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宜昌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流程,全面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与服务保障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施办法》《湖北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坚持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应急与预防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安全风险过程管控。建立和完善监测和预警体系,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应急演练等工作。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严格依法制订和规范管理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应急准备、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体系化、法治化。加强科学技术应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和指挥能力。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原则。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协同联动机制,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划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包括直接管理的水路交通、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和归口协调的长江水域、邮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铁路、民航突发事件按照其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5分类分级
结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特点、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参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我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共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②
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市境内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或者客(渡)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③本市高速公路、国省道主要干线公路遭受严重破坏,造成通行中断,影响全省大部分地区。
④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⑥跨省经营快递企业运输网络全网阻断,或者部分省(区、市)运营网络阻断但是可能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
(2)重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②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港口设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③本市高速公路、国省道主要干线公路遭受严重破坏,造成通行中断,影响我省两个及以上市州。
④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发生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⑤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⑥快递企业全省运营网络阻断,或者省内部分市运营网络阻断但是可能在全省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
(3)较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②本市高速公路、国省道主要干线公路遭受严重破坏,造成通行中断,影响本市多个县市区。
③重要港口遭受损坏,长江干线或清江等重要航道断航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④造成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垮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全市运营网络阻断;邮件快件积压,超出事发企业7天处理能力。
(4)一般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者30人以下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的事故。
②本市高速公路、国省道主要干线公路遭受严重破坏,造成通行中断,影响本市一个县市区。
③重要港口遭受损坏,长江干线或清江等重要航道断航2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
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⑤快递企业市内部分区运用网络阻断;邮件快件积压,超出事发企业72小时处理能力。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宜昌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交通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联系市交通运输局的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委、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三峡海事局、宜昌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市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交通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筹组织、指挥调度全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分级响应体系,指导编制、修订、发布宜昌市交通运输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启动、终止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机构,派出现场工作组,协调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完成省交通运输厅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管理工作。
市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为:处理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和应急指令,跟进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核定防御与应急响应等级,向市交通应急指挥部建议启动应急响应行动;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下达或传达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令,协调各方应急联动;督促落实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准备,组织专家队伍建设、预案制订和修编、应急演练和评估;按程序上报和通报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及处理工作情况;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完成上级及市交通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依法组织并参与事故调查。
(2)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召开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市委网信办:指导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和涉事县市区做好舆情监测预警、核实处置、回应引导。
(4)市发改委:统筹、指挥和调度涉及物流园区、物流企业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市经信局:协调电力、通信单位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电力、通信保障。
(6)市公安局:承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重要设施设备及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及疏导等工作;制止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配合相关部门疏散人员;依法组织和参与事故调查。
(7)市民政局:组织协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8)市财政局:保障市本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有关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信息;组织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中有关地质灾害的调查、分析和评估。
(10)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属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11)市水利和湖泊局: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涉及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应急水量调度,对全市河流、水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排涝抗旱调度。
(12)市商务局:保障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群众生活物资供应。参与评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对所在县市区人民群众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影响;负责指导做好突发事件所在县市区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13)市卫健委:组织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援,做好传染病防疫指导。
(14)市应急管理局:指导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专业技术力量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社会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依法组织和参与事故调查。
(15)市城管委:组织专业队伍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涉及市直管城市道路及桥隧等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城区属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
(16)市总工会:配合做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善后处理工作,依法并按照职责参与事故调查。
(17)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发布天气预警信息;组织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中有关气象灾情的调查、分析和评估。
(18)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专业消防救援工作;组织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中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综合应急力量参与救援行动。
(19)三峡海事局、宜昌海事局:负责管辖水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搜救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实时掌握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协调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开展应急处置。
(20)市邮政管理局:根据本行业应急管理规定及相关预案要求,组织和参与应急处置。
3预警防御
