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持续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市应急局结合本市推行的危险化学品仓储信息化工作,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许可证新增品名申请及审批优化的实施指南(试行)》及相关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许可证,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实现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信息化动态管理的企业适用于本次优化。
(二)企业在申请前应满足如下条件:
1.本次申请新增品名所属GHS分类与现有许可品名所属GHS分类一致,储存形式为仓库储存;
2.自上次取证以来,企业安全条件未发生变化,且本次申请不涉及仓库重大危险源点位的升级与新增;
3.企业已完成的安全评价报告或专项评价报告等材料内应包含对每个仓库仓间可存放化学品的GHS危险性类别以及对应安全储存条件的符合性描述,和企业已建立符合《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动态管理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的符合性描述;
4.企业在提交申请前,应对照《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许可企业现场检查表》(附件2)进行自查,所有检查项自评合格后可提交申请,自评材料妥善保管备查。
(三)属于以下GHS危险性类别的品名不适用于本次优化:
1.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2.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类别1、类别2;
3.自燃液体,类别1;
4.自燃固体,类别1;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6.有机过氧化物;
7.不属于以上类别的剧毒化学品以及高温下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
二、许可申请
(一)当企业需要提出新增品名时,应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平台,选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仓储)—变更(变更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或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通道提交申请,申请书应使用附件2的新样表。
(二)企业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许可证新增品名申请书》(附件1);
2.由申请单位盖章、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许可企业现场检查表》(附件2);
3.由申请单位盖章、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许可企业新增品名承诺书》(附件3);
4.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附页)。
其余办事指南所需必要材料应上传空白的word文档代替。
三、审批要求
(一)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此类型许可申请后,应对照危险化学品仓储信息化管理系统内信息,进行资料符合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发证。建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将此类型许可审查时限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颁发许可证时应注意许可证的截止日期,应与原许可证保持一致。
(二)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发证后30天内,组织工作人员及专家依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许可企业现场检查表》(附件2),对照企业自查结果进行现场核查。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许可证新增品名申请书
2.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许可企业新增品名现场检查表(试行)
3.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许可企业新增品名承诺书
表1: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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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经营许可证 |
申请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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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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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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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有效期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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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本次新增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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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品名 |
所属GHS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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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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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本次申请的所有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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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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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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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是/否 |
备注 |
1 |
不涉及重大危险源升级与新增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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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增品名所属GHS分类与现有许可品名所属GHS分类一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 |
是□ 否□ |
不属于附件1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
3 |
安评报告或专项评价报告等材料内应含有对每个仓库仓间可存放的GHS危险性类别,以及对应安全储存条件的符合性描述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仓储信息化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沪应急危化〔2023〕22号)。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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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提供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设计确定后每个仓库仓间最大储存量、面积、仓间类型的设计文件等材料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条;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仓储信息化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沪应急危化〔2023〕22号)。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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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选择符合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防火要求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储存要求的仓储设施进行危险化学品储存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 |
是□ 否□ |
不存在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许可量、超许可品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
6 |
地面仓库堆垛间距是否满足最新的“五距”要求,堆码是否符合包装标志要求,包装无堆码标志的危险化学品堆码高度是否不超过3 m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 |
是□ 否□ |
主通道≥200 cm ; 墙距≥50 cm; 柱距≥30 cm; 垛距≥100 cm(每个堆垛面积不应大于150 m²); 灯距≥50 cm |
7 |
货架库采用货架存放时,是否将化学品置于托盘上并采取固定措施;货架及其周围是否设置防护措施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第6.2.4条; 《仓储货架使用规范》(GB/T 33454-2016)第4.10条。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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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危险化学品仓库是否在库区建立全覆盖的视频监控系统;企业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动态管理系统向市局上传的仓间库存实时信息与现场存放情况一致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第4.3.5条;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仓储信息化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沪应急危化〔2023〕22号)。 |
是□ 否□ |
现场抽查库位或货架上实时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货品名、规格,与仓储信息化系统内数据进行核对,确保一致 |
9 |
(1)是否对其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与报警值的设置是否满足GB/T 50493要求,并完好、处于正常投用状态,是否采用UPS装置供电。后备电池供电时间是否不小于30 min;(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是否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2013 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6仪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四)气体检测报警管理;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T 50493-2019)第5.1-5.5节; 《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20509-2014)第7.1.3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9.1、9.3条。 |
是□ 否□ |
检查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是否能满足新增品名的要求 |
10 |
(1)是否进行危险化学品储存变更管理;(2)是否使用防爆叉车搬运装卸爆炸物及其他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3)企业是否建立应急器材台账、维护保养记录,按照制度要求定期检查应急器材。(4)是否建立规范、统一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信息记录和处理程序,对报警及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对报警原因进行分析 |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第6.1.3条;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第3.0.3条、第3.0.8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九条;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2.0.13条。 |
是□ 否□ |
变更管理中应包含对员工关于新增品名的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培训记录 |
检查人: 检查日期:
上海市XX区应急管理局:
我司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许可证新增品名,特此郑重承诺:
一、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活动,特此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海地方标准规定。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变更管理,严格落实岗位操作规程。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责任。
3.确保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动态管理系统有效运行。
4.按规定对新增品名储存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符合要求;修订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5.本次申请新增品名所属GHS分类与现有许可品名所属GHS分类一致,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点位升级与新增,不涉及实施指南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