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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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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府办函〔2024〕67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噪音与震动类

颁布日期:2024-05-20生效日期:2024-05-20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东省贯彻落实〈“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及部门分工》的工作部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如因机构改革有调整工作职责的,由改革后承接的部门继续跟进。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0日

珠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5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按照《“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东省贯彻落实〈“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及部门分工》的工作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水平,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全市重点噪声源污染现状,逐步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有效落实各部门污染防治责任,稳步提高噪声治理水平,有力推动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共同缔造“宁静珠海”。到2025年,珠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力争达到85%。

  二、完善声环境管理,夯实噪声污染防治基础

  (一)科学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1.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区划调整工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2025年12月底前组织启动调整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2024年启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研究工作,依据《噪声法》并结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推动珠海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其他负有制定相关规划职责的所有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细化声环境管理措施

  3.发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定期发布全市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2025年起,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编制年度珠海市噪声污染防治报告。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4.开展噪声应用试点工作。以香洲区为重点,鼓励各区选择典型区域开展噪声地图应用试点研究,探索综合服务型噪声智慧平台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5.开展“宁静珠海”建设试点工作。根据珠海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素,2024年起,开展全市噪声污染防治现状和噪声污染数据分析研究,加快研究“宁静珠海”实现路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优化规划布局,严格噪声源头管控

  (三)加强规划衔接与指导

  6.完善规划相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统筹考虑项目所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生活环境的影响,预留噪声防治距离,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规划设计要求。〔负有制定相关规划职责的所有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要求。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体系,持续推进公共交通网络建设,全面实施畅通工程,加强道路交通与轨道交通之间的协调统一,减轻道路交通负荷,降低道路交通噪声,已规划或现有高速公路、国省道、城市主干道一定距离范围内禁止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减少因噪声污染引发的矛盾纠纷。严格落实珠海金湾机场、九洲机场、莲洲通用机场等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与限制建设区域的规划管控。〔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轨道交通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8.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间隔一定距离,明确相应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轨道交通局、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市教育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统筹噪声源管控

  9.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制定修改相关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依法开展环评,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按“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降噪责任。规划设计阶段,强化规划方案噪声防控要求落实情况的审查。工程设计阶段,鼓励建设单位运用噪声降噪领域新材料、新技术。施工阶段,严格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噪声控制措施。工程验收阶段,将噪声控制措施及降噪效果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紧抓产品质量监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噪声限值的产品。加强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质量监管;组织对电梯机房、轿厢、开关门、无机房电梯层门四个特定部分发出的噪声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和监督检验。〔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推广先进技术。鼓励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加强重点企业监管

  (五)严格工业噪声污染治理

  12.开展工业噪声污染源整治。通过工艺设备升级改造、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工业企业厂区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控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典型,总结并推广相关治理技术和经验方法,推进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13.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控。合理规划工业园区企业布局,鼓励优化设备分布、内部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自行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重点工业企业监管

  14.推动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方法》,编制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推动噪声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配合〕

  五、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规范施工噪声管理

  (七)细化施工噪声监管措施

  15.推广先进的施工管理技术。根据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严格限制建筑工地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鼓励建筑工地采用设置降噪棚、隔音屏障等降噪措施。2025年12月底前,出台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指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科技创新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轨道交通局、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按职责分工配合)

  16.落实管控责任和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监督施工单位编制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鼓励工地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分类分级管理,探索通过资金补贴,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加强建筑施工行业监管,从项目招投标、安全文明施工、降噪资金投入等关键环节优化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轨道交通局、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配合〕

  (八)聚焦建筑施工管理重点

  17.严格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检测点位优先选择临近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监测数据与城管执法部门共享。加大夜间施工管理力度,督促施工单位科学合理组织作业、调整工艺;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开展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扰民排查,尽量减少夜间施工噪声影响,探索运用远程喊停系统等非现场方式提升监管效率。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夜间施工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轨道交通局、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推动分类分步治理

  (九)加强车船路噪声污染防治

  18.严格机动车监管。探索开展“消声净路”专项行动。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行为。2024年起,选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交通噪声敏感路段、噪声影响严重区域,开展禁止鸣笛专项行动;加强机动车“炸街”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加强泥头车行驶管控,减少泥头车噪声扰民,严格监控泥头车的行驶线路、行驶速度和行驶时间,禁止超载行驶,鼓励为建筑施工工地个性化定制运输时间和线路。〔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配合〕

  19.推动船舶噪声污染治理。加强机动船舶、港口码头噪声管控,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和港区航行时,应按规定合理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按照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加强机动船舶声响装置和机舱区噪声监管。推动港口码头设立噪声自动监测点位。推动运输车辆及装卸设备电动化改造,推动港口岸电设备建设和使用。〔珠海海事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污染防治工作。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以及声屏障等既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及其设施完好。提高路面平整度,改进或取消不必要的减速带,降低车辆通行产生的噪声。2024年起,结合日常工作,持续开展道路井盖噪声整治工作。2025年底前,制定快速路、城市主干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十)推动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21.规范落实城市轨道噪声污染防治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装备选型和轨道线路、路基结构等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依据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城市轨道地面段噪声检测评估,针对城市轨道噪声扰民问题和投诉问题,积极进行现场调查以及协调整改。〔市轨道交通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2.细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联系协调铁路单位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联系协调铁路方做好铁路站场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噪声管控。〔市轨道交通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配合〕

