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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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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沈应急发﹝2023﹞57号

颁布部门: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9-25生效日期:2023-09-25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各市级监管单位:

  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通知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沈阳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

沈阳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事故险情教训,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和改善现场安全管理,压实安全生产各方责任,持续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确保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做到全领域、全覆盖;确保发现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问题整改率100%;坚决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整治范围

  在全市所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排查和整治安全隐患。

  (二)危险化学品领域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1.氯乙烯、液氯、二甲醚、工业丙烷、醇基液体燃料、液化烃储罐区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控工作是否有效落实。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双重预防数字化建设推进是否有力。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基础信息及“两重点一重大”信息录入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是否完善。

  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含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录入系统是否详实。

  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不含无储存企业)、使用企业是否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是否存在未经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未按设计施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长期运行。

  6.重点整治在役化工装置是否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精细化工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反应风险评估;精细化工企业“四个清零”是否效落实。

  7.新入职的“两重点一重大”企业主要负责人学历是否达标;依法取得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高风险岗位操作人员安全资质是否达标;新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是否设计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等问题。

  8.企业是否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是否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检查指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是否彻底;安全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未正常投用。

  9.是否落实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管理要求;是否按要求在产品外包装张贴产品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承包商是否符合资质或对承包商安全失管等问题。

  10.企业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危险化学品存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冬季是否落实生产设备装置防冻防凝措施,年末盲目抢产量抢进度等问题。

  11.企业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是否及时,吸取事故教训是否深刻,能否举一反三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并采取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等问题;

  12.企业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制定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是否制订完善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程序,检维修前是否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制订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特殊作业未审批和现场监护,特殊时段是否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实行升级管理;检维修作业风险区域作业人数是否符合(不超过6人)要求等问题。

  13.重点整治小作坊、小企业、黑窝点无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

  14.严厉打击利用闲置、废弃、关停企业厂房以及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和城乡结合部等场所部位,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化工产品。

  15.重点整治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无许可或超许可范围通过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无许可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

  16.冠名“生物”“新材料”“新能源”“孵化器”等企业,排查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是否一致,是否违规建设化工生产储存装置。

  17.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企业是否全面辨识评估管控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深入排查整治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

  18.企业是否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要求健全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责是否存在交叉、不清的问题。

  19.生产场所、仓库及库区防雷、防静电、机械排风、监控、灭火器材等安全设施是否保持完好可用。

  20.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是否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三)烟花爆竹领域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重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或者违规加装隔板等不合格产品;零售单位存在采购、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和非法烟花爆竹产品、擅自变更许可经营地点、无证经营、超限量存放等非法违法行为。

  批发企业:

  1.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是否配备防火、防静电、防护屏障、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

  3.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相应人员、器材设备。

  4.是否落实库房、产品展示区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存在库房内拆箱分装等违规行为,库房零垛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是否按规定购买、销售经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标识和流向登记的产品,并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6.是否建立出入库区登记制度,全面实行配送制度。

  7.是否存在准许个人到企业购买和零售业户到企业自提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

  8.配送烟花爆竹的车辆安全条件和手续是否齐全。

  9.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否存在在注册地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等。

  10.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

  常年零售企业:

  1.零售经营场所是否违规与居民居住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的违规行为。

  2.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4.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未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

  6.超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地点和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7.违规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8.销售过期、漏药和超规格等不合格产品。

  9.将烟花爆竹与其它易燃、助燃物品混放行为。

  10.严禁使用明火等。

  三、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12月底,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28日前)

  结合各单位实际,作出专项安排部署,迅速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9月28日至12月31日)

  1.国庆中秋前及节日期间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要针对节日特点加密分析研判安全风险,实名制落实高风险企业安全监管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亲自动手、靠前指挥,带队深入企业一线开展检查,严格精准执法,彻查彻改隐患;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开展演练和评估,前置应急救援队伍,遇有突发情况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处置,保障重点时段安全运行。

  2.其他整治时段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完成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工作。10月20日前,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将工作情况和问题隐患清单报市应急管理局。

  (三)工作总结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对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固化经验做法,构建大排查大整治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抬高政治站位

  请各地区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立即开展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周密部署安排,细化工作任务,将大排查大整治作为防控安全风险的具体举措,强化责任落实,抓好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法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和零售店开展全覆盖大排查大整治,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实行清单式管理,督办落实闭环整改。一般性隐患问题,责令立即或限期整改;构成重大隐患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三)确保排查整治效果

  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结束后,请各地区及时总结报告。要力争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问题隐患,进一步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纠正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违章行为,使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并努力构建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持续发展提高。

  附件:沈阳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大排查大整治问题隐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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