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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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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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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19-10-01生效日期:2019-10-01

《乌兰察布市辉腾锡勒草原保护条例》于2019年1月4日经乌兰察布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辉腾锡勒草原的保护与管理,维护区域草原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辉腾锡勒草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辉腾锡勒草原,位于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南部、察右后旗西南、卓资县北端,地理坐标东经112°26′29″至东经112°43′08″,北纬41°03′37″至北纬41°12′25″,面积235.01平方公里。

  第三条 在辉腾锡勒草原从事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辉腾锡勒草原保护,应当遵循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辉腾锡勒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卓资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辖区域草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以及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卓资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文化旅游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辉腾锡勒草原,不得建设不符合草原保护总体规划的项目;已建成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淘汰退出机制,限期拆除,并恢复草原植被。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辉腾锡勒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物的多样性,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以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对辉腾锡勒草原出现植被退化、土地盐碱化的区域,以自然恢复为主。种植植被应当选用适合本土气候、土壤的品种。引进的物种应当满足生态安全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

  第八条 市以及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卓资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保厕所、垃圾转运站等草原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建立草原环境卫生责任制。
  辉腾锡勒草原内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配备旅游厕所,并及时收集处理垃圾、污水,维护草原环境卫生。

  第九条 游客应当遵守景区管理规定,文明旅游,自觉维护草原生态环境,禁止乱扔垃圾、践踏草原、采摘花卉和果实等破坏草原生态的行为。

  第十条 在辉腾锡勒草原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 排放污水,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
  (二) 其他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排放污水,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上述行为的,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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