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中心),厅属事业单位:
《贵州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经2024年第9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2024年7月25日
贵州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省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应急厅建立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分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基础保障三大领域及应急处置、现场检查、评审评估、宣传培训、咨询服务五个任务类别。
第四条 专家主要为应急管理的重大决策和应急处置提供智力支持、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撑。
第五条 专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六条 完善专家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视情况及时组织调整。
第二章 专家遴选
第七条 专家申报的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自愿从事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技术服务工作,主动接受省应急厅的委派任务。
(二)熟悉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全省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具备大学及以上学历,同时具备中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社会化评审)或同等专业技术类资格(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下同)或具备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职级;同时需具备10年以上连续从事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现场发现、研判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原则上不超过 75 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现场调查研究工作,具备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
(六)专家库分专家组长库及专家成员库,专家组长可同时在组长库及专家成员库。专家组组长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二。
1.主导参与过省级及以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制定、应急管理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判定及研判、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研发、政策咨询。
2.有2项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3.担任过2项本专业领域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的,且成果通过验收。
4.担任过2项本专业领域省级及以上已发布的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主要起草人的。
5.承担过2项本专业领域财政、发改支持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且顺利通过结题。
6.近五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参加大中型矿山、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报告,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报告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工作10项以上,且报告经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
7.参加较大及以上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或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工作5次,且履职尽责。
8.近五年担任过省级及以上相关行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工作组成员10次(含)以上或专家组组长5次(含)以上,且履职尽责。
以上2-5项业绩材料可累计计算。
第八条 专家遴选程序
(一)申报。专家根据省应急厅通知或公告,在专家系统中注册账号,并按要求填报个人信息,提供具备专家条件及工作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专家承诺书。
(二)审定。相关处室对本行业领域申报人员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形成本行业领域候选专家;专家管理处室牵头,组织相关处室、2名行业领域专家(由相关处室推荐)组成审查组对候选专家进行实质性审查,形成专家推荐名单;专家管理处室将最终审定的推荐名单报厅长办公会审议。
(三)公示。在省应急厅网站公示专家名单及个人相关信息资料,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公告。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名单在省应急厅网站公告并颁发专家证书,证书期限原则上为5年。
第九条 专家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反映的权利;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专家按相应规定获得参与应急管理活动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有对应急管理工作和专家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条 专家义务
(一)遵纪守法,接受聘任单位和专家办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派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不断加强学习以提高工作水平,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三)遇有突发事件和其它紧急情况,接受省应急厅委派,按时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敢于坚持原则,如实反映情况,向委派单位提供具有法律责任的书面意见;
(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自觉遵守有利益关联回避制度;
(六)廉洁公正,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等,不得接受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在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七)专家未经批准,不得以应急管理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准确把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认真核查有关情况,有理有据的出具结论意见,不得弄虚作假、主观臆断、感情用事,不得超出明确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范围工作。
(二)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意见,不同意见可以注明;对国家标准理解不一致的,应当申请该标准起草委员会解释。
(三)不得擅自透漏执法检查行程、调查核查进展等信息,不得与工作对象私下联系、单独会面。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工作对象现金、有价证券、礼物。执行聘用部门委托任务时,不得收取工作对象劳务费。
(五)不得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宴请、各种健身娱乐活动等。
(六)不得在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让工作对象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其推荐任何服务、销售任何产品。
(七)在接受聘用部门任务之外,专家本人其他任何工作及行为不得以省应急管理专家名义开展。
(八)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聘用部门和工作对象也有权要求回避。
1.直系亲属在工作对象单位工作。
2.本人有在工作对象单位工作的经历。
3.三年内为工作对象提供过设计、安全评价和标准化评审等技术服务的经历。
4.持有工作对象股份及参与分红等。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客观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 专家使用
第十二条 专家为省应急厅应急管理事项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撑服务。经审批,专家参与以下工作:
(一)参与全省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救援预案(方案)的制定、修订、咨询和评审工作;
(二)参与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思想,宣贯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各类应急管理培训讲座、应急管理新闻发布、舆论引导、舆情应对及应急管理科普作品、宣传等。
(三)参加省应急厅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技术审查工作,参与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技术检测结果的监督审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查、核查意见和结论。
(四)参与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综合检查、督导、核查、巡查等工作。
(五)参与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六)承担省应急厅委派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委派专家,应遵循“管用分离、按需申请、严格审批、随机抽取、关系回避”的原则。
