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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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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交字〔2024〕24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4-02-21生效日期:2024-03-01

市公安局、市气象局、珠海海事局、市轨道交通局,珠海公交集团、珠海传媒集团、珠海市珠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联通珠海分公司,全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水路旅客运输企业:

  《珠海市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1日

珠海市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营运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的管理工作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汽车、班车、包车、船舶、轨道列车、航空器等正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抢险、救助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公共交通企业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固定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运输经营企业和港站经营企业。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台风期间,是指防御热带气旋期间。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城市公共汽车企业、客运班车企业、客运包车企业(不包括出租车企业)和客运站企业。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水路客运企业,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经营水上客运固定班轮航线航运企业和码头客运站企业。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轨道企业,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际铁路运营企业。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民航企业,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民航企业,即珠海市珠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新闻媒体,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政府新闻宣传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台、广播电台、新媒体平台(微信、微博等)等单位。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三大运营商,是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联通珠海分公司。

  第三条 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防御、社会参与、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各项工作在珠海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
  珠海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珠海市公安交警支队(以下简称市公安交警支队)、珠海海事局、珠海市轨道交通局(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局)、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有义务配合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各项工作。

第二章 联动与响应

  第六条 为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在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启动或解除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时,各相关部门应执行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停航停运统一协调与联动机制所确定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客运企业依据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启动或解除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封桥封路特殊情况除外)。
  道路客运企业在台风预警信号达到红色时启动全面停运。
  水路客运企业在台风预警信号达到橙色时启动全面停航。
  轨道和民航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启动或解除停航停运。
  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情况下由客运企业根据行业预案和结合公共交通工具实际情况或抗风抗灾等级自主决策或根据市三防指挥部指令启动或解除停航停运。

  第八条 道路和水路客运企业启动或解除停航停运时(封桥封路特殊情况除外),企业和各相关部门联动与响应:
  (一)启动全面停航停运。
  1.道路客运企业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全面强制停运措施,其中在途车辆1小时内强制停运或紧急避险;道路客运企业在停运实施后半小时内通过自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和指引。
  水路客运企业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全面强制停航措施,其中在途船舶2小时内强制停航或紧急避险;码头客运站企业配合落实停航工作,在停航实施后半小时内通过自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和指引。
  2.行业部门、客运企业等通过自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和指引,并及时向市三防办报备。
  市三防办及时向新闻媒体、三大运营商通报停航停运信息。
  3.市交通运输局监督企业落实停航停运及信息发布工作。
  4.市气象局加强对天气实时监测,适时向市三防办、市交通运输局通报气象变化情况。
  5.市公安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和市三防办工作指令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做好道路公共交通工具停运或解除停运时交通疏导工作。
  6.珠海海事局根据相应职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7.新闻媒体适时播发市三防办通报的停航停运信息。电视台、广播电台、新媒体平台自接收信息后应在半小时内播报或插播停航停运信息1次或以上,其中电视台持续滚动播出字幕。
  (二)企业自主决策启动或解除停航停运。
  1.道路客运企业应主动获取气象信息,并根据气象信息、本单位公共交通工具性能、道路实况,在确保安全运营前提下及时组织停运或解除停运,并在停运或解除停运实施后1小时内将停运信息或解除停运信息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三防办,同时通过自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和指引。
  水路客运企业应主动获取气象信息,并根据气象信息、本单位公共交通工具性能、海上实况,在确保安全运营前提下及时组织停航或解除停航;码头客运站企业负责汇总停航或解除停航信息,并在停航或解除停航实施前1小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三防办和珠海海事局,同时通过自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和指引。
  2.行业部门、客运企业等通过自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和指引,并及时向市三防办报备。
  市三防办及时向新闻媒体、三大运营商通报停航停运信息。
  3.市交通运输局接收客运企业报送的停航停运信息或解除停航停运信息,监督企业开展停航停运或解除停航停运及信息发布工作。
  4.市气象局加强对天气实时监测,及时向市三防办、市交通运输局通报气象变化情况。
  5.市公安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和市三防办工作指令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做好道路公共交通工具停运或解除停运时交通疏导工作。
  6.珠海海事局根据相应职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7.新闻媒体适时播发市三防办通报的停航停运信息或解除停航停运信息,其中电视台持续滚动播出字幕,并在1小时内播报或插播信息1次或以上;广播电台、新媒体平台应在半小时内播报或插播信息1次或以上。

