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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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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24〕44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9-20生效日期:2024-09-20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20日


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省重污染天气现场应急指挥部

  2.4省重污染天气专家组

  2.5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组

  2.6省重污染天气督导考核组

  2.7市(州)、县(市、区、特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3.应急准备

  3.1修订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3.2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核算

  3.3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4.监测预警

  4.1监测与预报

  4.2预警分级

  4.3预警会商

  4.4预警发布

  4.5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4.6信息报送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及启动

  5.2省级应急响应措施

  5.3区域应急响应措施

  5.4城市应急响应措施

  5.5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

  5.6信息发布

  6.区域应急联动

  7.监督检查

  7.1应急监督检查

  7.2公众监督

  8.总结评估

  9.应急保障

  9.1组织保障

  9.2经费保障

  9.3物资保障

  9.4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9.5通信与信息保障

  9.6医疗卫生保障

  10.预案管理

  10.1预案宣传

  10.2预案培训

  10.3预案演练

  10.4预案管理与修订

  10.5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区域应急联动,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提高人居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贵州省境内重污染天气以及省外发生的可能波及到我省的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处置工作。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统领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省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市(州)和县(市、区、特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市(州)级应急预案应在省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县(市、区、特区)预案或实施方案重点在于措施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

  (3)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完善全省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落实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对主体责任,明确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实行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宣传引导,倡导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省应急厅厅长、省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林业局、省政府新闻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1)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会同省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牵头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督导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督导全省或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落实污染减排、污染源管控等工作;协助开展重点排污企业减停产与燃煤(油)锅炉情况执法检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2)省应急厅:负责协调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3)省气象局:负责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督导各市(州)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

  (4)省教育厅:负责督导落实出现重污染天气时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方案;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督导各地方人民政府落实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减停产措施。

  (6)省公安厅:负责督导全省或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受污染区域相邻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做好限行准备,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落实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及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7)省民政厅:负责督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受重污染天气事件影响的居民基本生活救助、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8)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统筹和拨付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预案有关省级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9)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督导行业内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和城市市政道路扬尘的应急响应措施。

  (1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通往重污染天气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12)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调度汇总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督促市(州)政府对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农田土壤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防止焚烧秸秆等产生的大气污染。

  (13)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督导出现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诊疗救治应急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

  (14)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规范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小餐饮登记申请的审查管理,确保通风、排烟设施符合规定;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成品油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洗精煤、焦炭、煤焦油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15)省能源局:负责督促能源企业在应急响应状态下优化清洁能源发电机组出力水平。

  (16)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媒体及其新媒体平台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17)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督导、协调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根据相关规定,督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响应等级的预警、响应信息。

  (18)省林业局:负责督导各地依法保护受污染威胁栖息地及生境的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

  (19)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省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省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

  (2)组织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建议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发布、调整和解除省级预警;组织协调区域联动预警。

  (3)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5)组建省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6)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省重污染天气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省指挥部派出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出建议,由省指挥部指挥长确定,具体负责组织指挥重污染天气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省重污染天气专家组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组建和管理省重污染天气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及总结评估,形成专家会商结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与对策建议。专家组应涵盖气象、环境监测、大气科学、污染防治及公共卫生等领域。

  2.5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组

  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组由生态环境部门及气象部门组成,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条件观测,向省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空气质量情况,提出预警建议。

  2.6省重污染天气督导考核组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督导考核组,负责监督考核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2.7市(州)、县(市、区、特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参照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负责领导、指挥、组织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组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按照预警信息和本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应急准备

  3.1修订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地应每年定期修订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须包含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原则上所有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减排清单,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量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等。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减排量等信息。每年年底前,各地应完成下一年度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将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

  3.2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核算

  各地减排基数应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扬尘排放量作为细颗粒物排放量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细颗粒物源解析结果确定。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继续增加应急管控措施;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各地及相关企业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可计入应急期间减排量核算。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应采取差异化管控,避免“一刀切”。

