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29日
武汉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6日印发2024年3月29日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供水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开展事故抢险救援,最大程度预防和减轻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障供水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汉市供水条例》《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内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科学高效,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2 事件风险类别及分级
2.1 事件风险类别
2.1.1自然灾害风险。遭遇极端气候使河势变化、上游来水变化,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取水设施无法正常取水;因暴雨、洪涝、暴雪、雷电、地面塌陷等灾害导致生产设施损毁,影响正常供水。
2.1.2事故灾难风险。城市主要供水管网发生爆管或者工程事故,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因电力事故影响正常生产供水,造成较大范围、较长时间停水。
2.1.3公共卫生事件风险。供水水源、取水设施、制水设施或者供水管网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及工业或者生活污水等污染,危及饮水安全,造成城市部分或者全域停水;爆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供水企业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或者重要生产物资运输受阻,影响正常生产供水。
2.1.4社会安全事件风险。调度、自控、营业厅等公共供水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战争、投毒、恐怖活动、蓄意破坏等导致供水水源破坏,取水受阻,机电设备毁损等,造成供水企业停产、减产。
2.2 事件分级
供水突发事件按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
2.2.1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1)因供水突发事件主要风险因素影响,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
(2)因供水突发事件直接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2.2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1)因供水突发事件主要风险因素影响,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
(2)因供水突发事件直接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2.3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因供水突发事件主要风险因素影响,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
(2)因供水突发事件直接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2.4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因供水突发事件主要风险因素影响,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
(2)因供水突发事件直接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水行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市气象局、武汉水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管理局、武汉警备区、武汉海事局、武汉供电公司、市城投公司、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决定本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组织、指挥和调度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分析研判工作;协调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援助。
3.2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水务局办公,市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及市水务局相关处室、武汉水务集团主要负责人。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传达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部署;收集、评估和整理事件信息,提出预案启动和终止建议;指导和协助各成员单位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修订工作;建立、管理和协调专家咨询组。
3.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和协调新闻媒体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宣传报道。
市委网信办:负责供水突发事件期间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
市发改委:负责供水应急保障设施建设、损毁工程等市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办理和监督管理。
市经信局:负责指导武汉供电公司组织毁损供电线路及设施的抢修恢复,保障应急处置现场用电需要;协助应急物资生产组织协调。
市公安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管控,保障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对寻衅滋事人员依法处理;协同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网络信息监测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配合处理因供水突发事件遇难人员的善后事宜。
市财政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资金的筹集、安排。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所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协调提供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协调提供水源地上下游水质监测信息。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市容环卫及城市桥梁隧道、供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负责组织车载装备向缺水区域送水。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人员、物资及设备运输和公路通行保障。
市水务局:负责搜集汇总与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组织供水企业实施供水设施的应急抢修和制水工艺的应急调整;协调水源地紧急调水,组织、调度应急供水;参与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参与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期间协助农灌取水。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大型商业企业供应主要生活必需品物资。
市卫健委:负责指导开展供水突发事件期间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各区各部门应对供水突发事件防灾减灾救灾;组织协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社会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救援;依法组织或者参与供水突发事件调查。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在供水突发事件中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代管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抢修恢复。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查处供水突发事件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和制售假冒伪劣供水设施设备等违规违法行为。
市数据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期间协调政府和公共服务数据资源的整合应用及共享开放,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支持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提供工作。
武汉水文局:负责雨情旱情的监测以及江河湖库水情预报预警信息提供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协助供水企业向缺水区域送水。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通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武汉警备区:负责根据上级指令和供水突发事件的需要,协调驻地部队和民兵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武汉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武汉段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长江干线武汉段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配合做好因陆源污染造成的长江武汉段污染的应急处置;组织长江水上应急救援;支持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在内河的应急救援。
武汉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电力供应。
