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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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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政办〔2024〕22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6-03生效日期:2024-06-03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地震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3日

青海省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体制机制,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1.3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发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分别在市级和县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级、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青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协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行动,指挥协调人员搜救、抢险救援、物资调运行动,协调当地驻军部队抢险救灾,组织协调省内外政府、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请求国务院对地震灾区实施对口支援。

  2.1.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必要时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省地震局局长、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局长、武警青海总队副司令员、省消防救援总队主官。必要时由省委、省政府指定领导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外事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统计局、省国动办、省信访局、省数据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西宁海关、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青海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机场公司、省慈善总会。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抗震救灾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省委宣传部:负责会同省应急厅组织指导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统一安排新闻媒体采访。协调省委网信办,做好网络、自媒体等舆情收集分析和舆论引导管控。

  省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市州网信部门加强抗震救灾网络舆情监测、上报、研判和处置等工作,指导相关单位(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网络舆情线上、线下处置和引导。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储备物资,配合调度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保障灾区能源需求;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政府部署安排做好学校师生疏散转移;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防震救灾相关研究,为防震减灾救灾工作提供科技支撑,向社会普及防震减灾救灾科技知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工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部署安排做好工业企业人员疏散转移并开展自救互救;协调相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省应急厅、省粮食局等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配等工作。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监管企业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

  省民宗委: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地震灾害后涉及民族、宗教关系的事项,参与协助地震灾害后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稳定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协助灾害发生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统筹协调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车辆、机械等通行畅通;组织警力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及因灾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省司法厅:负责组织指导所辖单位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力量开展震后法律服务工作,参与防震减灾救灾相关立法和修订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地震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协助省应急厅做好中央下拨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可能引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点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震灾区及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防范次生地质灾害。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灾害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环境监测,指导环境应急处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应急评估工作;指导灾区开展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抢险抢修。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指导抢修因灾损毁的公路交通基础设施,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配合省公安厅做好应急救援车辆的公路通行保障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排查水利工程险患和抢修因灾损毁的水利设施;承担灾区相关水情的监测和通报,做好因地震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震后灾区农业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农业生产,联合有关部门做好震后动物疫病防控、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协助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及时落实防止因灾返贫致贫监测帮扶机制。

  省商务厅:负责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保供工作,组织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调运,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抗震救灾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景区、景点游客疏散转移和险患排查;指导景区、景点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并抓好景区从业人员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地区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受害群众心理康复工作。

  省应急厅:承担应急值守工作,综合研判灾害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汇总灾情信息并上报灾情;组织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程序提请、衔接驻青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管理、分配中央下拨和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

  省外事办(省台办、省港澳办):负责地震灾害中涉及外事、港澳台工作的协调和处置,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全省外籍、港澳台人员受灾信息,负责国(境)外救灾捐赠的协调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受损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安全评估、检验和修复工作,防范特种设备次生灾害;协助做好救灾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灾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省统计局:协助做好灾损核查统计工作。

  省国动办:组织国防动员指挥通信队伍及设备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省信访局:受理抗震救灾期间群众信访诉求,协调属地属事部门及时办理信访事项。

  省数据局: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模式,充分挖掘全省各地各部门政府数据、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等支持抗震救灾工作。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在当地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受灾情况排查,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团省委:参与灾区救灾救助,组织、指导、动员全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志愿服务工作。

  省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参与灾区救灾、人道救助和现场救护等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

  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疾控部门和疾控机构开展传染病监测、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环境消毒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等卫生防疫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地震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为地震灾害的指挥、恢复、重建等方面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省地震局:负责震情及余震监测、震后趋势判定,开展地震烈度调查与评定和震后应急宣传,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震后恢复建设规划编制等工作,协助省应急厅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保险机构做好地震灾害中保险标的损失评估、保险赔付等工作。

  西宁海关:负责因救灾出入境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监管通关工作,协助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应急通关等工作。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根据地方政府需求,组织民兵和国防动员专业力量参加抗震救灾救援,视情请示西部战区派遣相关专业力量参加救援行动,协调驻军组织现役部队支援地震灾害救援。

  武警青海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同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承担省级现场指挥场所的搭建,保障省委省政府及各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通信等任务。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指导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承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物资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青海机场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保障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所需交通运输保障任务。

  省慈善总会:负责依法开展捐赠活动,协助做好捐赠款物接收、统计、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

  除以上具体职责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积极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并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市(州)、县(市、区)、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2.1.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分管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为汇集上报灾情、震情分析会商、承办指挥部工作会议、协调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救援队伍与灾区市、县(市、区)政府之间的应急行动等。

  2.1.3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防疫、群众安置、基础设施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灾损评估、宣传报道等若干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省应急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和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地震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收集汇总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以及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承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各工作组之间的协调和后勤保障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省应急厅牵头,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青海总队、团省委、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青海机场公司、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和铁(公)路运输工作;负责军地相关抢险队伍的协调工作,统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

