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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开展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开展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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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10-18生效日期:2023-10-1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改革 全面融入全国碳市场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中卫市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市场的实施方案

  为如期实现我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碳排放权改革深入实施,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3〕27号)要求,结合中卫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为引领,以推动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推进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激励和约束功能,引导资源要素向高质量项目和企业汇聚,助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

  二、改革目标

  2023年全面启动碳排放权改革,落实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自治区碳排放权改革交易管理等规定,规范全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中卫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机制基本建立,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和配额履约更加顺畅。2024年中卫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主体碳资产管理意识明显提高,交易范围有序扩大。2025年全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和运行保障机制更加完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全社会“排碳有成本、减碳有收益”的低碳发展意识明显增强,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量、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比2020年下降幅度分别达到15%、16%。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强化碳排放报告管理。

  1.实施碳排放单位分类管理。将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的排放单位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情况,对重点排放单位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2.做好核查复查工作。重点排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工作。加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日常监管,监督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做好碳交易纳入重点企业碳报告核查、复查等相关工作。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和执法检查,开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碳排放领域数据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

  (二)规范碳排放权监督管理。

  3.扩大市场交易主体范围。按照全国和自治区碳市场建设安排部署,确保现有电力行业企业碳市场交易平稳有序,加强石化、化工和有色金属等行业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监管,分步有序推进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造纸等重点行业企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4.规范碳排放权配额管理。认真落实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制度,规范运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确定、分配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权配额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通知重点排放单位,指导监督重点排放单位按时足额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有富余碳排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市场交易、出售获利,督促碳排放配额有缺口企业通过市场购买等方式按时履行清缴义务,或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提升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率。(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

  5.强化信息披露和信用管理。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要求披露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注册登记、交易、核查、清缴履约等环节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激励。将不及时足额履约及其他有关碳排放权交易违约等行为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对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强化信用惩戒。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重点排放单位相关活动进行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

  (三)严格第三方机构管理。

  6.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在中卫市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碳资产管理、检验检测等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

  7.落实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保证资料采集完整、过程标准规范、结果真实准确、工作按时完成。承担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复查意见对核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关报告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四)促进绿色协同发展。

  8.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加快推动各领域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稳步实施冶金、电解铝、水泥、合成氨、电石等重点行业节能降耗改造,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将碳排放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组织开展绿色社区、碳达峰园区和城市试点,探索开展大型活动碳中和试点。持续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不断提升全区碳汇水平。加强碳排放权与山林权、用能权、排污权的统筹衔接,促进良性互补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9.提高企业碳资产管理能力。加强企业碳排放交易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企业碳排放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充实人员力量,建立内部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机制,鼓励企业增强碳资产管理能力,根据企业自身现状和发展需要,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

  10.提升碳金融服务水平。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积极参与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将示范效应较好的气候投融资项目进入国家、自治区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并向金融机构推送入库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加强企业绿色低碳典型项目扶持,探索开展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业务,积极拓宽绿色项目融资渠道,扩大低碳金融服务供给,助力企业绿色低碳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金融工作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中卫市银保监分局)

  11.开展自愿减排。落实国家、自治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政策,建立风能、光能、水能、氢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和甲烷利用、林业碳汇等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清单。开展减排量计算、项目咨询和评估评价,挖掘CCER项目储备。用好碳排放权抵销机制,鼓励企业、机构和个人购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自身碳排放。利用国家、自治区碳普惠平台,提高全民参与碳减排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

  12.开展统计核算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碳排放统计核算安排,开展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林等领域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探索开展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对森林、草原、湿地、土壤等碳汇本底进行调查和碳储量评估。逐步开展碳排放监测试点,提升碳排放监测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碳排放权改革专项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碳排放权改革工作,及时研究碳排放权各项改革任务和重要事项,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工作推进落实。改革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专人,加强信息共享,逐项细化落实改革任务。各县(区)要加强对碳排放权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合力推进改革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碳排放权改革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保障碳排放权改革所需资金,用于支持温室气体及碳排放报告核查、在线监测、统计核算、评估评价试点建设、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相关工作培训和能力建设等。同时,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和运用金融产品,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参与者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

  (三)加强能力建设。结合碳市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着力提升参与碳市场的基础能力,组织开展多层次、范围广、程度深的培训活动,提升统计、执法、审批等相关部门的低碳发展决策管理水平和碳市场服务能力,加强重点排放企业的碳排放权交易能力。强化第三方机构培养,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咨询、核证等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并加强管理,建立长效的人才培养机制,培训专职从业人员,为实施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人才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委、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绿色发展理念宣传力度,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指导开展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加强碳排放权改革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普及碳排放权交易及碳金融基础知识,引导树立碳排放权有价意识,鼓励重点行业企业采取先进技术减污降碳,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碳排放权改革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新闻传媒中心、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旅游和文体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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