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和〈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黄志豪
2024年2月24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和《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
经2024年2月2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