市城投公司:负责组织下属供水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供水企业:负责制订本企业供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保障所辖范围内供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具体落实应急抢险、供水恢复工作;落实应急调水、临时送水等应急供水工作;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保持服务热线24小时畅通,做好96510热线等渠道舆情应对处置。
3.4 现场指挥部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组、调度组、应急抢修组、环境与水质监测组、医疗救护组和应急送水及物资供应组等。
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研究救援方案,制定救援措施并组织实施;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3.5 区级指挥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设立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协调辖区内供水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订相应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6 专家咨询组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供水突发事件专家咨询组。在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时,专家咨询组对突发事件处置对策、应急方案、恢复方案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有效的参考,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4 预防与预警机制
4.1 预防
4.1.1 风险监测和预防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供水水源地水质、供水设施运行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全面掌握厂站设施、配套供水管网安全生产及运行状况,查找、分析设施运行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治措施,消除设施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发现突发情况及时上报。
4.1.2 监测网络
水源水量监控:由市气象局、武汉水文局加强对重大灾害天气和水情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进行评估;由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水源水量,督促供水企业进行供水连续性监控。
水源水质监控:由市生态环境局对供水水源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资料收集和汇总分析并作出报告,与市水务局、供水企业共享水质监测信息,及时报告水源水质情况。
供水水质监控:由市卫健委对水厂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含居民住宅内)等进行水质监测和监督工作,对供水水质进行检验、资料收集和汇总分析并作出报告。
4.2 预警
通过供水监控网络提供的实时监控信息,对供水水源地来水量和水质、供水工程及运行、水厂和输配水管网水质及水压等进行实时诊断和预测,发现异常及时预警。
4.2.1 预警分级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四级预警级别,从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4.2.2 预警信息发布
发布权限。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预警建议,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不涉及跨区的蓝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息或者涉及跨区的蓝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并依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发布制度。市、区水务部门会同突发事件涉及的供水企业研判可能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应当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初步判断属于市级发布权限的,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授权,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区、相关部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报刊、网络等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区域。对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属于授权区级发布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进行发布。
发布内容。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者场所、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和咨询电话等。
4.2.3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分析研判。及时掌握、提供设施运行信息,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供水企业和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应急准备。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联络,保证通信畅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足够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准备工作,必要时邀请专家咨询组入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舆论引导。公布咨询电话,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5 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需要变更内容或者解除的,由预警发布机构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企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上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供水突发事件所在区人民政府负有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在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应急预案,先期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对于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区人民政府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的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 事件报告
5.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现或者接到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初步判定为一般及以下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对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的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于事发后2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根据事态进展,应当及时续报和终报;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即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者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越级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5.2.2 应急值班值守电话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27—82832661。
5.2.3 报告方式与内容
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报送书面报告,突发事件报告按照特急公文运转程序办理。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包括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上报。
(1)初报信息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事件报告单位、报告人和联系电话等。
(2)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者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
(3)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
5.2.4 信息通报
供水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区人民政府及其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地方政府及其供水管理部门,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3 分级响应启动
根据突发事件等级,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5.3.1 Ⅳ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事发区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跨区域的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当供水突发事件达到Ⅳ级预警(蓝色预警)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指挥,相关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予以指导、协调,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5.3.2 Ⅲ级、Ⅱ级、Ⅰ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决定,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向相关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应应急程序的命令,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省住建厅报告。
