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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布局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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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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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榕环保综〔2024〕47号

颁布部门: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4-06-06生效日期:2024-06-06

各相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落实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福州市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布局方案》,报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复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专此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

  (联系人:林煌,联系电话:0591-87316561)

福州市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布局方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落实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3〕17号)和《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闽环规〔2023〕4号,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为更好推进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点布局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问题,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最后一公里”,提升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收集危险废物范围

  本次试点覆盖范围为全市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及社会源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和废镉镍电池、废线路板、实验室废物、汽修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危险废物等。收集范围不包含医疗废物、感染性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及易爆、剧毒属性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

  (二)试点布局和收集区域

  我市共布局7个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分别在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高新区各设1个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其中,为保障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试点工作的连续性,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区域为全市范围。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试点单位收集分三个区域,分别为:①设点马尾区、连江县的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负责收集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马尾区、连江县、罗源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②设点仓山区、闽侯县、高新区的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负责收集仓山区、闽侯县、闽清县、永泰县、高新区区域内的危险废物;③设点长乐区、福清市的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负责收集长乐区、福清市区域内的危险废物。

  (三)试点收集规模及类别

  根据全市废铅蓄电池现有收集量及各县(市)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各试点单位初定收集能力为:仓山区、高新区试点单位废铅酸蓄电池和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许可量每家为7500吨/年;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试点单位废铅酸蓄电池和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许可量为每家5000吨/年,试点单位申请收集的危险废物类别,应覆盖所在区域的小微企业主要产废类别。

  (四)试点单位具备的条件

  1.试点单位应为独立法人,收集贮存设施选址原则上应位于依法合规设立并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内,或者为二类以上工业用地或危险品仓储用地、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

  2.试点单位应配有至少1名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历的全职技术人员。

  3.试点单位应根据申请收集规模、收集贮存量及中转周期合理设计贮存面积,其集中收集点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 800 平方米。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贮存设施;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其特性分区贮存,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混合贮存。

  4.试点单位应配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配备有效防雨、防渗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和环境应急预案,配备满足要求的事故废水、废液收集和贮存设施。贮存场所应采用负压,并配置相应的毒气及易燃气体监控、防火防爆报警装置。收集的危险废物,在贮存中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要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并处理达标。

  5.试点单位应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与受委托单位共同对检测结果负责。

  6.原试点单位申请延续试点,需近三年无重大环境违法记录。

  三、试点实施

  (一)试点申请

  试点申请单位应具备《省试点工作方案》和本方案规定的试点单位条件,于2024年6月15日前向试点布局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提出试点申请,提交试点单位申请表、承诺书、实施方案(附件1-3)及符合准入要求的支撑材料。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选址。为保持试点工作延续性,各县(市)区试点单位应优先从《福建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推进废铅酸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确定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单位、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中遴选。各县(市)区原有试点单位全面提质改造未达遴选试点单位要求,或新布局试点单位的县(市)区,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二)试点遴选

  各县(市)区局于2024年6月25日前组织开展试点遴选,审核申报材料,对项目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并结合小微企业产废情况对试点单位收集规模进行初步核定,将遴选结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处。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书面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后确定试点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三)项目建设和许可申请

  获得试点资格的单位按要求开展选址论证,依法履行环评、排污许可、应急预案、安评和消防等有关手续。试点申请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及相关验收程序后,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按“一地一议”原则,成熟一个、同意一个。

  四、试点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试点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承诺要求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过程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区域范围和类别,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应收尽收、依规转运、妥善处置,禁止超范围收集、委托第三方收集; 严格落实《省试点工作方案》管理要求,严格台账管理,规范贮存转运,强化信息管理,防控环境风险以及优化日常服务。试点运行期间,需每季度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报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情况,服务小微企业等试点情况。试点单位应与利用处置单位签订协议,在危险废物贮存区等重点区域配备视频监控系统,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转移等环节实施全过程信息监管,做到来源可追溯、贮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踪。

  (二)建立评估机制。对试点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市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2次县区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试点单位的收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需组织辖区内小微企业对试点单位的服务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日常监管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对试点单位存在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考核结果不达标或连续 2 次基本达标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50%、不按合约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导致突出环境问题等任一情形,予以取消试点资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要在试点单位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中增加服务对象台账规范申报、危险废物规范收集、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和服务对象满意率、收集范围覆盖率等评估指标。辖区试点单位的年度实际总收集量达不到核定总收集许可能力60%的,市生态环境局将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中对相应的县(市)区予以扣分。

  (三)实行动态调整。对于收集规模远低于收集许可能力、服务水平差、专业素质低、运营管理不善、存在恶意哄抬高价、选择性收集危险废物等行为的试点单位,期满申请延续时,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应审慎评估,明确是否同意其延续试点的意见。辖区试点单位主动退出试点或未被延续试点资格,县(市)区局可根据布局方案,另行组织试点单位遴选,相关要求和程序按照《省试点工作方案》及本布局方案执行。

  (四)强化监督管理。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于主动退出试点或未被延续试点资格的,应督促试点单位依法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设备设施拆除后,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

  附件:1.试点单位申请表

           2.承诺书

           3.XX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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