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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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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邢政发〔2023〕5号

颁布部门:邢台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3-08-28生效日期:2023-09-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8月8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

邢台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规模化集中定点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政府应当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采取多种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环境卫生达标范围。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级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审批等部门编制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审批、住建等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协同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县级政府审批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审批部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审批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市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市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章 收集和运输

  第十四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应当经市、县级审批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人民币;
  (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十辆以上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
  (四)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活动。

  第十五条 市、县级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原则上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三)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并在每月末向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月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五)餐厨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库等场所;
  (六)餐厨废弃物不得出售、倒运;
  (七)与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收集和运输。

  第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确保可核查、可追溯;
  (三)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和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
  (五)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第十八条 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应当报市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证复印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处置

  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应当由取得许可证的企业集中处置。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经市、县级审批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处置能力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处置能力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

  第二十条 市、县级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原则上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运营平台系统应纳入数字城管平台,加强对产生、收运、处置的全过程监控,杜绝作业过程中截留倒卖和非法处理现象。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向食品类生产者出售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再利用加工食品类产品。
  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二)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确保可核查、可追溯;
  (三)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四)处置餐厨废弃物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按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餐厨废弃物;
  (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方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按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八)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九)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十)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建设工作,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配合,依法加大监管处罚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行为;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建立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并督促餐饮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信息记录台账。

  第二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会同财政、市容和环境卫生等部门争取国家、省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扶持相关企业发展,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产业发展。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食用油等食品的行为;负责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加工的食用油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油脂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各项管理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有资质的收集和运输企业。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二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中标企业由市、县级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列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考核评价报告作为考核评价参考依据),公开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信用体系,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将企业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其记录情况作为企业投标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协议到期,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当地政府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当地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重新签订经营协议。

  第三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45日内作出答复,在解除协议前,企业必须保证正常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应急方案,并报市、县级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处和收缴非法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第三十六条 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餐饮单位以及向食品类生产者出售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再利用加工食品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市场监管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第三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正常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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