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于2024年6月21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白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 〔制定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整合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铁路、交通、民航、森林、草原、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及其他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作原则〕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对象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干涉火灾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调查分工〕火灾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以下权限由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一)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二)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三)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可由县级人民政府视情况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条 〔调查组组成〕调查组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应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会及与火灾事故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 〔调查组分工〕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可以由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或者根据需要委托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调查工作。
第八条 〔调查组职责〕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对事故救援工作进行评估;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九条 〔调查职权〕调查组根据调查需要,有权决定实施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专家论证等。
第十条 〔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案件复杂的,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同意可延长报送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期限。
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并予以结案。批复主送调查组,抄送调查组成员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
第十一条 〔调查终结〕调查组应及时将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负有主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工作相关文件、证据、资料等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整改评估〕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组织开展整改评估工作,评估组原则上由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组成,评估后应形成评估报告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火灾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对火灾发生单位及周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情况;
(六)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七)评估意见。
在评估工作中,发现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调查纪律〕调查组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调查组成员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纪律和相关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火灾事故的相关信息。
调查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调查回避〕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应当依照本规定出台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