  (3)医疗防疫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省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在集中安置点设置医疗救助点,实施现场救治。协助有关部门调集、核查验收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心理疏导和转移分流。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群众安置组:由灾区所在地政府牵头,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气象局、省红十字会、省国动办、团省委、省慈善总会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各地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疏散和安置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严防火灾发生。

  (5)基础设施和生产恢复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青海机场公司、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及时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地图;根据灾区需求,利用已有基础测绘成果制作专题地图,提供专题数据。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6)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省地震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市场监管局、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有限公司等部门和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完成地震烈度调查、烈度评定,编制地震烈度图。加强震后山体崩塌、滑坡、砂涌等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为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开展地震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评估。做好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灾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建议。

  (7)社会治安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等部门和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财、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8)灾损评估组:由省应急厅牵头,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青海机场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依据地震烈度图,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9)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外事办、省广电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和灾区市(州)、县(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回应社会关切。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10)专家组: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建立专业齐全的地震灾害防范应对专家人才库,并动态更新。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各工作组由牵头单位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参加,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充分考虑我省高原高寒的特点以及断网、断电、断路等极端条件,明确工作任务、行动计划、责任人、完成时限等要素。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置军队协调组、救灾捐赠组、社会动员组、外事协调组等,分别由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省红十字会、团省委、省外事办为牵头单位,或对以上工作组进行调整。

  2.2 市(州)、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配合、协助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包括西宁市以及地震发生所在地行政区域内人口平均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IV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委提出,省委、省政府决定。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省政府决定。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应急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决定。

  3.3 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部、中国地震局及省地震局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有关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并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省内3级以上地震。

  (2)省内城市显著有感地震。

  (3)毗邻省(区)发生5级以上地震。

  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负责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地震预警、地震烈度速报等信息。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及应急管理部、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公安、教育、工信、民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卫健、通信、电力、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省政府,通报省应急厅。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统计上报的灾情信息应保持一致和同步。灾情信息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向社会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5.1.1 市(州)、县(市、区)级先期处置

  灾区所在市(州)、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牧)民委员会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2)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3)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4)向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救灾支援。

  (5)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人民防空警报等基础设施。

  (6)汇总整理灾情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

  (7)其他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

  5.1.2 省级应急处置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报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立即赶到省应急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迅速响应,到达省应急指挥中心大厅,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启动I级或者Ⅱ级应急响应,分配工作任务,根据需要成立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前方指挥部),分组参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设置。

  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前方指挥部)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增加省级相关单位和灾害所在地市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市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实现上下贯通、左右联动、高效运转,完成现场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后方)设在省应急指挥中心,由省政府相关领导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加强与现场指挥部和各工作组协调对接,及时向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报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重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附件),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交通管控、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并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人员伤亡和抗震救灾情况,梳理汇总需要国家支持的事项,提出力量、物资等方面增援的建议。

  (2)调派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机动队伍、国家矿山危化青海救援队、无人机侦察队、直升机救援队、水上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协调驻青部队和武警青海总队派遣突击力量,赶赴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调拨救灾帐篷、取暖炉、棉衣等救灾物资,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组织协调专业力量抢修交通、通信、电力、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道路、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6)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关键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物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7)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灾害评估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烈度评定。

  (8)指导灾区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限制非必要人员前往灾区。

  (11)组织统一发布震情灾情、抢险救援等信息,统筹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2)构建救援现场实时通信网络,保障前后方指挥部及各工作组之间通讯畅通。

  5.2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5.2.1 市(州)、县(市、区)级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市(州)、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5.2.2 省级应急处置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报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启动Ⅲ级或IV级应急响应,汇总成员单位灾情信息,分析研判灾情,并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5.3 响应终止

  在抢险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影响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请批准后终止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6 恢复与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在其指导下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或指导市(州)、县(市、区)政府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原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地震、自然资源、水利、民政、财政、气象等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推进信息员队伍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各级应急管理和地震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评定、次生灾害防范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7.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和地震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为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通信指挥、战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防震减灾救灾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对启动省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省广电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省级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移动式广播系统,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省发展改革委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机场公司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省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短临预测事件应急

  短临预测事件指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确定短临地震预测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及时进行处置的地震事件。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临震应急处置工作。省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省应急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指导、督促当地市(州)、县(市、区)政府做好防范应对准备,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可能即将受到的地震影响进行评估,对重要场所、重点地段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制定相应对策,采取准备措施。省委宣传部、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8.2 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省内发生有感地震事件后,省地震局统一报送省委、省政府、中国地震局,同时报省应急厅。

  当省内人口密集城市或大中型水库、矿山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省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厅),由省应急厅报告省政府,同时通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地方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省地震局视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指导地震应急工作。

  8.3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省内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省地震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工作;传言发生地区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8.4 邻省(区)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邻省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省应急厅等部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省(区)灾情、社会舆情和反应等情况报省政府,必要时,经审批后实施省际救援和援助行动。根据情况,发布信息,引导我省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当毗邻省(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我省境内灾害时,按照我省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各级政府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应积极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活动,按照预案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抗震救灾综合演练,其他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省级抗震救灾综合演练由省应急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参与。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市(州)、县(市、区)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8月1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2013〕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重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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