3.1预警防御机制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相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与应急、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卫健、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完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和预防机制,做好相关信息搜集整理及风险分析评估工作,根据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采取防御响应措施。
3.2预警信息来源
(1)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监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水文机构提供的水文监测、水情预警信息;
(3)地震部门提供的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信息;
(4)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
(5)发改、经信等部门提供的国家重点或者紧急物资保供需求信息;
(6)公路、水路、城市公交、相关交通运输部门监测、预警交通通道拥堵和安全事故等信息;
(7)其他可能诱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3.3预警流程
市交通应急指挥部研判预警信息后,根据市政府授权或有关规定,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交通运输部门及社会群众转发预警信息,并提示做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防范工作。
预警信息包括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预估影响以及应急处置建议、发布机关等。市、县交通运输局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防御响应程序提前做好应对工作。市、县交通运输局和相关部门发布、调整、解除预警信息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报备。对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当履行报批程序并经同意后再行发布。
各有关单位应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官方门户网站、电子显示屏等方式通告相关信息。要积极与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合作,建立交通运输应急信息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
3.4防御措施
根据当地政府授权或者有关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下列防御措施:
(1)加密监测,加强研判,及时收集、上报有关信息;
(2)组织有关单位、技术专家,及时分析评估发生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准备采取的应对措施;
(3)按程序向社会及时公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宣传避险和减灾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4)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
(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设置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设施安全和交通运输安全;
(7)疏散或者转移易受突发事件威胁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送
4.1.1报送内容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程度、事件的简要经过,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成效,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涉及生产安全事故还应当报送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概况。
4.1.2报送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接报”原则,相关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企业依法承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责任。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等级,或者预判可能产生较大影响、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联的,20分钟内口头报告、40分钟内文字报告。事发地政府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按照规定向同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交通运输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1.3报送要求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现行有关规定和上级文件要求及时限上报。报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2先期处置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当地交通应急指挥部接到并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调动辖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人员,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紧急救治伤员;
(2)划分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警戒和隔离措施;
(3)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随时向上级报告;
(4)根据当地政府授权或者有关规定,向受影响的地区或者部门及时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5)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3分级分类响应处置
4.3.1分级响应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事发地县级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要快速启动应急响应,立即向市交通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按照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实施分级响应。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对应启动条件见下:
表1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方式
响应级别启动条件响应程序市Ⅰ级响应(1)宜昌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2)宜昌市启动其他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需要市交通应急指挥部提供联动响应。
(3)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省政府或市政府指令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交通应急指挥部报经市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启动,同时报市应急委、省交通运输厅。如届时有更高规格的应急指挥按照更高规格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执行。市Ⅱ级响应(1)宜昌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2)宜昌市启动其他突发事件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需要市交通应急指挥部提供联动响应。
(3)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社会影响重大,省政府或市政府指令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交通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同时报市应急委、省交通运输厅。如届时有更高规格的应急指挥机构接手指挥,按照更高规格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执行。市Ⅲ级响应(1)宜昌市行政区域内较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2)宜昌市启动其他突发事件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需要市交通应急指挥部提供联动响应。
(3)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社会影响较大,市政府或省交通运输厅指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交通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启动,同时报市应急委、省交通运输厅。市Ⅳ级响应(1)宜昌市行政区域发生一般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不足以降低损失和消除影响。
(2)宜昌市启动其他突发事件IV级应急响应及以上应急响应,需要属地交通应急指挥部提供联动响应。
(3)市政府指令启动IV级应急响应。市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同时报市应急指挥部。4.3.2分类处置
应急工作专班主要有:
(1)交通工程建设及公路应急工作专班。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相关成员单位参与。主要职责:发生公路、交通工程突发事件后,应急工作专班及时启动本行业领域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其中,属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起公路设施损毁、公路阻断的,应急工作专班按照公安部门有关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合处置。
(2)道路运输交通应急工作专班。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相关成员单位参与。主要职责:发生道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车运营等突发事件后,应急工作专班及时启动本行业领域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其中,属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专班按照公安部门有关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合处置。
(3)水路交通应急工作专班。由市交通运输局和三峡海事局、宜昌海事局共同牵头组建,相关成员单位参与。主要职责:长江干线或者地方通航水域发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后,分别由三峡海事局、宜昌海事局或者市交通运输局及时启动本级水上交通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先期处置。应急工作专班实时掌握情况,必要时协调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开展应急处置。
(5)邮政应急工作专班。由市邮政管理局牵头组建,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与。主要职责:发生邮政突发事件后,应急工作专班及时启动邮政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向市交通应急指挥部报告。市交通应急指挥部视情协调属地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处置邮政突发事件。
4.4响应措施
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快速评估、分析险情,研判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收集、更新险情信息,持续做好信息报送及舆情引导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络,相互通报情况,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专家组给予指导,统筹协调应急处置所需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指导开展应急处置,评估行动方案,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合理高效施救,优先救人,防止险情扩大或者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等。
