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眉山市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眉山市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24〕9号

颁布部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5-11生效日期:2024-05-11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1日

  眉山市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川办发〔2024〕2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汲取近年来燃气管道泄漏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惨痛教训经验,聚焦城市内城市燃气输配管道、长距离输气管道、工业企业燃气管道(即:不通过城市门站供气的或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管道)三类管道,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通过全面摸排城市燃气管道现状,摸清老旧带病管道的底数,按照“谁所有、谁负责”治理原则,力争2025年5月底前消除全部“带病运行”管道设施等安全风险隐患,提升管道安全运行水平,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管道检验检测核查。

  按照燃气管道“专业维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在城镇燃气管道等更新改造工作基础上,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对三类管道进行全方位、地毯式排查,逐企业、逐管道、逐设施建立底数台账,及时更新管道检测和补勘补测数据至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档案或管理信息库。督促燃气压力管道经营企业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做到应检尽检,进一步提升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各项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均为责任单位,不再单独列出〕

  (二)大力实施城市燃气输配管道病害治理。

  1.全面修复。针对市政及庭院管道破损、泄漏、窜压、腐蚀穿孔,以及厂站设施安全装置缺失或不合格等隐患,要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督促相关企业立即组织抢修人员开展抢修维护作业,及时告知用户关闭室内用具阀门,必要时采取疏散周边人员、切断气源放散降压等措施,规范化解处置,防止隐患升级为事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2.全面改造。针对出现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问题的管道和设施,及时将其纳入更新改造实施计划,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发现存在用户管道设置在人员居住房间、卫生间、地下室等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治、优先改造。同步开展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质效核查,对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全面清障。针对市政及庭院管道、厂站设施违规占压,管道穿越密闭空间、安全间距不足,以及受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外部环境影响等隐患,由责任单位采取迁改线路或拆除占压建(构)筑物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加强安全监管,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推进城市内长距离输气管道隐患整治。

  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逐一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整改提升方案,重点整治管道占压、泄漏、安全距离不足、与市政管网交叉联通、穿越人员密集区域、局部腐蚀减薄、管体变形等隐患。针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加强腐蚀防护、补强、换管等措施,切实消除隐患。坚决制止在管道周边乱挖、乱钻、乱建及未按规定报批、审批等违法行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做好工业企业燃气管道隐患整治。

  开展工业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燃气管道运行状态评估。加强管道结构、材料、连接点、阀门等关键部位检查,整治管道局部锈蚀减薄、管卡脱落、阀门失效等隐患问题。加强管道周边运行环境安全监管,严格规范动火作业,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加强设施设备日常巡查巡检,针对调压器、紧急切断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安全间距不够、配置不足等隐患问题,加强安全监管,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位。及时组织老旧管道升级改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推进城市燃气安全监管执法。

  积极推进城市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对燃气经营企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抢修维护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排查治理未闭环、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制度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未执行、安全投入不足、日常巡检巡查不落实、管道燃气未加臭或末端浓度小于最小检测量,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具体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从严管控第三方施工行为,严厉查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入强化城市燃气日常监督管理。

  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巡检频次,增加巡查人员力量,提升巡查队伍专业化水平。完善燃气管道设施隐患和事故信息报送机制。推进燃气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智能监测体系,突出重点地区(城市)、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环节),在高泄漏风险和敏感区域增设燃气泄漏报警监测装置,强化智能化监测和风险管控,提升安全防范能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加强城市燃气智慧监管。

  大力推动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城市信息模型平台(CIM)建设,完善城市燃气管网监测系统应用,提高城市燃气管道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科学合理布设物联感知设施设备,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实施在线监测,实现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推动燃气管道安全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鼓励企业加大智慧化管理投入,应用智慧运营系统。加强管道运维养护、检查巡检,实现管道和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八)建立健全安全管控长效机制。

  加强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强化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和经营许可审批。在全市开展经营许可期中评估工作,对管道经营企业是否按照许可要求完成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市场经营许可清退机制,力争整合一批安全管控缺失、运维管理不善、应急抢险薄弱的“小散弱”燃气企业。强化燃气厂站及重要管线的红线管理,完善燃气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严把建设质量关、确保燃气管线安全。督促相关企业全面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安全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进一步厘清、压实各方法定责任,精准识别燃气管道及设施风险隐患。提高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健全应急抢险机制,配强安全应急队伍、配齐应急物资器材,加强常态化演练,提升迅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安排及时间进度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5月)。召开全市动员部署会议,系统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推进机制,落实责任,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部门,做好全面宣传发动和具体工作安排。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工作实施方案于2024年5月20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摸底核查阶段(2024年5月)。坚持排查与治理同步,督导管道燃气企业和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企业起底排查燃气管道现状,核查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质效。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要对排查出的“带病运行”管网设施问题,逐一建立治理台账(附件4),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对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立即落实加密监测频次、更新设施设备、停气撤人等管控措施,并制定整改方案,5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和安全评估。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基本信息统计表(附件1、2、3)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长距离输气管道基本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企业燃气管道基本信息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系统治理阶段(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按照整治计划,全面开展治理工作,逐一完成隐患问题整改销号。加强督导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整改彻底、治理到位。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于2024年9月底、12月底,2025年3月底、5月底前向市级城镇燃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眉山市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台账(附件4),2025年5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5年6月)。组织开展“回头看”,防止已治理问题回潮反弹,完成存量问题销号清零。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治理中好的经验做法,常态化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排查整治,进一步健全燃气管道安全管控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专项治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组织推动。各级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和城镇燃气安全专业委员会要发挥好牵头作用,要把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带病运行”排查评估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对本地区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带病运行”排查评估工作的统筹指导,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调合作,加快推动相关工作。对排查、检验出的各类城市燃气输配管道隐患问题,发现一处,整改一处。

  (二)明确部门责任。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压力在0.1兆帕以下的城市燃气管道(含市政、庭院管、立管)组织开展排查评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压力在0.1兆帕以上的城市燃气管道及燃气特种设备组织开展排查评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燃气管道设施进行排查评估;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和违章占压开展排查评估;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和城镇燃气安全专业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排查评估和整治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完善政府、专业经营单位和用户共同合理分担的出资机制,落实出资责任。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专项治理工作。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对城市燃气管道病害治理、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占道施工、园林绿地补偿等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四)严格执法监督。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要坚决破除监管执法“宽松软”,加强精准执法检查,紧盯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风险高、问题多的区域和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不按要求加臭、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要坚决停止使用燃气,并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未安装更换报警切断装置或可燃气体报警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坚决依法处罚、强制安装。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追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形成有力震慑。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将涉嫌失职渎职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创新工作方式。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要加快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在线检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健全燃气管道运维养护长效机制,加强对燃气管道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强化督促指导。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和市级城镇燃气安全专业委员会要加大对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的督促指导力度,运用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高效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对专项治理工作推进缓慢、推诿扯皮、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的,要予以通报、约谈。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七)抓好宣传引导。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各级主流媒体及网站、新闻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大力宣传燃气安全典型案例和事故教训,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提升公众对燃气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用好“燃气监督卡”“小住安全随手拍”等燃气安全隐患举报平台,对举报线索快速核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同地区相关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青衣江、岷江、沱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眉山天府新区工程建设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同行业相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