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3年11月1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修改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三、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