  3.3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各市(州)必须将应急措施落实到各县(市、区、特区),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采取差异化管控,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应急减排量可控制、可检查、可考核。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工业源减排措施需具体到生产工艺环节。对涉及民生的企业,在确保民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到应急减排最大化。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达到A级或相应水平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对量大面广的产业聚集地,建议按片划分,采取区域性轮流停产措施。

4.监测预警

  4.1监测与预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完善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相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预报工作。

  4.2预警分级

  统一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以连续24小时(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空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等,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4.2.1城市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各地应统一按照本预案的预警分级标准执行,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信息。各地可结合当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可吸入性颗粒物、细颗粒物、臭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指标,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2.2区域联动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相邻两个及以上市(州)达到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相邻两个及以上市(州)达到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相邻两个及以上市(州)达到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4.2.3省级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全省三个及以上相邻市(州)或四个及以上不相邻市(州)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全省三个及以上相邻市(州)或四个及以上不相邻市(州)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全省三个及以上相邻市(州)或四个及以上不相邻市(州)日AQI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4.3预警会商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提出预警建议。省级预警响应期间应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省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应急响应期间,密切跟踪污染态势,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

  4.4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环境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需明确预警级别、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和响应措施等内容。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政府新闻办协调有关媒体发布新闻通稿,以文件方式向各职能部门发布,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社会发布,通过生态环境部门门户网站、生态环境部门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和环境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发布。

  (1)城市预警:当市(州)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分级标准时或收到省指挥部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时,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报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确定预警等级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

  (2)区域联动预警: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组织协调有关市(州)发布。

  (3)省级预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发布,并及时通报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州)应急指挥机构。

  4.5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在预警信息发布后,有效期内,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如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分析评估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的,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4.6信息报送

  各地应在预警信息发布或应急响应解除当天,将相关信息通过空气质量预报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平台报送生态环境部。

5.应急响应

  本预案应急措施分为省级、区域、城市应急响应措施。因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各级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

  因细颗粒物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源的日常监管。

  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5.1应急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省级应急响应措施

  省级预警发布后,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其专项方案,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

  5.2.1省级Ⅲ级响应措施

  (1)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有关市(州)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商研判,会同相关市(州)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5.2.2省级Ⅱ级响应措施

  (1)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有关市(州)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商研判,会同相关市(州)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3)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效果,及时指导优化调整应对措施。

  5.2.3省级Ⅰ级响应措施

  (1)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有关市(州)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市(州)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与相邻省(市)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3)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会商频次,请专家组参与会商,会同相关市(州)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4)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效果,及时指导优化调整应对措施。

  5.3区域应急响应措施

  5.3.1区域联动Ⅲ级响应措施

  (1)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有关市(州)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商研判,会同相关市(州)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3)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效果,及时指导优化调整应对措施。

  5.3.2区域联动Ⅱ级响应措施

  (1)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有关市(州)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商研判,会同相关市(州)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3)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效果,及时指导优化调整应对措施。

  5.3.3区域联动Ⅰ级响应措施

  (1)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有关市(州)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市(州)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与相邻省(市、区)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3)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会商频次,请专家组参与会商,会同相关市(州)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4)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效果,及时指导优化调整应对措施。

  5.4城市应急响应措施

  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机动车限行、学校幼儿园停课等,按照本地实际污染情况对应的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对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建议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

  5.4.1Ⅲ级响应措施

  5.4.1.1健康防护建议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出行,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如不可避免出行,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室外工作、执勤、作业等人员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5.4.1.2强制性措施

  工业污染应对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实施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建议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采取减排措施;优先对城市建成区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玻璃等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企业,通过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关停1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通过限定产量、投料量等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长期停产企业不纳入应急减排范畴;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周边地区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重点行业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执行。

  移动源应对措施。全市范围内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

  扬尘应对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1次以上;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活动,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

  其他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4.1.3建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至4摄氏度,冬季调低2至4摄氏度;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4.2Ⅱ级响应措施

  5.4.2.1健康防护建议措施

  建议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其他慢性疾病等疾病的易感人群暂停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延期举行体育考试和运动会等。

  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如不可避免出行,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室外工作、执勤、作业等人员尽量不外出工作,如不可避免室外作业的建议尽量缩短户外工作时间、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建议减少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