第十四条 根据委派事项的重要性、紧迫性等情况,委派专家分“先审批后委派”和“先委派后补批”两类。
(一)先审批后委派
“先审批后委派”分一般情况下委派专家和特殊情况下委派专家。
1.一般情况下委派专家
(1)专家需求处(室、中心)应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专家需求审批表,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提交需要申请。
(2)专家管理处室与需求处(室、中心)安排人员共同抽取派遣专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按实际需求数量随机抽取符合专业和技术要求的专家)。
(3)专家选定后,系统打印专家派遣单,并将派遣任务以格式化信息形式发送到专家邮箱或手机。
专家组长原则上在专家组长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若专家组长库无符合条件或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选定的,专家组成员均在专家成员库随机产生,相关处室根据项目特点、专业要求等指定专家组长或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专家组长。
为确保项目审查工作连续性,同一建设项目的审查(含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二次审查等)可选派同一批专家,若原专家组不能全部参与,所缺专业专家按以上程序选派。
2.特殊情况下委派专家
可采取直接指定方式确定专家,包括库内和库外专家。需求处(室、中心)通过专家需求呈批件的方式(包含指定专家的原因、被指定专家的情况说明等),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同意,由专家管理处室填写专家派遣单后开展专家服务工作。
指定库内库外专家需符合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
(1)省部级应急管理重大政策咨询、调查评估、宣贯,授课等具有较高专业深度要求的工作;
(2)涉及工业园区整体建成评审与验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验收;
(3)国务院挂牌督办的重特大隐患整改、督办和验收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项目;
(4)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
(5)库内专业、数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6)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省应急厅等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
(二)先委派后补批
遇到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和应急救援等紧急突发事项,可口头(电话)向分管厅领导汇报后,先指定库内外专家参与任务,待工作结束后,专家使用处(室、中心)通过呈批件的方式,呈分管厅领导审批,补办选派手续。
第十五条 非必要不委派专家,一般性行政事务及无需提供专业技术支撑的事项不得委派专家,不得滥用和过度依赖专家。
第十六条 需要专家事先准备的政策咨询、培训、督导检查、事故调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审查以及现场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等事项,由需求处(室、中心)及时向专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以便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做好准备工作;专家服务结束后,需求处(室、中心)要及时在专家系统中对专家服务情况进行考评。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七条 专家管理处室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专家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遴选、管理等制度的制修订,专家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处室开展专家遴选、考评退出等,由规划财务处承担。厅各处(室、中心)负责提出应急管理专家库专业领域设置建议,与专家管理处室对专家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家需求申请,并抽取派遣。
第十八条省应急管理专家实行人尽其才,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适时增补、退出。
专家增补分集中增补及个别增补方式,集中增补根据厅工作需求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程序遴选;个别增补按照业务处室工作需求,由专家填写省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提交相关业务处室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专家报分管厅领导及厅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业务处室在专家系统填报专家信息,并将专家名单及专家申报表报规划财务处。
专家组长采用申报—审核方式确定,已入库专家按照专家组长遴选条件准备佐证资料提交相关业务处室审核,业务处室提请分管厅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业务处室将专家名单报规划财务处。库外专家根据工作需求,在集中增补或个别增补时选择专家类别(专家组长、专家成员)并附相关佐证资料,按程序审核批准后纳入相应专家库。
第十九条专家选派实行随机选派专家机制,一次(一个项目)一选派。业务处室不得以熟悉工作、专业领域内经验丰富等为由,长期指定少数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
第二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应急厅将其退出专家库,并在官网进行公告。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在实际工作中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或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在专家服务过程中,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敢担责,拒绝签字的。
(四)一年内,在确认参加专家服务工作但因故取消或中途退出专家服务工作3次的。
(五)一年内,无正当理由5次(含)不接受专家服务邀请的。
(六)专家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职有两次以上不良记录的。
(七)专家明知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八)有公众举报、检举专家存在不规范行为,且证实情况属实的。
(九)专家考评结果为差或者非常差的。
(十)专家存在“五禁止”行为的。
(十一)其他有关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专家在履职期间,因不当行为造成对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省应急厅专家劳务费纳入年度预算,由规财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不得向服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专家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教育培训专家费用标准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7〕119号)规定执行,评审咨询专家费用标准按照《省级评审咨询专家劳务费预算支出标准(试行)》(黔财编〔2023〕26号)规定执行;对于没有技术职称及行政职务职级的专家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家费用由需求处(室、中心)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省应急厅负责专家常驻地到专家服务目的地间(或需求部门指定的地点)交通费及专家服务期间的住宿费用。标准按照《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差旅费管理办法》处级以下干部标准执行。
专家费:专家劳务费按实际发生工作时间计算,出差往返未提供专家服务参照厅处级以下干部差旅费标准给予差旅补助,中途请假期间不发放劳务费和补助。
报销流程:专家服务结束后,专家需求处(室、中心)填写支款报销单,附专家需求审批表(或专家需求呈批件)、专家派遣单、专家经费发放表等,按程序审批后交规划财务处报账。
第二十五条 专家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视工作需要,为专家提供交通、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等保障措施。为参加专家技术服务的专家提供人身伤害商业险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专家库或专家组。鼓励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使用省应急管理专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局等指派到我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专家,因工作需要选用的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专家库、其他省应急管理专家库、本省其他省级部门专家库等的专家,与省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享受同等经费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黔应急〔2019〕144号)、《贵州省应急管理专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黔应急〔2019〕145号)、《贵州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试行)》(黔应急〔2019〕146号)、《贵州省应急管理专家选用工作流程》同时废止。
附件
1.贵州省应急管理专家行业领域和专业范围分类表
2.贵州省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申报表(仅适用于个别增补)
3.贵州省应急管理专家入库承诺书
4.专家需求审批表、派遣单、经费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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