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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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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24〕44号

颁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7-18生效日期:2024-07-18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18日

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落实落地,结合我省非煤矿山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严格非煤矿山市场准入

  (一)提高露天采石(砂)准入门槛。除硅石、石英砂等特殊需求矿产外,停止新建开采规模低于100万吨/年的露天采石(砂)场。将现有采石(砂)场最小开采规模提高到50万吨/年,达不到该标准要求的,给予3年过渡期实施升级改造,到2026年底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属地县级政府积极引导退出。〔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责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严格执行最小(低)开采规模标准。除前述规定的采石(砂)场外的其他非煤矿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规定的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云南省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部分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3者中的上限标准。对现有矿山达不到最小(低)开采规模标准的,给予3年过渡期实施升级改造,到2026年底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属地县级政府积极引导退出。(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常态开展非煤矿山清理处置。市、县两级政府应当依法对不符合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审批等办理条件的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清理处置,对不符合保留条件依法作出关闭决定的,应明确关闭后非煤矿山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及责任履行时限并向社会公告,由有权限机关办理相关证照注销(吊销)手续,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由县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对继续保留的,各有关部门应指导非煤矿山企业限期完善相关手续,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加快办理。(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非煤矿山源头管控

  (四)科学合理设置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非煤矿山与周边重要设施的最小安全距离、相邻非煤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非煤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在平均坡度大于35度的地形坡面不得新设置露天采石(砂)场。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新设矿权。新立露天非煤矿山的采矿许可证范围应当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用林用草禁止区。(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科学确定生产建设规模。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非煤矿山确需扩大生产建设规模的,由企业结合实际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报请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属地有关部门备案,明确拟生产建设规模。非煤矿山设计单位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非煤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能力建设、生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六)严格实质内容审查。非煤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中小型地下非煤矿山不得有4个以上生产水平同时采矿。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严禁审批尾矿库“头顶库”增高扩容项目,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金沙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

  (七)严格实施“四个一批”。各县级政府要坚决扛牢属地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所有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在充分征求意见、强化政策宣传、科学合理规划优化矿山布局基础上,于2024年11月30日前分别列出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四个一批清单”,在当地主流媒体公示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坚定不移、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实施。对被列为达标保留的非煤矿山,各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限时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对被列为淘汰关闭的非煤矿山,要及时关闭到位,关闭标准达到《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9号)要求;对被列为改造升级的非煤矿山,原则上要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改造升级到位〔采石(砂)场按照本文件“提高露天采石(砂)准入门槛”执行〕,逾期未改造达标或拒不改造的,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无法达标的,由属地县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退出;对被列为整合重组的非煤矿山,要在2026年6月30日前整合到位,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到2024年底全省非煤矿山总数控制在2780座以内,2025年底控制在2490座以内,2026年底控制在2000座以内,并打造一批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标杆非煤矿山。(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分类处置不具备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对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采矿许可证过期仍继续开采且拒不整改的,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对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以采代建且拒不整改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且拒不整改或难以整改的非煤矿山,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对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整改无望的,由属地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九)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非煤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下同)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不投入、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云南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团队。非煤地下矿山应当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五职”矿长),所配备人员应当具有非煤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非煤矿山、尾矿库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灾害风险严重的非煤矿山应当按要求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人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云南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坚决防范“三违”行为。大力整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云南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十二)严肃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实行台账销号管理、动态清零,自查自改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当地具有监管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对未开展排查或查出后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有上级公司的,严肃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非煤矿山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云南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和生态保护治理。督促企业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调整灾害设防等级。对灾害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督促企业实施边坡坍塌滑坡、采空区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开展源头“治超”,严禁任何车辆超载运输。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3年应进行1次质量检测。2026年底前,所有生产非煤矿山和在用尾矿库必须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否则,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主体责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快绿色矿山建设。(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云南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督促非煤地下矿山健全完善人员定位、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安全避险系统。2024年底前,地下生产非煤矿山未完善上述系统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力争2024年底,完成边坡现状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非煤露天矿山、现状总堆置高度15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具备条件的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并联网。非煤矿山企业要强化应急预案针对性,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与专业救护队伍签订救护协议;联动天气预警预报,加强汛期隐患排查,极端天气严禁人员入井,确保应急指令第一时间传达至影响范围内所有人员。属地政府每年汛期前要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与下游居民开展联合演练。(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云南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十五)深入推进严格精准执法。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明确省、市、县三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限,明确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重拳打击盗采矿产资源活动。严格执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要求,常态化开展巡查检查,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强化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非煤矿山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发生较大事故的,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并跟踪督导事故调查。对较大涉险事故、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视情况提级调查。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非煤矿山,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加强安全警示教育,根据事故等级情况,分别由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召开警示教育现场会。(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云南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压实属地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十八)落实属地领导责任。实行市、县两级政府领导包保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非煤矿山安全重点州(市)、县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深入井下督促检查。到2026年底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2024—2026年,全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15%以上。(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委编办、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支持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尾矿库综合治理、非煤矿山智能化建设等,落实“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治本措施。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大指导、协调、调度、督促力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要联合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各州(市)不制定配套文件,州(市)有关部门参照省直部门分工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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