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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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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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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市监发〔2023〕197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食品药品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3-11-17生效日期:2023-11-17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督促河北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现将《河北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河北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

  第一条 为督促河北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指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个体工商户、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小摊点等。

  第三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适用本指南。

  第四条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明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
  (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消除发现的风险隐患;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鼓励建立对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员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的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七条 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操作流程、规范要求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定期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被依法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且期限未满的,不得担任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员。

  第八条 食品安全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二)检查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 在产在营期间,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食品小作坊应当重点自查加工间卫生条件、原料进货查验和贮存、加工工艺控制、产品标签、从业人员管理等。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重点自查进货查验、贮存温湿度控制、临(过)期食品处置等;其他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等。
  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小餐饮应当重点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场所和设施设备清洁维护、餐用具清洗消毒等。
  食品小摊点应当重点自查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现制现售小摊点还应当自查加工制作过程等。

  第十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指导辖区内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项目,合理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频次。

  第十一条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员信息。

  第十二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员任命、培训、日常履职,以及食品安全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鼓励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优势,开展宣传培训、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促进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以及取得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参照本指南执行。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个体工商户、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参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指南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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