当供水突发事件达到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时,市应急指挥部核实确认后启动Ⅲ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召集成员单位会议,商议处置办法;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现场指挥,随时掌握事件险情、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供水系统调度;加大原水和出厂水检测频率,实行全天候、不间断监测,供水企业每小时监测1次出厂水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根据事件类型,各相关责任单位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相关工作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24小时待命。
当供水突发事件达到Ⅱ级预警(橙色预警)、I级预警(红色预警)时,市应急指挥部核实确认后立即按照规定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级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当同时或者先行启动,其指挥与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实行集中办公、集体会商和24小时值班,指挥长现场指挥,随时掌握险情灾情变化,做好监测预测预报,加强供水系统调度,紧急动员部署,加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指导,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根据事件类型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及时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处置;组织应急抢修人员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应急送水及物资供应,落实相关抢险设备和应急物资,采取相关措施加强警戒保卫,维护社会稳定,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情况,并提出支持请求或者建议,召集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各相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遏止谣言传播。
5.4 指挥协调
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事发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指导和协助。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和事发区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各部门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令和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供水会影响的户数(人数)和单位,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在应急抢险和事件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
5.5 响应措施
5.5.1 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立即停用受污染水源。生态环境、卫健、水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关专家、环境监测人员赶赴事发地对原水水质污染情况实施监测并及时查明污染源,实施先期应急处理,落实水源监测、水质污染控制、备用水源准备、供水调度等。
及时启动备用水源,积极组织调用其他备用水源,同时开启管网连通,水厂间开展调度补给。
紧急设置临时拦截设施。局部河段发生污染事件后,供水企业应急调整生产工艺,采取稀释、中和、截留等有效措施防止不合格水进入供水管网。
立即实施应急水质监测程序。在污染影响区加密水质监测点和监测频次,密切监测污染区域及其下游水质,尤其是取水口水质。在采取应急技术措施的基础上,根据污染物性质和污染程度,制订污染物降解与清除实施方案,进行水体净化与修复。对可吸附性污染物,如硝基苯、油类、农药等,可利用粉末活性炭、粒状活性炭等吸附剂,采取应急吸附技术;对可氧化污染物,如硫化物、氰化物、部分有机物等,可利用高锰酸盐、氯等,采取应急氧化技术;对汞、镉、铅、砷等重金属,可采取化学沉淀技术,通过改变水体pH值进行混凝沉淀;对小范围的微生物污染,可采取消毒处理。制订污染渠道以及池库的清洗措施。
5.5.2 供水设施损毁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供水企业迅速实施供水调度方案,组织应急队伍对损毁供水设备进行抢修,在最短时间内使供水设备恢复正常运行,并上报相关信息。
出现大面积减供、停供时,立即启用供水企业调度运行方案,并在处置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不断修正和改进处置措施。
以优先供应饮用水,其次解决一般用水为原则,组织送水车向停水或者低水压地区供水,或者开启市政消防栓临时供水。
当发生大面积停水或者低水压地区用水困难时,市应急指挥部先协调消防救援、园林林业、城管执法等部门调用消防车、洒水车集中组织送水;其次商务部门组织商业企业调送桶装水、瓶装水。
5.5.3 水源枯竭或水量不足事件应急措施
供水企业立即开展应急水源调度,确保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在供水紧张的情况下,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停水公告,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商业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用水,依次关停商业、生产用水大户。
5.5.4 不可抗力事件应急措施
供水企业及时启用备用水源。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消防救援、园林林业、城管执法等部门调用消防车、洒水车集中组织送水。商务部门组织商业企业调送桶装水、瓶装水,保障群众基本饮水需求。
5.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或者授权,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供水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督促供水企业依法依规组建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培训,组织和指导供水企业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应急抢险演练,确保抢险队伍、抢险物资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6.2 通讯交通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有关人员应当保证随时接受应急事故信息和及时准确传达各级指挥部的指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做好车辆等交通保障工作;市水务局督促供水企业配备专用抢修车辆。
6.3 物资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做好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各类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配送等工作。供水企业根据管理服务范围和应急预案要求备足供水设施抢修所需物资,确保抢修正常进行。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辖区供水保障实际情况,建立供水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体系,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工作。
6.4 措施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落实水源、饮用水水质检测、设施抢修、秩序管控、医疗救援、通信保通、电力保供等保障工作。未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由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落实现场保障工作。
6.5 应急演练及宣传教育
市、区水务部门以及供水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实战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大力宣传供水安全基本知识、应急避险常识,提升社会公众用水安全意识。
7 应急终止
7.1 终止程序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无次生、衍生事件危害,供水恢复正常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评估分析,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结束应急响应工作,并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布。
7.2 后期处置
7.2.1 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原因和应急期间的主要行动。
7.2.2 后期工作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终止后一个月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供水突发事件原因,从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应急抢险工作结束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水,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因抢险损坏的公共设施。
8 奖励与处罚
对在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在突发事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供水设施:指用于取水、净水、输配水等设施的总称。
9.2 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
9.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