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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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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粮规〔2024〕1 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8-30生效日期:2024-10-01

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市军粮物资中心,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

上海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本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是指市级财政安排资金购置,由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储备和管理,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并提供生活救助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负责提出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确定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根据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以及购置计划,负责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和更新、保管等相关经费,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定点储存、统一标志、规范管理、保障应急、服务救助。

第二章 储备购置

  第五条 市应急局根据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上一年度市级应急救灾物资使用及处置情况、新技术材料的推广利用情况以及对下一年度自然灾害保障需求的研判,在每年6月底前提出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需求,明确物资品类和技术要求,会同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确定下一年度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计划。

  第六条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制定应急购置计划。
  当年度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累计调拨数量占年初库存量的50%以上,或单品类累计调拨数量占年初库存量的80%以上时,可参照上述流程启动应急购置计划。

  第七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根据确定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储备购置经费预算,所需经费按照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安排。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按照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以及批准的购置经费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市级应急救灾物资。

  第八条 上海市军粮供应和物资储备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军粮物资中心”)负责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存管理,对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负责。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储备库点服务方。

  第九条 市军粮物资中心及承担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及库点(以下统称“承储单位”)应对入库物资进行品种、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市粮食物资储备局。

  第十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将购置和验收入库情况函告市应急局、市财政局。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岗位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

  第十二条 承储库点需满足结构安全标准,抗震、防火、防洪、防盗、防雷等安全设施齐全,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避开低洼水患区,库容库貌环境整洁。
  承储库点应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设施设备,且与应急救灾物资种类、储藏特性、出入库方式、应急调用等相匹配。

  第十三条 承储库点应建立仓库管理制度,健全值班值守、日常巡检、设备维保、环境维护等制度,制定仓库安全管理处置方案,遇水灾、火灾、偷盗等紧急情况,及时处置并报告。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物资管理制度,落实专区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规范物资堆放管理,物资堆放应当整齐,并留有通道,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满足装卸、维修等需要;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挂牌,标明物资性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日期、有效期限等,根据需要设置电子标签。
  规范物资维护保养管理,定期组织物资翻垛晾晒、专业装备调试保养,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定期开展操作技能培训。
  规范物资台账管理,建立物资总账、分仓账。承储单位对物资出入库及仓库物资日常台账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并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留存完备的凭证手续,存档期10年。

  第十五条 市军粮物资中心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报告上月期末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存及调用情况,并抄送市应急局、市财政局。
  保管期间,承储单位应定期盘点物资数量并按品类、批次等进行质量抽检。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因质量检测、演练保障等产生的合理损耗,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予以处置。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藏特性,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规范,积极运用先进适配的仓储技术,加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确保库存物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严防火灾、水淹、霉变、鼠害等异常情况发生。若出现影响市级应急救灾物资保障能力的情形,承储单位应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向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报告,并抄送市应急局、市财政局。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核查。

第四章 调拨管理

  第十八条 市应急局根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影响的需要,统筹提出动用决策,并向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发出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根据动用指令通知承储单位组织调运。承储单位、申请单位(物资接收单位)要将调运进度、物资接收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
  市各委办局、驻沪央企、市属企业和市级应急管理单元需动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时,可直接向市应急局提出申请,市应急局按事权财权对等原则向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发出动用指令。紧急情况下可协调属地就近调度保障。
  各区原则上应先动用本区应急救灾物资,确需调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由区政府向市应急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区级物资储备情况,已调拨使用物资情况,申请物资用途、品名、规格、数量,交接地点、交接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
  市应急局根据受灾区的书面申请,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安排情况,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向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发出动用指令,并抄送市财政局和受灾区政府,紧急情况下可通过其他形式(短信等)通知调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书面手续。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调拨机制,确保应急状态下物资迅速到位。承储单位接到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调运通知后,应立即安排调运力量,组织发运物资。运输应按照《民法典》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物资进行全面保价。运送成套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时,应做到多个配件同车运输。

  第二十条 物资交接时,申请单位应当组织对接收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品类和数量等进行清点查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应急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援助外省(区、市)或发生其他需要调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重大事项时,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调拨储备物资发生的市内运费和跨省运费由市级财政安排。

第五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调拨使用分为无偿救助和有偿使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无偿救助:
  1.应对重特大灾害,并启动市级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
  2.需市政府救助和援助调拨的;
  3.需要无偿救助的其他情形。
  有偿使用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由申请单位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购置同品类、同规格或经市应急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确认的物资归还入库。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据实申请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对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负责。物资领用人应妥善保管市级应急救灾物资,不得出售、出租和随意抛弃。需专业人员使用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由申请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依据物资功能、再使用价值及安全性等,由市应急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者仍有使用价值的回收类物资,区分以下情形组织回收:
  各区申请动用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原则上由使用区组织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存储。
  市各委办局、驻沪央企、市属企业和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申请动用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由申请单位组织回收前期工作,由原承储单位负责接收入库工作。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回收前应当由申请单位委托专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和安全检测,形成书面检测意见,达到入库质量要求的方可回收;经检测不合格或回收后再次使用有安全隐患的,不予回收。
  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二十六条 接近正常储备年限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由承储单位报经市应急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轮换。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按照“物尽其用,绿色循环”的原则,探索实物置换、委托轮换和其他市场化轮换方式。
  对于无规定年限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市军粮物资中心应当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检测或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根据检测意见或鉴定报告确定应急救灾物资质量,视情适当延长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 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超过正常储备年限无法使用,以及超过使用有效期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由承储单位委托专业检验机构对物资性能和残值进行评定,形成处置意见,向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提出报废申请。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商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同意后,由承储单位进行报废处理。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报废的相关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技术鉴定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市级国库。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储存、调拨、轮换、发放、使用等各环节,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未经市应急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批准擅自动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责令补齐擅自动用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被贪污或挪用,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相关单位追回调拨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发放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未按程序、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违纪违法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应加强对各区应急和粮食物资储备部门的工作指导,形成上下贯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上海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沪民救发〔2017〕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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