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白山政规〔2024〕2号

颁布部门:白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4-07-19生效日期:2024-07-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于2024年6月21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白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 〔制定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整合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铁路、交通、民航、森林、草原、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及其他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作原则〕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对象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干涉火灾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调查分工〕火灾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以下权限由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一)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二)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三)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可由县级人民政府视情况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条 〔调查组组成〕调查组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应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会及与火灾事故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 〔调查组分工〕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可以由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或者根据需要委托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调查工作。

  第八条 〔调查组职责〕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对事故救援工作进行评估;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九条 〔调查职权〕调查组根据调查需要,有权决定实施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专家论证等。

  第十条 〔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案件复杂的,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同意可延长报送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期限。
  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并予以结案。批复主送调查组,抄送调查组成员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

  第十一条 〔调查终结〕调查组应及时将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负有主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工作相关文件、证据、资料等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整改评估〕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组织开展整改评估工作,评估组原则上由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组成,评估后应形成评估报告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火灾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对火灾发生单位及周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情况;
  (六)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七)评估意见。
  在评估工作中,发现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调查纪律〕调查组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调查组成员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纪律和相关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火灾事故的相关信息。
  调查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调查回避〕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应当依照本规定出台实施细则。

同地区相关
无相关记录
同专业相关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