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提升我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助推全域“无废城市”建设,防范环境风险,现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明确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管理制度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应严格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细化工作职责,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如实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支持并鼓励具有条件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运单位通过环保管家服务,指导辖区内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单位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实施分类贮存,推动分级管理
产废单位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有关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鼓励企业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为可进入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进行协同焚烧处置、可外运资源化利用和其他三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实现分区分类贮存。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
三、核实各方资质,确保合法合规
产废单位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他人利用、处置的,应当核实受托人经营范围、证照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技术能力等,在依法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运输责任、污染防治要求和利用、处置方式等。委托他人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核实承运人经营范围、证照信息和技术能力等,在依法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性状、重量或数量、运输方式、起运地点、接收地点、接收人和污染防治要求等。
四、严格转移行为,防范环境风险
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运输企业(包括有自备车辆的产废、贮存、利用、处置企业)受理固废运输业务的,应当通过省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交接完成后及时向产废企业告知相关情况。12吨及以上经营性重型载货车辆,须按要求配备卫星定位系统等信息化设备并按要求入网、上线。运输过程要做好防扬散、防渗漏等措施。从业人员要定期接受培训,了解掌握固废专业知识、事故应对技能及相关管理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的,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跨省利用的,应严格执行备案制度;省内跨市转移的,产废企业要督促市外运输、利用、处置企业在省系统中注册登记流转,实现转移过程闭环监管。
五、规范利用处置,实现闭环管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要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利用、处置固废,在省系统中填报电子管理台账,依法如实记录固废转移交接、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并执行电子联单制度。鼓励产废单位采取措施,开展废物减量化工艺改造、场内综合利用处置,减少废物产生量和转移量。
六、强化服务意识,落实监管职责
各地要认真学习《固废法》和《省条例》相关内容,明确固废监管要求和目标。对产生量明显小于环评量的,各地要开展核查,摸清底数;对产生量明显大于环评量的,要督促企业落实减量化措施,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各地要密切关注跨省转移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企业,要加强指导服务,切实降低环境风险。各地要积极培育一批服务意识强、体系健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企业和分拣中心,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再生资源、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多网融合,提升清运效能,防范环境风险。各地要加大执法力度,结合信用评价情况对涉废企业固废产生量、贮存量、转移量、利用量、处置量及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抽查,将其纳入日常监管和固废专项行动。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开执法检查结果。
七、强化政策宣贯,做好要素保障
各地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网格员、产废企业、运输企业、利用企业和处置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业务知识培训,其中,企业要宣贯到实际控制人。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固废污染防治。及时发布固体废物领域典型的违法案例,通过以案说法,形成“惩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成效。对符合综合利用相关要求的项目,相关部门应及时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和收入减计等政策,并在土地、财政等相关政策上给予适当扶持和发展。
附件: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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