  第九条 轨道企业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管制指令启动或解除轨道列车停运时,应实时发布相关信息并通告市轨道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局负责收集、联系、协调轨道企业停运信息发布等有关工作。

  第十条 民航企业收到航班取消信息,或启动或解除航空器停止起降时,应实时发布相关信息并通告市交通运输局和市三防办。

  第十一条 封桥封路期间道路客运企业和各相关部门联动与响应:
  (一)城市公共汽车企业启动或解除停运时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工作指引。
  1.市公安交警支队和道路、桥梁等管理单位依据《珠海市台风暴雨期间实施封桥封路及防御信息发布的工作制度》实施或解除封桥封路,采取措施后及时向市三防办报备,通过自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和指引。
  市三防办及时向新闻媒体、三大运营商通报封桥封路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开展全市封桥封路等相关工作。
  2.城市公共汽车企业接收封桥封路信息后,应及时调整或停运线路,并在半小时内将调整和部分停运信息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和市三防办,同时通过自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和指引。
  3.市公安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和市三防办工作指令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做好道路公共交通工具停运或解除停运时交通疏导工作。
  4.新闻媒体适时播发市三防办通报的停运信息或解除停运信息,电视台应在1小时内利用字幕滚动播出信息。广播电台、新媒体平台播出频率:预告信息在半小时内播出1次或以上;实施信息在每小时内播出1次或以上;解除信息在15分钟内播出1次或以上。
  (二)经营港珠澳大桥跨境客运企业启动或解除停运时。
  相关部门依据《港珠澳大桥台风暴雨期间实施封桥封关及信息发布联动工作机制》实施联动工作。

  第十二条 公共交通工具在途中突遇或遭遇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时,公共交通工具的实际负责人(船长、司机等)应根据企业应急预案或工作指引主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乘客安全。

第三章 信息报送与发布

  第十三条 为保障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停航停运工作有序开展,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履行部门职责,建立统一停航停运信息报送与发布协同机制,使用公共平台实现信息及时、高效、准确、可靠的报送与发布。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加强特定区域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电子显示装置、有线广播等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信息。
  公共交通企业应加强微博、企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的使用,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停航停运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企业和相关部门按上一章规定时间内运用公共平台报送和发布有关信息(报送样本格式参照附件1和2),具体报送与发布流程依据附件3执行。

第四章 宣传与教育

  第十六条 为加强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的社会共识和培养公众应急避险素养,各相关部门和公共交通企业应建立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的宣传和教育机制。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每年在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通过多形式多途径多对象开展专题宣传与教育活动。
  各相关部门应通过公共平台和公共场所向社会宣传、普及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管理有关规定。
  各公共交通企业应通过自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宣传有关停航停运工作指引。
  新闻媒体应做好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管理规定的公益宣传。

  第十八条 各公共交通企业应定期对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在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恶劣天气下的安全应急处置开展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三防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相关部门在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中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公共交通企业在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工作中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报送信息不准确,信息报送失真或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未按规定实施停航停运造成工作损失和重大失误的,根据《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因突发强对流天气或不可预测的极端情形等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准确报送信息或实施停航停运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共交通工具的实际负责人(船长、司机等)在途中意外遭遇极端灾害天气时,积极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避免造成乘客等人员重大伤亡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和公共交通企业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应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和专项工作指引。

  第二十四条 本市遭遇其他极端灾害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各项工作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其他特殊情况,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各项工作依据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指令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有关渡轮停航相关工作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香港、澳门跨境客运和外省市公共交通工具在本市内时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企业停航停运信息上报样版

           2.企业解除停航停运信息上报样版

           3.停航停运相关信息报送工作指引

           4.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期间公共交通工具停航停运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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