同)则全覆盖。
2.产废单位: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或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等的环境重点监管产废单位不少于60家,其中产生铝灰渣、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单位全覆盖。若总数不足6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简化、登记管理的其他产废单位不少于20家,若总数不足2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
3.评估单位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评估结果直接判定为C。
(四)总结报送。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24年1月12日前按照《评估指标》表1进行年度自评打分,总结2023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要求见附件3),连同自评佐证材料等一并报送省厅固体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固体废物环境管理部门牵头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抽查工作;环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并督促推动将工业固体废物相关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执法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应用到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中。
(二)加强创新管理。各地要加强工作方法和监管手段创新,提升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鼓励依托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固废通APP)开展规范化“线上+线下”评估工作。鼓励指导打造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模范企业,以点带面提升源头规范化管理水平。鼓励优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管理机制,将其服务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纳入延续试点资质评审范畴。
(三)加强帮扶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购买服务、交叉评估等方式,培育引进第三方技术力量、专家团队,重点把脉剖析评估过程发现突出问题、共性问题的成因,结合行业特色、管理实际等制定实施有效的解决对策,并总结固化经验做法,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正面引领+反面警示”宣传报道等活动,提升公众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认识。鼓励公开通报辖区内规范化评估情况,对积极开展、效果良好的县(市、区)给予资金、项目、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附件:
1.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pdf
2.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pdf
3.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年度工作总结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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