  (十一)强化站场噪声污染防治

  23.加强站场噪声管控。加强公路客运站、公交总站等车站及车辆车顶空调、鸣笛、关开门排气、倒车警报、转弯提示等噪声管控,加强对空气压缩消声设备的故障排查和维护,在确保安全运营前提下,优化降低安全提示音量。〔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十二)深化民用机场周围噪声污染防治

  24.实施协调管控和政策引导。推进建立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同管控机制。落实国家关于减缓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5.强化民用航空器、机场噪声监管。进一步采取低噪声飞

  行程序、起降跑道优化、运行架次和时段控制、高噪声航空器运行限制或对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降噪等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噪声污染;避免因增设、调整飞行程序导致民用航空器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起飞、下降和低空飞行。提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监测与溯源能力,到2025年底,珠海金湾机场基本具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能力,相关结果向民用航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配合〕

  七、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完善相应管理措施

  (十三)强化营业场所噪声管理

  26.严格经营场所噪声管理。对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加强监管,通过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还应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核发或变更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经营等主体证照时,应对照禁设区域目录严格审查,逐步消减禁设目录内的不符合规定的市场主体。对因反复扰民得不到有效解决,或因噪声违法受到处罚且屡罚不改的餐饮、酒吧等商业经营场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开展联合执法。〔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配合〕

  27.营造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推动公共文化场所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工作,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

  (十四)加强公众场所噪声监管

  28.细化公共场所管理要求。加强市民自发性健身娱乐降噪引导,2025年底前,协调督促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公园管理中心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履行管理责任,出台市民开展广场舞等自发性健身娱乐活动规范指引。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通过推广使用无线耳机或定向音响设备、登记备案活动团队等方式引导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规范娱乐健身行为,可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鼓励建设广场舞视频监控预警设备。2024年起,针对噪声扰民报警和投诉居高不下、使用处罚手段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区域,开展联合专项治理活动。〔市公安局牵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配合〕

  29.文明开展娱乐旅游活动。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大力开展宣传提示工作;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倡导导游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配合〕

  30.加强公共设施噪声监管。加强对垃圾中转站、变电站、汽车充电场站等城市公共设施运行过程中的噪声监管,规范设备选型、作业行为和时间等要求,监督运行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影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社区和邻里噪声管理举措

  31.落实居民住房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开发经营者落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不得在午、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督促物业服务单位按照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及时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物业装饰装修噪声管控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2.细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新建居民住宅区以及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并由所有者、管理者负责维护管理,设施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影响居民生活。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推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声环境管理,探索建立小区居民自治管理噪声制度。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将《噪声法》纳入培训内容,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开展宁静区域建设工作。落实国家建设“宁静小区”要求,开展“宁静小区”建设工作,2024年底前,建设完成不少于3个“宁静小区”。鼓励探索开展“静音车厢”“宁静公园”“宁静广场”等系列建设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宁静珠海”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配合〕

  八、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推动科技教育产业发展

  (十六)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4.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国家法规规章修订情况,适时完善我市相关配套法规,并与《噪声法》有效衔接,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推动噪声污染防治立法以及配套制度建设。(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科技教育支撑

  35.加强科研教育和人才培养。在中小学法治教育中增加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培养学生在家庭、公共场所等形成减少产生噪声的良好习惯,树立不干扰他人的意识。积极培养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支持在高校、科研机构、科

  技企业建设噪声污染防治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创新能力。〔市科技创新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配合〕

  36.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推动噪声成果转化。积极开展和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合作项目,深化与国内先进城市的合作交流与技术研究,调研、引进噪声污染管控及防治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创新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九、提升噪声监管能力,严格执法监督

  (十八)系统推进噪声监测

  37.优化布设噪声监测点位。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优化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编制本行政区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8.推动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根据省的统一部署,配合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并按需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9.推进噪声监测计量溯源。依据国家噪声监测仪器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加强噪声监测相关计量标准建设,做好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有效支撑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执法监管力度

  40.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综合执法。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执法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各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依规查处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健全由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的“一方牵头、多方配合”的联动模式,及时有效处理群众投诉,化解矛盾。(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1.不断提升基层执法能力。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专项培训,加强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监测技术、执法流程等培训,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的噪声污染监管执法水平;加强基层执法队伍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配备,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压实工作责任,凝聚治污合力

  (二十)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42.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协同联动。各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各区政府(管委会)严格落实《噪声法》要求,

  结合辖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细化噪声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督促各责任单位大力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市、区两级按管理需要组织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上下联动、信息共享。(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3.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投诉,接到报告或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噪声污染防治资金保障

  44.加大资金投入。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好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大对噪声污染防治、噪声监测、噪声执法监督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推动噪声污染防治队伍建设

  45.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噪声污染防治专家队伍;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综合素质;强化市场监管,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的支撑能力,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6.鼓励对先进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表扬。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纳入表彰或奖励范围,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或表扬。〔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构建社会共治良好局面

  47.加强宣传引导。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内容,把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习惯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普及活动,充分借助“六·五”世界环境日、“国际爱耳日”“世界睡眠日”等时机,加大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等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2024年底前,完成“宁静珠海”主题宣传片制作。〔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48.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市教育局等特殊活动主办牵头部门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配合〕

  49.实施全民行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充分发挥公众监督,鼓励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倡导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落实考核评价

  50.严格考核评价。结合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情况,适时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对未完成声环境质量设定目标、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功能区),依法督促落实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整改不理想的,将适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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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杭州)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镇江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公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