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6-27生效日期:2024-06-27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4月24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0年版)》(内政办发〔2020〕8号)同时废止。

  2024年6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范应对机制,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3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3.1  领导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总 指 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

  副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厅长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厅长

  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广电局、红十字会,内蒙古地震局、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通信管理局、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

  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全区大型以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审定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地区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工作;指导盟市、旗县(市、区)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按程序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等工作。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适时启动应急会商机制,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具体的应急措施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盟市、旗县(市、区)和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落实;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4.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自治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单位要密切合作,逐步完善与自治区应急指挥平台以及全区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等互联互通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气象和地震信息。

  4.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机构,要广泛收集、整理和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包括气象雨情信息、江河湖库水情信息、地震活动信息、人类工程活动信息、地质灾害隐患变形监测数据等),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并实现各部门单位间的信息共享。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旗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初拟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责任人,制定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4.2.2  地质灾害险情排查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险情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年冰雪消融期、汛期前,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及防灾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检查。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当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以及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附近居民手中。

  4.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部门单位和当地人民群众应当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3.1  报险报灾

  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应当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逐级上报。

  任何公民和单位均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4.3.2  接报处置

  旗县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应当迅速进行处置,初步核实险情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当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堤防、桥梁、隧道、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沟通灾情信息。当接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需逐级速报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事态紧急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并可抄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应当按照上述要求速报。

  旗县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信息后,应当在2小时内速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盟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事态紧急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并可抄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

  4.3.3  速报的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后果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有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不同险情灾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采取应急措施,控制险情进一步发展,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

  出现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请求由国务院统一指挥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应急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控制险情进一步发展,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

  必要时,报请应急管理部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盟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控制险情进一步发展,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

  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事发地旗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控制险情进一步发展,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

  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由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事发地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监测预警、搬迁避让或勘查治理等措施,预防险情灾情再次发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稳定性、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诱发因素;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情况;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调用与分配。

  内蒙古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及自治区内各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团体及志愿者救援力量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和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做好旅游景点游客的疏散工作。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发布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监测预警。

  内蒙古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内蒙古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对事发地的气象进行监测预警。

  6.3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切实采取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消毒灭原等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督导自治区民航相关单位开展航空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保障灾民过渡期后的基本生活。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内蒙古金融监管局负责督促商业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单位负责协调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舆情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

  自治区广电局负责指导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根据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严格把关,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要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6.7  应急资金保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准备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和应急队伍,配备专用车辆和相关设施,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序、高效运转。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检验预案,磨练机制,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实战能力。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防治与救灾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资金使用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单位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成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信息发布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  监督检查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8  预案管理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每年组织1次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宣传和综合演练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订地质灾害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  责任与奖惩

  9.1  表彰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和说明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施行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同地区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黑土地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暑期汛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4年修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