(1)强化交通管制与监测。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利用相关警示标志、交通信息发布设施设备或者平台发出通行警示信息;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重要部位的受损状况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提出应急预防对策及措施。
(2)做好公路、水路抢修保畅工作。加快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抢通保通,以及内河航道船闸抢通保畅。指导事发企业做好设施设备抢修,尽快排除险情,恢复正常运行,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协调行业内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有序疏散与转运人员。按照预先制订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及灾民和伤病人员疏散。有秩序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的乘客,对有关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交通线路运行方向、目的地,及时调整其他公共交通路网客运资源,积极调配车辆,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4)做好人员搜救工作。调度相关部门专业力量,会同事发地政府开展人员搜救工作。
具体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各行业领域应急预案实施。
4.5响应解除
市交通应急指挥部负责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启动、发布和降级、解除。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逐步停止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5后期工作
5.1善后处置
由受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影响的属地政府牵头,涉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工会、交通运输、公安、应急、卫健、民政等部门配合,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与司法援助。对应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奖励与追责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科学、有序、依时完成应急处置成绩突出的,对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及时给予通报表扬。
对迟报、漏报重要信息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迟报、漏报以及谎报、瞒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应急处置不及时或不按规定程序规范处置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3事故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各县市区政府,督促认真落实,必要时修改相关预案。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的总结评估工作,并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总结评估材料。
5.3补偿
5.3.1交通运输应急物资储备的补偿
突发事件应急调拨使用属地政府交通运输应急物资储备的,按照“谁征用,谁补偿”的原则进行。由属地政府负责处置和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同意的其他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调拨使用的交通运输应急物资储备,采取“无偿使用”原则。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应急储备物资,由使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代储单位清点后入库,损耗、损毁的物资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补充。
5.3.2其他应急物资征用补偿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或保障行动结束后,由被征用单位(人)向征用地属地政府递交应急征用补偿申请函。突发事件属地政府接到补偿申请函后,结合有关征用记录和事后调查评估的情况,对补偿申请予以审核,或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出应急征用补偿通知书,并按规定及时予以补偿支付。
行政征用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财政税费减免、实物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等。
5.4恢复与重建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他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公共设施,尽快恢复交通运行秩序。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筹部署,由事发地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实施。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市、县两级宣传部门负责统筹信息发布;由县级政府负责处置的,县级宣传部门负责统筹信息发布。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市交通应急指挥部、市委宣传部、市外办等共同组织开展,并指导新闻媒体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规定。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原则上不超过5小时,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公路、水路、城市公交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和应急实际需要,建立交通运输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援力量准备,建立并完善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队伍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交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属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制订相应的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应急救援队伍可以专兼结合,在交通运输自有应急力量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时,向同级政府提出请求,请求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2装备物资保障
公路、水路、城市公交等部门和单位根据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特点,牵头建立本级车辆船舶、工程机械等应急物资数据库,并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以及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等方式,保证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需要。
数据库要明确储备物资类型、数量、性能和位置等,应急装备拥有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强化对物资储备的管理,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调动及时、满足需要”。
7.3通信保障
市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公路、水路、城市公交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互联互通的交通运输应急平台,并做好与市应急指挥平台间的对接;购置配备相应的通讯设备,保证应急期间通信联络的需要。市经信局组织协调各通讯网络运营单位,建立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体系,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提供通信保障。
7.4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将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申请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县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财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
7.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损毁的交通通道及有关基础设施,保障交通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进行交通管制,协调相关部门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运送。
7.6技术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重点企业,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保障、风险监测、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和装备开发与应用工作。聘请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行业领域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发生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后,专家组对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具体职责如下:
(1)参与拟定、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3)负责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8监督管理
8.1调查与评估
(1)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30天内对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市交通应急指挥部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报市政府。
(2)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或市交通应急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规划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2预案演练
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项和综合性应急演练,普及应急管理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预案至少每3年演练1次。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演练评估。
8.3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更新: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安全风险、重要应急资源以及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对预案有关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应当对预案进行修订的情况。
交通运输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本预案修订情况,及时对本部门、单位和行业相关预案进行修订、补充与完善,保持与本预案的有效衔接。
8.4应急能力建设评估
交通运输部门可委托技术咨询单位,定期开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能力评估,深化评估结果运用,不断提升应急能力建设的适应性、针对性。
8.5责任与奖惩
交通运输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中失职、失责、违纪、违规的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
9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