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江苏省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4-05-11生效日期:2024-05-11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江苏省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5月11日

江苏省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我省汽车维修(以下简称汽修)行业绿色发展,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

  二、工作目标

  突出系统治理、分类施策,强化源头治理、本质治污,以推进全水性涂料替代为关键抓手,以稳定达标排放为底线要求,以执法监管为重要支撑,完善激励引导政策配套,促进汽修行业绿色发展,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推进全水性涂料替代。鼓励汽车4S店、大型汽修厂实施全水性涂料替代,推进其他汽修企业加大清洁原料替代力度。

  ——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涉VOCs排放工序在密闭空间操作。依法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推进一轮治理设施升级。2024年9月底前完成一轮涉VOCs汽修企业整治,推进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按备案范围从事喷涂、烤漆、补漆等作业的,依法依规处理。

  ——加快培育一批钣喷中心。各地因地制宜培育汽修钣喷中心,配套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进全水性涂料替代

  鼓励汽车4S店、大型汽修厂实施全水性涂料替代,推进其他汽修企业加大清洁原料替代力度,从源头削减VOCs污染排放。对于不能水性替代的,涂装过程中使用的处于施工状态的涂料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相关要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宜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中水基、半水基限值要求。实施分类管理,对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修企业按规定加密检查频次。(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二)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

  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治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涉VOCs排放工序在密闭空间操作。企业规范设置调漆间,涂料、稀释剂等VOCs物料的调配应在调漆工作台操作;加装集气罩,收集后的废气经治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调配过程中,盛放油漆的容器应及时加盖。调配好的油漆及使用后剩余的调配漆,按要求储存、转移。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及包装袋在物料非取用状态时应按规定密封。(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三)强化过程污染管控

  加强打磨、喷涂、干燥与清洗等过程污染管控。依法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喷烤漆房根据要求设计送排风速率,禁止通过加大送排风量或其他通风措施故意稀释排放。喷枪等工具的清洗宜配置洗枪机,洗枪机宜安装在密闭操作间内,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加强钣金及前处理工序废气收集处理,打磨施工配备集尘系统,有效收集粉尘。(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推广先进喷涂工艺和生产工艺,鼓励采用全密闭、自动化、智能喷漆机器人等喷涂工艺,以及高压无气喷涂或高流量低压力喷枪等喷涂技术。推动改善喷涂工艺,减少油漆使用量和喷烤漆房门的开启次数及时间,减少VOCs产生与逸散量。(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生态环境部门配合)

  (四)推动低效治理设施提升

  加强对汽修企业治理设施情况排查,依法依规查处无治理设施的企业。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等低效治理设施的企业,按要求推进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到《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814—2020)要求。严格工程质量要求,吸附装置宜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催化燃烧装置宜符合《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培育汽修钣喷中心,配套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五)确保治理设施规范运行

  企业应按要求清理、更换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过滤棉、灯管、电器元件等治理设施耗材,确保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对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的汽修企业,结合入户核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定期检查企业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活性炭等耗材是否及时更换等。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1100m2/g(BET法),根据设计规范足量充填活性炭,按规定控制废气通过流速。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使用合格的催化剂并足额添加,催化剂床层设计空速宜低于40000h-1,催化燃烧装置(CO)燃烧温度一般不低于300℃,自动记录存储相关温度参数。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六)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汽修企业需建立台账,按规定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的使用量、废弃量,活性炭、过滤棉等VOCs处理耗材的购置情况和废物处置情况,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等。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排污许可证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如实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和信息。落实《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七)严格汽修企业备案管理

  新(改、扩)建汽修企业备案时,严格落实《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相关要求。加强部门联动,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后及时将名单抄送生态环境部门。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车辆喷漆修理应到合法合规的汽修企业进行。2024年9月底前,各地完成一轮汽修行业排查整治,建立管理台账。对未按备案范围从事喷涂、烤漆、补漆等作业的,依法依规处理。(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生态环境部门配合)

  (八)强化企业非现场监管

  推进有喷涂工艺的汽修企业按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做好运行维护,确保数据真实有效;优先推动钣喷中心、4S店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除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行动、涉嫌治污设施或监测监控设备非正常运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访投诉现场核实等,对已按规定安装、联网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企业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推进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按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探索用电监控、治理设施与生产设备“启停联锁”等监管模式。(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九)推广“环保管家”监管模式

  鼓励各地引入“环保管家”等模式,对区域内汽修企业污染治理情况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统一监管,提升行业VOCs治理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逐步健全完善服务模式,提升运行实效。加强对第三方服务单位的规范管理,避免无序竞争,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十)推进绿色维修作业

  鼓励汽修企业按照《机动车维修业节能环保技术规范》要求,提升节能环保水平。推进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使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积极推广绿色汽修,建立健全行业绿色汽修技术和管理体系。综合考虑水性涂料使用、工艺设备水平、污染治理效果等方面,各设区市培育5家以上绿色汽修标杆企业,不断拓展绿色汽修作业的深度和广度,促进绿色汽修常态化、长效化。(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生态环境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同监督管理。各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和督查考核,协同推进汽修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强化联合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对原辅材料不达要求、装备水平低、治理效率差的汽修企业加大执法力度。将汽修行业综合整治与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相结合,完善群众举报汽修异味等问题处理与反馈机制,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帮扶指导力度。用好“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模式,向企业宣贯VOCs污染控制基本知识、标准要求、治理技术等,推进实施水性涂料替代、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治理设施升级等,帮助企业解决污染治理相关难题,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定期组织开展企业负责人环保知识培训教育,加强事前讲法和事后释法,着力预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四)完善激励引导政策。对汽修企业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等项目,指导按规定申报补助资金,加大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支持力度,规范有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项目建设运营。强化绿色汽修标杆引领,形成示范带动效应。(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同地区相关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基本要求》的通知
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 企业“智能化二道门”建设的通知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指引(试行)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