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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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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能综通安全〔2024〕20号

颁布部门:国家能源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2-20生效日期:2024-0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近期,全国各地电力建设工程陆续开复工。受开复工时间安排较为集中、新进转岗人员数量多、工程状况和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等因素影响,开复工期间安全风险居高不下,是事故易发多发时段。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相关工作,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全面责任和首要责任,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责任到岗到人,杜绝责任体系空转虚转;要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督促落实责任到位。各参建单位要加强对节后开复工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完善保障措施,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并将措施和要求落实到每个领域、每个环节、每个部位,确保无盲区、无死角。

  二、科学制定开复工方案。各电力企业要统筹考虑所属的待建和在建电力工程数量、规模、地理分布,以及本企业安全管理力量等情况,合理把握开工复工节奏,平稳有序推进相关工作,防范因“一窝蜂”开复工埋下事故隐患。电力工程的建设单位要组织各参建单位科学制定开复工方案,全面辨识评估工程现场、周边环境、天气状况等安全风险和自然灾害,落实防范管控措施,确保具备安全施工条件。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一律不得开复工。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复工前,建设单位要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方案,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再教育、再培训。各参建单位要建立作业人员实名制,对进场作业人员逐个登记造册,准确掌握人员基本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根据不同岗位针对性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交底、技术交底等工作,确保进场作业人员全覆盖,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杜绝无证上岗和“人证不符”现象发生。

  四、加强现场安全管控。建设单位要加强工期管理,监督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工期,其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建设进度滞后的,工期应作相应顺延,确保实际工期符合定额标准,杜绝擅自压缩工期、盲目施工抢进度等现象发生。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深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重大风险隐患要挂牌督办;要严格落实《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等规定要求,特别要加强隧洞开挖、施工起重机械和脚手架使用、高大模板施工等高风险作业管控,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加强安全应急管理。各参建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阶段、现场条件和自然环境变化情况,动态完善预案体系,及时制定修订相关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要加强预案方案宣贯培训和实战演练,提升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综合能力;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应急、气象、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及时获取灾害风险信息,共享应急救援资源;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报送事故事件、自然灾害等信息,防范因信息报送问题延误应急处置现象发生。

  六、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项目管理和电力安全属地管理职责,深入排查梳理本单位核准、备案的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开复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派出机构要会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统筹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等工作,抽取一定比例的电力建设工程开展“四不两直”督查,严肃处理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及相关责任人员。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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