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各驻区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厦府规〔2023〕16号),指导和规范工业行业排污权核定工作,我局制定了《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规范实施后,《厦门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厦环综〔2023〕6号)不再执行。
本规范实施后,《厦门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厦环综〔2023〕6号)不再执行。
附件: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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