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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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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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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房更新〔2024〕64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5-17生效日期:2024-05-17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5月17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本市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高效协调有序的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减缓住宅修缮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对空气污染程度,减轻空气污染对市民健康的影响,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房管部门监管范围内的住宅修缮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空气重污染应急。

  本方案所称空气重污染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强化管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市房屋管理局工作组)统一组织指挥本市房管部门监管范围内的住宅修缮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由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局更新处处长担任副组长,局更新处、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修缮中心)、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上海市历史建筑保护事务中心、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安监所)为成员单位。

  2.2 工作机构

  市房屋管理局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局更新处,由局更新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修缮中心、市安监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办公室承担市房屋管理局工作组日常工作,协调和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工作方案,收集、汇总工作信息并及时上报。

  2.3 工作职责

  局更新处:负责市房屋管理局工作组办公室的综合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及时将工作信息反馈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工作组)。

  市修缮中心:为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空气重污染应急的工作机构。及时传达市工作组办公室的指令,掌握、收集本市住宅修缮工地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情况,并及时上报;负责对各区住宅修缮工地落实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情况进行抽查,督促、指导各区住宅修缮工程空气重污染应急方案的编制与修订、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市安监所:为本市房屋拆除工程空气重污染应急的工作机构。及时传达市工作组办公室的指令,掌握、收集本市拆房工地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情况,并及时上报;负责对各区拆房工地落实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情况进行抽查,督促、指导各区房屋拆除工程空气重污染应急方案的编制与修订、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住宅修缮、房屋拆除工程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制定本辖区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开展应急工作方案的培训、演练。督促、指导各住宅修缮、拆房工地做好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及时传达市工作组办公室的指令,对工地落实污染减排情况进行巡查,及时传递信息,上报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住宅修缮和房屋拆除工程参建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主动关注空气重污染天气变化情况、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与应急指令,组织、布置、落实下属各施工工地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总结并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和信息。

3预警

  3.1 预警分级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由轻到重分为三个级别,依次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黄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 48 小时及以上;

  (2)橙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3)红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 预警发布

  市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相关信息,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响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响应

  (1)黄色预警:市房屋管理局工作组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时传达市工作组办公室的指令;

  (2)橙色和红色预警:在黄色预警基础上,市房屋管理局工作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空气重污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2 响应措施

  4.2.1 Ⅲ级响应措施

  (1)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材料装卸、室外喷涂粉刷、外立面改造、道路开挖、路面铣刨、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燃油施工机械停止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2.2 Ⅱ级响应措施

  (1)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铣刨、沥青铺装、绿化种植、小区树木修剪、房屋拆除等作业,燃油施工机械停止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2.3 Ⅰ级响应措施

  (1)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绿化工程、小区树木修剪、道路施工及喷涂等室外作业,燃油施工机械停止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3 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各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应急响应指令后,应按照本工作方案,立即启动对应等级响应措施。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响应措施实施过程中依法加强监管和巡查,并在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期间,每日定时通过快报形式向市房屋管理局报送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4.4 应急终止

  当市工作组办公室发布应急终止指令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终止。

5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及时总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房屋管理局。

6应急保障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相关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建立应急联络网络,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7监督管理

  7.1 演练培训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相关单位应组织开展应急工作方案的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7.2 问责

  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7.3 方案管理

  7.3.1 方案解释

  本方案由市房屋管理局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3.2 方案实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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