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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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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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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4-15生效日期:2024-04-15

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反馈问题整改,扎实推进我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促安全评价机构贯彻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更好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服务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宣贯

  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充分认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重要意义,结合机构资质范围与开展业务,在机构内积极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宣贯活动,真正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入脑入心,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一是要做好组织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人要熟悉业务涉及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制定专题培训方案并开展培训考核,大力营造以上率下、全员参与的学习氛围。二是要注重学习质量。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与其他技术人员要深入研读理解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积极开展研究讨论,提高重大事故隐患辨识、排查能力。三是要形成长效机制。要将学习研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常态化、制度化,梳理总结经验,做好相关资料归档,持续提升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能力。

  二、在开展法定安全评价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运用

  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关于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法定安全评价。一是要逐项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要明确指出并提出整改建议,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如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而安全评价报告漏项未做评价,将认定为安全评价报告失实。二是要确保安全评价报告如实完整反映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如存在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等情况且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形,将认定为安全评价报告虚假。三是在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时,要做好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解释说明,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深刻理解标准内容、自觉规范作业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

  三、在开展其他安全技术服务时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运用

  各安全评价机构在开展其他安全技术服务时,要严格遵照服务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在确保服务质量的基础上,积极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排查隐患、防控风险、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一是在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时如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应予以指出并提出整改建议,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二是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时要主动向生产经营单位宣贯讲解所属行业(领域)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三是要强化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传。要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广泛宣传,也可结合正在开展的应急安全“五进”公益活动,开展“点对点”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讲。

  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及时报送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贯彻实施中的经验做法,市应急管理局将选取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

  附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重点检查事项目录

  2024年4月15日

  (联系人:刘志海;联系电话:28051619;

            刘洋;  联系电话:28051620;

  邮箱:ghfzc@tj.gov.cn)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重点检查事项目录

  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5.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6.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

  7.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8.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规范(试行);

  9.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10.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11.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

  12.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3.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4.重大电力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5.船舶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6.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17.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

  18.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

  19.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0.民航专业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1.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系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3.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24.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5.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6.商务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事项清单;

  27.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

  28.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9.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30.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事项;

  31.治安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

  32.体育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第一版);

  33.文物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特征清单;

  3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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