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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能源安全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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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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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发改〔2024〕3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1-15生效日期:2024-01-15

各区(功能区)发改部门、珠海供电局等各能源企业:
  现将《珠海市能源安全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15日

珠海市能源安全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和专家决策相结合的能源安全管理决策机制,充分发挥能源安全专家在科学预防、科学决策、科学管理以及有效处置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全面提升我市能源安全管理专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能源局能源安全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选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能源安全专家库中专家的选聘、使用、管理、调整解聘、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组成

  第三条 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供能源安全专家咨询服务;
  (二)对全市能源安全管理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及调整提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能源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范、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四)参与能源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五)参与能源安全突发事件的分析研判、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
  (六)为能源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撰写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及风险隐患分析报告;
  (七)为能源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培训提供服务;
  (八)参与能源安全管理相关课题评审、论证、专题调研;
  (九)协助办理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熟悉能源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在能源安全领域享有一定声誉,愿意承担并能够胜任专家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与管理;
  (三)具有中级、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等资格,且具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的能力,有较强参与决策咨询、方案论证等工作的技术支撑和政策把握能力;
  (五)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等人员可适当放宽;
  (六)未被有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三章 专家选聘

  第五条专家遴选遵循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原则。单位推荐的,有关单位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和推荐,对专家信息真实性负责,确保专家质量。没有所属单位的可通过个人自荐,自荐本人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并对申报信息负责。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局对报名人员审核遴选后,形成拟聘专家名单,在市发展改革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颁发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能源安全专家聘书。

  第七条专家任期3年,期满后按程序组织换届。

  第八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增补。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九条 邀请专家参与能源安全管理工作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工作需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直接联系专家,其他单位使用专家的,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荐。
  (二)专家完成工作后,专家使用单位应及时记录、评价专家工作情况,并如实向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反馈。
  (三)专家使用单位应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标准支付专家酬劳。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局建立完善专家管理机制,保障专家有序开展工作。
  (一)会商研判机制。组织专家分析能源安全发展形势,对能源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和建议。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二)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参与能源安全管理重大项目的选题论证、设计论证、成果审查。鼓励专家及时研究和掌握能源安全管理领域科技发展新动态,及时向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科学决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三)课题调研机制。专家发挥技术和资源优势,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课题,经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议后组织实施。重大课题调研成果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印制成册,并推荐在权威网站或刊物上刊登、交流。
  (四)宣教培训机制。组织专家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指导普及应急避险知识,参与相关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及应急演练活动。
  (五)工作报告机制。专家按计划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后,形成书面报告的,应及时报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专家研讨会、专家评审会、专家论证会等名义开展工作所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应及时报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六)综合评价机制。根据专家参与能源安全管理工作的次数、表现情况和使用单位评价意见等内容。对工作积极、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参与能源安全管理工作时,专家本人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专家接到委派后,无特殊情况,应及时赶到指定地点或事发现场,履行专家工作职责。无正常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二)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专家与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是近亲属关系的;专家与服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与服务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其他需回避的事项。
  (三)专家参与有关活动时,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专家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表或在文章中引用以专家或专家所在专家研讨会、专家评审会、专家论证会的名义形成的有关调研报告、评估意见、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论证方案等内容。
  (五)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以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能源安全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各类活动。

  第十二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权要求进入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询问有关人员情况等;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三)执行委派任务时,有权独立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获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以使用单位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量开展和完成工作;
  (二)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并对本人工作成果负责;
  (三)及时更新个人专业成果和信息,准确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情况。

第六章 调整解聘

  第十四条在聘期内,经核实如有以下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规律、违背客观事实,导致向有关方面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的意见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特殊理由,不接受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指派任务,或受邀而不参加相关活动,累计达3次的;
  (四)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工作纪律的;
  (七)被有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八)隐瞒与服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或利用服务事项谋求专家酬劳以外不正当利益的;
  (九)未遵守相关保密要求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十)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

  第十五条确有必要在聘期内增补、调整或解聘专家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聘期内被解聘的专家,推荐单位应收回其聘书并交回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将视情况进行通报,在市发展改革局门户网站公告。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专家在市发展改革局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专家邀请单位应当为专家开展各类活动提供必要保障,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标准支付专家酬劳。

  第十九条专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专家开展相关工作,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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