  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增设呼吸及心血管相关疾病门(急)诊,加强相关专业医疗救治力量。

  5.4.2.2强制性应对措施

  工业污染应对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实施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建议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采取减排措施;优先对城市建成区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暂停以下生产设施运行:水泥企业炉窑、粉磨站,陶瓷企业炉窑、干燥塔,未规范除尘、脱硫、脱硝的锅炉(窑炉),其他排放强度大的企业锅炉(窑炉),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1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玻璃等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企业,通过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通过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投料量等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长期停产企业不纳入应急减排范畴;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周边地区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重点行业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执行。

  移动源应对措施。全市范围内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对主城区部分城市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柴油车辆通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15%;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防止扬尘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洒水和机扫作业车辆出动率不低于95%,洒水、清扫作业不低于3次/日;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活动,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

  其他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4.2.3建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至4摄氏度,冬季调低2至4摄氏度;引导、鼓励玻璃企业窑炉,有色冶炼窑炉,以及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暂停运行;满足我省用电需求调度平衡的前提下,建议停止预警地区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发电机组(热电联供机组除供热负荷外不得有发电负荷),由其他地区加大发电负荷保障供电需要;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建议企业在每天12时—16时开展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

  5.4.3Ⅰ级响应措施

  5.4.3.1健康防护建议措施

  建议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其他慢性疾病等疾病易感人群暂停户外活动。建议幼儿园、中小学临时停课。

  一般人群建议暂停户外运动,如不可避免出行,应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室外工作、执勤、作业等人员建议停止或减少外出工作,加强防护。

  建议停止举办会展、文化体育等户外大型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增设呼吸及心血管相关疾病门(急)诊,监测就诊人数、就诊疾病种类、病情轻重程度等情况,加强相关专业医疗救治力量。

  5.4.3.2强制性应对措施

  工业污染应对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实施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省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协调预警地区周边地区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实施Ⅰ级响应强制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以下生产设施运行:Ⅱ级响应强制应对措施中暂停运行的设施,玻璃企业窑炉,有色冶炼窑炉,以及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满足我省用电需求调度平衡的前提下,停用已发布预警地区范围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发电机组(热电联供机组除供热负荷外不得有发电负荷),由其他地区加大发电负荷保障供电需要;重点行业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执行。

  移动源应对措施。省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对主城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柴油车辆通行;发布预警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

  防止扬尘措施。省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发布预警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

  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活动,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

  5.4.3.3建议性减排措施

  省气象局指导发布预警地区的气象部门,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当地政府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重污染天气危害。

  5.5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

  5.5.1应急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准确性、针对性。

  5.5.2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6信息发布

  政府新闻办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对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后的总结评估及空气质量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6.区域应急联动

  加强与周边省市区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密切与周边省市区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收到生态环境部或区域预报中心的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后,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市(州)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各市(州)要将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要求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预案,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按要求升级或解除预警,并将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省指挥部。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7.监督检查

  7.1应急监督检查

  在应急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5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对重污染天气情况下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降低建筑喷涂和粉刷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公众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不力的进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8.总结评估

  城市预警应急响应终止后5日内,相关市(州)应将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报省生态环境厅,总结评估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应急响应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污染物应急减排情况等,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监测达到预警启动条件而未启动预警的市(州)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

  省级(区域)预警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发生重污染天气相关市(州)总结报告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按程序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9.应急保障

  9.1组织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监测预警、医护等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9.2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保障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监测、预警、发布、公布、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9.3物资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9.4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优化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警等相关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研究,研究建立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的技术体系,完善预测会商研判机制,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机制,提高空气质量72小时预测准确率,尤其是重污染天气过程的预测准确率,确保污染过程不漏报。

  9.5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

  9.6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

10.预案管理

  10.1预案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提高公众防范自救能力。

  10.2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各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应急时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10.3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编制预案演练方案,演练方案中应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及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10.4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本预案实施情况等适时组织修订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修)订并发布本地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10.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24年9月30日起实施。《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黔环大气应急指〔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3.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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