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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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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卫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颁布部门:中卫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4-12-10生效日期:2025-01-15

中卫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10日中卫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管理,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满足消防救援车辆通行和作业要求,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救援人员、车辆、装备通行的道路。

  第四条  消防车通道管理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车通道建设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引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车通道管理有关规定,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车通道治理等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共同做好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消防法律法规和畅通消防车通道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八条  鼓励支持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在消防车通道管理中的应用,推行应用先进的智能化技术,提升消防车通道管理水平。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其他途径,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十条  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消防车通道设置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隔离桩、栏杆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二)消防车通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高架桥和地道桥,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需要;
  (四)商业步行街、开放经营的各类市场主要出入口的路障,应采用自动或者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采取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消防车通道的标识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标识,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标识,由其管理使用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设置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停靠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救援机构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第十三条  城乡道路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安全通行,相关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确保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在紧急状态时可便于打开或挪移。
  道路主管单位或者设置单位应当将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的设置位置和打开方式,及时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消防车通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协调消防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三)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的监督检查及畅通消防车通道的专项治理;
  (四)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
  (二)指导、帮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履行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职责;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四)对单位和个人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五)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对道路交通范围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依法处理;
  (三)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配合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
  (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的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规划审查城市主要道路和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
  (二)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防火间距等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公共停车场变更使用性质,保障社会车辆有序停放;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中,确保消防车通道的设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检查消防车通道设置标识等内容;
  (二)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公路管养权限,对违规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设施,依法清理;
  (二)利用公交车、出租车等宣传平台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临时占用市政道路设置的市场、步行街进行严格管理,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严格管理城市广场、公园、停车场、集贸市场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占道经营、店外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等阻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作业的行为;
  (三)配合消防车通道管理相关部门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联合执法机制,集中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强化舆论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实行标识化管理,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二)在管理区域内规划停车位时,确保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净空高度和转弯半径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鼓励增设摄像头等人防、技防措施,引导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库)或者划线停车位内,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定期向管理对象、物业使用人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
  (五)因管理区域内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
  (六)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快速移车设备,紧急情况下配合挪移车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市场区域内规划设置停车位时,应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
  (二)市场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实行标识化管理,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严禁经营商户越线摆卖和悬挂有碍疏散的物品,严禁车辆、货物、包装箱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四)劝阻和制止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行为,保持市场内消防车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二)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的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占用为作业场地等;
  (三)监理单位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等车辆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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