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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发布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和牙科汞合金管控要求的公告

关于发布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和牙科汞合金管控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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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21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10-14生效日期:2024-10-14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以下简称《修正案》)。为贯彻落实《修正案》,在已全面落实《〈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添汞产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2月31日之后,禁止生产和进出口下列添汞产品:

  (一)用于普通照明用途、不超过30瓦、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的带集成镇流器的紧凑型荧光灯;

  (二)用于电子显示的各种长度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

  1.长度较短(≤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3.5毫克;

  2.中等长度(>500毫米且≤1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

  3.长度较长(>1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13毫克;

  (三)体积描记仪中使用的应变片;

  (四)熔体压力传感器、熔体压力变送器和熔体压力感应器(不包括在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电气和电子测量仪器);

  (五)汞真空泵;

  (六)轮胎平衡器和车轮平衡块;

  (七)照相胶片和相纸;

  (八)卫星和航天器的推进剂。

  二、禁止在牙科治疗中使用散装汞;禁止将牙科汞合金用于乳牙、15岁以下患者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牙科治疗,除非牙科医生根据患者的需要认为必要。

  三、禁止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及《修正案》所规定的不得生产、进出口的添汞产品纳入组装产品。

  四、除非另有规定,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用于参照标准的产品,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生产、进出口的要求。

  五、各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以及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修正案》所列添汞产品的生产和进出口、牙科汞合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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