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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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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桂政办函〔2024〕21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8-22生效日期:2024-08-22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1月14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24年8月22日

广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应急工作组

  2.3  市、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监测和风险分析

  3.3  预警

  3.4  信息报告与处理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指挥和协调

  4.4  响应措施

  4.5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管理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科学有序高效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环境安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

  1.3.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3.2  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  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  自治区行政区域外发生、可能影响我区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核事故及辐射事故、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分类处置、协调联动。

  1.4.3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实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分级响应,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1.4.4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强化科技支撑,加强预案评估和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等资源,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自治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指挥和协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决定设区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停止供水和受影响区域人员疏散工作;部署自治区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指导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当国务院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时,自治区指挥部服从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当突发环境事件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其他类型事件次生而来,且原生事件(事故)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相应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时,不再单独成立该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原生事件(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应对和处置事件(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自治区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协助自治区指挥部组织各类应急工作会议;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协调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跟踪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办理自治区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完成自治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协调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负责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监测、舆情收集和分析,调控互联网舆情,引导社会舆论。

  (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与环境保护应急能力建设项目规划,配合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核实相关企事业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

  (4)自治区教育厅: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导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师生紧急避险和疏散。

  (5)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督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企业采取果断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配合做好环境污染物清理、处置工作;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核查涉事企事业单位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6)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将刑事、治安等案件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负责事件发生现场和重点保护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件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污染源排查调查取证和突发环境事件犯罪嫌疑人员控制和抓捕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网络监控与安全保障工作。

  (7)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的筹措、拨付和使用监督;支持应急监测、应急救援队伍及能力建设。

  (8)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将地质灾害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9)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承担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组织制定(修订)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建立和管理环境应急专家库;牵头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指导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10)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时城市(含县城)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保障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协调指导事发地供水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确保人民群众用水安全。

  (1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将道路运输、港口及码头陆域范围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协助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水运交通设施抢修,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12)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将水力设施及相关库区水量调度、泄洪排沙造成水位和水质变化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水文监测并提供相关水利水文资料,制定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时乡镇、农村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

  (1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将农业生产活动、渔业船舶、渔业养殖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参与涉及农田土壤、农作物、水产品、水生动物、畜禽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受环境事件影响的农作物、水产品、水生动物、畜禽的救助转移以及伤残和死亡原因鉴定、损失量的统计与评估,配合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指导受污染和死亡水产品、水生动物、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14)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旅游区保护,配合相关部门核实有关污染清除和损失费用。

  (15)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饮用水水质监测,组织、协调事件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现场救治,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监测、防疫工作;负责临时转移人员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疫病的防控工作。

  (16)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将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部门职责配合开展污染源排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相关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负责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救助等工作,会同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统一调度抢险救灾应急物资;参与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17)自治区外事办: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涉及跨国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涉外事项。

  (18)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开展受污染食品的排查工作,组织实施受污染食品召回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

  (19)自治区广电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宣传工作,根据自治区指挥部要求及时发布公众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0)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受环境事件影响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参与相关环境污染的调查、应急处置,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中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量统计与评估。

  (21)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自治区本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有关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22)自治区海洋局:负责为海上应急处置提供相关海洋观测和预警预报信息,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导致海洋观测设施设备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上报,按照部门职责协助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提出控制污染的建议。

  (23)南宁海关:负责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进出口原材料和产品等的检验检疫、调查和处置工作。

  (24)自治区地震局:参与因地震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

  (25)自治区气象局: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监测数据和气象预报信息,为及时预警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26)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公用通信网通信服务。

  (27)广西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扑救现场火灾、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协同行业主管部门消除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承担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28)广西海事局:负责辖区船舶水(海)上污染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调查以及预警信息监控;参与辖区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负责事件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

  (29)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将铁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协助完成铁路交通保障和应急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30)广西电网公司: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电力供应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受污染河流流域水电站的调度工作,核实涉及企业用电清单,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下配合对非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31)广西机场管理集团:负责将航空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协助完成航空交通保障和应急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2.2  应急工作组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视情成立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现场指挥部),作为各应急工作组的现场指挥机构。自治区现场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接受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分工实施应急响应,落实自治区(现场)指挥部的各项决议和部署,并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自治区(现场)指挥部报告。各部门按照预案中明确的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提交牵头部门统筹汇总。

  (1)综合协调组

  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传达自治区(现场)指挥部指示,报送环境事件信息,办理自治区(现场)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自治区(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为整个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2)应急监测与污染源排查组

  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评估以及事件原因的调查,指导环境污染事件的救援处置工作,组织污染源排查,提出污染的控制与消除、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

  (3)宣传与信息组

  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广电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加强舆情监测与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公众关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4)专家咨询组

  聘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军队、企业等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对污染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制定污染处置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为自治区(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5)水利水文和电力调度组

  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会同广西电网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水文监测,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应急供电、限电方案,并根据自治区(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配合做好污染物处置工作。

  (6)饮用水保障组

  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当事发地为城市、县城时)或自治区水利厅(当事发地为乡镇、农村时)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应急停水、供水方案,并根据自治区(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保障受污染地区群众的饮用水供给。

  (7)应急救援与处置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和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实施应急救援、污染处置方案,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指挥和组织各类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

  (8)医疗防疫组

  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应急防疫专业队伍,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护、卫生防疫、饮用水水质监测、环境污染损害知识宣传、环境污染人体损害的鉴定和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提出卫生处置措施和建议。

  (9)维稳组

  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社会治安和秩序的维护、交通管制以及视情况实施相关强制隔离措施,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10)气象组

  由自治区气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建气象保障专业队伍,负责应急处置期间气象、海洋资料的收集和研判。由自治区海洋局向自治区气象局提供海洋资料,自治区气象局汇总后向自治区(现场)指挥部报告相关区域气象、海况资料和天气、海洋预报信息。

  (11)生产救援组

  按照环境事件受污染影响的物种类别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受污染事件影响的农作物、珍稀野生动植物、水产、畜牧、海洋生物等进行保护和紧急救援,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12)涉外事务组

  由自治区外事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根据需要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协调处理对外交涉、污染监测、危害防控、索赔等事宜。

  (13)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应急处置所需各类物资联系、征购、调拨,应急车辆调配以及应急队伍的后勤保障。

  2.3  市、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组织协调指挥和善后等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

  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自治区协调处置的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

  在本辖区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自治区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指定专人对接各应急工作组,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3  预防、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工作,定期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配备相应的物资、装备、器材、工具,定期开展检验性演练,整改存在问题。

  3.2  监测和风险分析

  全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全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与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污染程度,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安全生产事故等原因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级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及时通报相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当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5)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接报、核实事件信息后,立即按本级应急预案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措施,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其他同级人民政府、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通报相关信息;救助伤员或疏散、撤离可能受影响的群众;切断污染源,处置、清理污染物,防止污染扩散。

  4.2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1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具体步骤参照Ⅱ级响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当可能造成跨国境影响时,自治区指挥部立即向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报告,自治区外事办会同相关部门成立涉外事务组,经国务院或相关部门批准,根据需要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协调处理涉外相关事宜。

  4.2.2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Ⅱ级响应。

  (1)启动广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自治区指挥部;

  (2)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3)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自治区指挥部适时召开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听取各应急工作组的工作动态报告、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处置效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部署相关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自治区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上级指挥部的各项决定、部署;

  (4)必要时调集本自治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应对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时,与相关省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协调开展环境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

  (6)超出自身能力,无法妥善处置事件的,及时请求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4.2.3  发生1.3.2和1.3.3规定的事件响应。发生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或者发生跨市级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按以下步骤进行响应:

  (1)启动广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自治区指挥部;

  (2)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听取各应急工作组的工作动态报告、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处置效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自治区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上级指挥部的各项决定、部署。

  (3)必要时调集辖区内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2.4  市、县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Ⅱ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  指挥和协调

  自治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自治区现场指挥部和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按照自治区指挥部部署和下达的任务开展相关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上级组织指挥机构(或应急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与现场指挥部做好衔接,服从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主动向自治区(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海洋、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自治区(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  响应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其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转移人员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原料进入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环节,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食品安全次生事故等。

  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4.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  响应终止

  当事件形成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方承担。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全区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公用通信网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的需要;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不依托受灾地公用通信网的通信设备,如卫星电话、无线对讲机及其他自建的集群通信系统,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运、航空、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国家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7.3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3.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物资调用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国家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物资调用程序

  自治区指挥部成立后,按“统一指挥、部门调度、合理安排、适度补偿”原则保障应急处置的顺利进行,应急队伍、物资(包括数据、信息)调用程序如下:

  一、区内调用

  (一)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协调本工作组的组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直接向本部门管理的物资储备单位、企事业单位调用应急物资,向本部门管理的单位调用应急队伍。后勤保障组负责配合应急队伍、物资的运输等其他工作。

  (二)超出各应急工作组自身职责范围内的物资和应急队伍调用,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可解决的,由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向自治区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指挥长同意后,由自治区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统一协调解决。

  (三)各应急工作组每次调用的队伍人员、物资等信息应报自治区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备案。

  二、区外调用

  (四)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应急队伍、储备物资不能满足应急工作所需,需调用省外(或国家)应急队伍、物资的,由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向自治区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指挥长同意后,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其他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三、紧急采购

  (五)对一时无法调用,且无储备(或储备量不足)的急需应急物资,由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向自治区指挥部提出紧急采购申请,经指挥长同意后,由自治区指挥部后勤保障组组织紧急采购,自治区财政部门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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